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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期限利益及例外情形

 隐遁B 2023-08-21 发布于广东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在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并不是同时完成,存在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情形,即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项下享有期限利益。
虽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存在法定条件时,不能以未到期限为由拒绝承担公司债务。通常为明知存在债务但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或虽未有逃避债务的情形但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现阶段,执转破的情况比较少,是否构成破产原因以及大部分债权人的意愿)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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