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海南交警、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一 认定书制作时限问题 01.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固定证据撤离现场后,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2.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于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 因取证需要,事故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中止原因消失或期满,于5日内制作认定书。 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 检验鉴定问题 于现场调查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 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完成时限同初次鉴定规定时限。 三 车辆放行问题 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当事人可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是指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各方)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 四 损害赔偿解决方式问题 如:当事方协商、中间人协助、组织或单位协助。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认定书(证明)或维持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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