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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82岁老人搬入新家后,把老式机械电表换成智能电表,不料换表

 天承办公室 2023-08-18 发布于北京
江苏,82岁老人搬入新家后,把老式机械电表换成智能电表,不料换表后,用电量从原来的100度涨到1070度,老人生气地想,他就是日夜用电,也用不了这么多。他认为供电公司人为操纵电表。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年2月28日,老钟搬入新家。新家哪哪都好,老钟心情也很好,经常跟老友约着来家里玩,但没多久,他心情就不好了。

他3月份用电量竟然有1070度,电费513元。

老钟是从苦日子过来的人,一辈子以勤俭节约为美德。在老房子居住的时候,他就经常关注电费和水费。

根据他的观察,老房子平常季节中每个月的用电量在100度以下,电费在50元左右。而夏天算上空调,他的用电量是700度,也就是350元左右的电费。

他觉得,新房子的电费应该跟老房子差不多,但他万万没想到,刚搬入新房一个月,电费就超过之前的很多倍,关键是这才3月份,还没到用空调的季节,电费就高达500左右了。和以前每个月50的电费相比较,新房子电费硬生生多出了10倍。

老钟本能地认为电报出问题了。所以他立刻投诉了供电公司,随后供电公司的工人师傅上门为他家重新更换了智能电表。
 
更换电表之后,一辈子勤俭节约过日子的老钟依旧保存着之前的好习惯,每天记录用电量,他发现换上新表后,电表每天用电量是2.43度左右,不由得放下心来,觉得这才是正常的。

但他很快又不得劲了,因为这个新智能电表刚安装的前几天,每天用电量是2.43度左右,但几天之后,每天就高达10度左右。

老钟有些心慌,1天10度电,10天就是100度,照这样下去,这个月的电费得有300度。比他之前每个月50度的用电量依旧高出6倍。

关键不管是在老房子,还是在新房子,都是他跟老伴两个人住,不可能前后相差这么多。

他再次去找供电公司,这次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态度也不好,说他无理取闹。人家都说智能电表好用,就你老说有问题。

老钟本想解决问题,却被工作人员狠狠怼了一通,一气之下,就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说他们的智能电表存在人为操纵,虚增用电量的情况。

1、法庭上,老钟说了自己在老房子和新房子用电情况的对比说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既然老钟提出供电所存在人为操纵,虚增电量,那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

老钟提交了他的记账本,上面记录了在老房子的用电情况,在新房子的用电情况,以及新房子前几天是2.43度,后来每天高达10度的用电情况。

重要的是,家里一直就他和老伴两个人,为何在老房子和新房子中会有这么大的差别?

但老钟也知道,这些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存在人为操纵,但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判断,供电公司就是存在这样的现象。供电公司这种行为,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

2、供电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的电表没有问题,也不存在老钟说的人为操纵等现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钟指出供电公司存在人为操纵,供电公司针对老钟的诉讼拿出了自己的两个有力证据。
 
第一个证据是供电公司自己对老钟家的智能电表进行的检测行为,其中包含通电检查,直观检查、潜动试验、启动试验、误差试验等,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第二个证据是计量测试院给出的一份鉴定证明。

原来,供电公司担心他们自己的检测结果,不被老钟认可,就特地委托计量测试院,再次对老钟家的电表进行检测,结果再次证明,老钟家电表各项技术都符合要求。
 
综上,供电公司认为他们的电表没有问题,老钟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只是他自己的猜测而已。

3、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钟记录在本子上的电表度数以及电费情况,不足以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老钟拿出他在老房子和新房子的电表使用情况,但这份他自己单方面的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

而供电公司却提供了计量测试院给出的鉴定证明,证明电表没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很明显,计量测试院这份鉴定证明的力度大于老钟自己记录的那个数据。老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电公司人为操纵电表,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老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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