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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约4米高人字梯作业高坠死亡!劳务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总包无责!

 lu305 2023-08-19 发布于北京

来源:安全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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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6日上午7时许,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辖区内中山大学(深圳校区)理工二号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人字梯太高极易发生事故,一定要慎之又慎,这起事故有一个显著特点,劳务分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包负责人和安全员给予行政处罚,总包无责任,这个结果已经很明确了,出了事故不再是一味的追责总包,开始追责分包和劳务,这是个很好的导向,会倒逼劳务和分包加强安全管理,这点深圳又走在全国前列!

一、事故发生单位

1.建设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专业分包单位:上海企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6日9时52分许,黎书各穿着反光背心、戴着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跨坐在铝质人字梯上,打磨完墙面裂缝后转身准备下铝质字梯,从第二踏板下到第三踏板的时候(从上往下数),踩空从梯子上跌落到地面。

三、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黎书各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劳动防护用品),擅自使用铝质人字梯在2m 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进行7 层屋面东侧风机房北墙面裂纹修补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 2.0.4 条[1]和《建筑施工高处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条[2]之规定。 

2.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现场作业高度约3.5米,作业使用约4米高的铝质人字梯进行作业,未按作业要求使用安全稳固的操作平台进行作业。不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第 3.1.5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许秀山,男,群众,为上海陆晟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黎书各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1]和第三十条[22]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3]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方洪,男,党员,任上海陆晟公司主要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24]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夏欢,男,群众,任上海企筑公司安全管理员,未组织制定维修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25]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宋铭华,男,党员,任上海企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维修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26]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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