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八、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十、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十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安全布局合理。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备案。 三、对防火重点场所应加强重点管理。 四、加强对危化的管理和动火管理。 五、加强对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管理。 六、保证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的齐备和完好及有效。 七、《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八、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十三、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