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经常因家务琐事殴打女方,为此女方曾经服毒自杀,同时,双方双方分居十余年,期间女方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现在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为何法院第二次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男 双方婚后生育长子薛志某、次子薛某新,均已独立生活。结婚后,被上诉人经常因家务琐事殴打上诉人,为此上诉人曾经服毒自杀,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分居十余年。 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请求,不准男女双方离婚。 同时,原告女方曾于2009年曾提出与被告离婚,2009年8月20日,法院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次起诉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但一审法院依然未判决双方离婚。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吵打,原告亦曾发生过轻生行为,原告在2009年第一次提出离婚,被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今,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称与被告分居十余年,亦无证据证明。 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 鉴于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邓某与被告薛某不准离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未准予离婚。 离婚律师姜威律师: 对于存续时间很长的婚姻,一方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足的,法院第一次基本不会判决离婚。 第二次再起诉离婚的,对于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定要搜集好,当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也要准备好,如果婚内存在分居的情况,对于证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证据要充足,比如分居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房东的证人证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