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两名女子合租一套房子,发现窗帘有些破旧,于是就花800元买了一套新的!可她们说啥都没想到,房东非但不领情,反而让她们赔偿12000块钱!双方协商未果后,房东直接就把两名女子给起诉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胡敏智,一个刚刚从大学走出象牙塔的女孩,和她的闺蜜小贺一同踏上了求职之路,为了在这个陌生的城市找到一个温馨的角落,她们决定租一间属于自己的小窝。 在一个小区里,她们发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出租房。 房东孙某,一位看上去比较温和的中年人,看到两位年轻漂亮的女孩,又刚刚踏入社会,心生一股亲切之感。 于是,她就毫不犹豫地以每月3800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租给了她们,成就了她们最初的梦想。 在搬进新家之前,敏智和小贺决定对房间进行一次大扫除。 敏智在擦拭窗户时,发现窗帘又脏又旧,甚至还有些发霉的味道。尽管她竭尽全力清洁,但窗帘的布料实在太老旧,难以恢复新颜。 于是,她就下定决心,花费800元购买了一套全新的窗帘。 她们兴高采烈地将新窗帘安装好,房间立刻焕然一新! 而旧窗帘则被敏智带到楼下,随手丢弃在路边。 哪曾想,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在后来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孙某偶然经过楼下,恍若见到了什么熟悉的画面。 细细回想,她想起了自己曾经拥有的那套窗帘,突然间,一股莫名的熟悉感涌上心头,这不是她多年前结婚时,花费1.5万元买的窗帘吗? 孙某直接找到了敏智,质问她为何要将他的窗帘随意抛弃? 敏智表示,那个窗帘实在太旧了,再也无法使用,所以才决定丢弃。而孙某则坚持认为,作为房东,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敏智没有权力随意处置屋内的物品。 孙某更是向敏智披露了窗帘的历史。原来,这套窗帘是她们在十几年前结婚时购买的,耗资1.5万元,每一寸布料都是上等材质,寄托着他们的美好记忆。 敏智并未被这些情感所打动,她认为孙某夸大其词,而且窗帘本身已经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两人的矛盾逐渐升级,从最初的窗帘问题演变成了租赁权和财产权的纷争。 无法协商的双方,孙某直接就把敏智给起诉了。 孙某提出赔偿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窗帘的纪念价值:孙某声称那套旧窗帘,是她在十几年前与丈夫结婚时花费1.5万元买的,全是上等布料制作而成,因此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 她主张窗帘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购买价格上,还体现在情感上,作为婚礼的见证物品,具有特殊的意义。 2、未经许可处置物品:孙某认为敏智未经她的允许,私自将出租屋内的物品丢弃,这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敏智违反了双方的租赁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损害程度:孙某认为旧窗帘虽然使用多年,但仍保持了一定的价值,而敏智将其随意丢弃,导致其无法被回收或再利用,因此,敏智的行为造成了她的财产受损。 综合上述几点理由,孙某主张敏智未经允许擅自处置他的物品,导致其财产损失,敏智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而敏智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1、被她扔掉的旧窗帘已经破旧不堪,布料发霉,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物品的价值已经大大降低,甚至可以说没有保留的价值,因此,不应该按照窗帘购买价值来计算赔偿金额。 2、她作为租户,有权对出租屋内的环境进行适当的清理和整理。在擦窗户的过程中,她发现窗帘状态不佳,因此购买了新窗帘来改善居住环境,此举并没有侵犯房东的权益。 3、敏智对房东声称旧窗帘价值1.5万元表示质疑,因为房东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所以她认为房东的主张难以成立。 4、她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些不当,也愿意按照事实进行合理赔偿,但房东提出的1.2万元赔偿金额过高,已经超过了物品的实际价值和损害程度。 一审认为,敏智在扔掉窗帘时,未经房东孙某的同意,违反了租赁义务。无论是扔掉物品还是其他行为,租户在租赁期间都应该尊重租赁物,并承担起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孙某声称窗帘是十几年前花费1.5万元购买的,但由于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在法律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物品被损害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赔偿金额,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到本案,窗帘已经使用了十几年,磨损和残旧程度非常明显。因此,按照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应该以敏智扔掉窗帘时的价格为准。 最后,一审判决敏智赔偿房东2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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