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两者孰低为准。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还有2项特殊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查补收入。
来源:二哥税税念、梅松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