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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洗浴店内猝死,谁之责?

 草原狼155 2023-08-22 发布于河南

图片案例素材来源邓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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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9时许

73岁的周老汉和老伴冯某

到当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

周老汉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

被人发现后

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

对其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

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救治

后周老汉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

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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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

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

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

张某夫妇则称洗浴店大门显眼位置

及浴池内均有提示和警示标志

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冯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将张某夫妇诉至河南省邓州市法院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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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洗浴店

是否违反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

洗浴店在大门显眼位置及浴室内

均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

60岁以下亚健康者需成人陪同”的提示

浴池旁边也有“心脏病、高血压患者

禁止入池”的警示标志

张某夫妇作为洗浴店经营者

对周老汉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

其在进入洗浴店时亦未表现出明显异常

且浴室作为公共洗浴场所

因涉及个人隐私

也不能安装监控随时发现意外情况

在已张贴相关警示标语的情形下

应认定张某夫妇已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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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周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

在曾经有过中风的情况下

无人陪伴独自在男浴室洗浴

更应注意自身安全

对其身体所能承受的活动量

作出合理的安排和调整

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现其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对于张某夫妇来说

该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无法预见

客观上亦无法预防和控制

且在意外发生后

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对周老汉

进行了救助并通知了家属

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冯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

周老汉的死亡与张某夫妇

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冯某主张张某夫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驳回冯某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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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

第一责任人

尤其在公共场所活动时

应对自身身体状况

和周围环境中存在的风险

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

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经营、管理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应符合安全标准

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

在危险发生后

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等

如发生意外事故

经营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

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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