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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隐遁B 2023-08-21 发布于广东

在执行案件中有一些被执行人不仅不按时还钱,还想通过各种方法隐藏、转移或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本文将对如调查与如何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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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二、怎样进行财产调查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分为三部分

1.申请执行人提供

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于法院来说,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情况更了解,法院了解到之后可以采取更快更精准地查人找物措施,这样呢,有助于节省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可以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般分为两步

(1)是获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自己掌握的线索,也可委托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查找财产线索。

(2)是提交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提交执行申请书时,一并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表,也可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将财产线索提交法官。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2.被执行人申报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寄送或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自己的财产情况,责令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如果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3.法院调查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法官会根据查询结果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但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共同财产无法“识别”对于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发生被执行人转移或隐藏自己的财产

(2)现场调查,对下落不明、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会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现场调查,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3)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2)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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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财产调查手段

除了上述方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执行审计和悬赏公告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这2种方法在一般的执行案件当中使用较少,审计调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股东时采用的调查手段,公告悬赏则是通过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来帮助执行。

1.怎样申请执行审计?

(1)审计申请,作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审计资料隐匿处理,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或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怎样发布悬赏公告?

(1)悬赏公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悬赏执行的请求②事实理由③具体奖励额度或计算方法④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⑤悬赏执行期限⑥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⑦其他需要载明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2)发布,悬赏公告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需要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

(3)登记,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会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如果有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会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除了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4)悬赏金,当有关人员提供到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如果存在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其他无法扣减的情况时,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当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是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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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经营地线索的,应尽量详尽,包括门牌号、室号等。

2.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类线索,是动产的话,应明确动产性质并提供该动产目前所在的场所或保管机构,不是动产的话,需提供明确的地址信息等。

3.申请执行人如果知晓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并申请向该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总结: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我们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如果我们本身也有掌握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应当告知法院,可以加快法院的调查时间。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从而加快案件的时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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