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江苏高院:回收再利用带有商标标识容器的,能否认定商标侵权?

 朝九晚九 2023-08-24 发布于北京

图片

江苏高院:回收再利用带有商标标识容器的能否认定商标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2011年发布。2020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修改完成的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近日发布。该指南第4.6条,就“回收再利用带有商标标识容器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问题,提出意见:

“如果回收利用企业对回收的旧瓶上原权利人的商标标识没有采取遮蔽、消除等合理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能彻底将原商标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视野内移除或者没有附加其他区别性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再利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详见案例十三)

——————

案例十三:恒顺公司诉恒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754号】

恒庆公司系在恒顺公司旧瓶内重新装入非恒顺公司生产的醋,商品的内容已经完全变化,在旧瓶瓶体上的“恒顺”浮雕文字及“飞龙”图形商标未被遮蔽或去除的情况下,虽然恒庆公司在使用回收瓶时确实采取了一定的遮蔽措施,在醋瓶的瓶身上粘贴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但法院也注意到,恒庆公司在瓶颈位置贴附的标签系人工粘贴,并不牢固,恒顺公司在公证取证被控侵权商品时,该瓶颈处的标签已经脱落,极易暴露回收瓶瓶颈部位上原有的“恒顺”文字商标,且恒庆公司也未对回收瓶瓶底原有的“恒顺”及“飞龙”商标采取任何遮蔽或消除措施。由于涉案“恒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恒顺公司与恒庆公司亦均系镇江地区的醋生产企业,考虑到经营者可能生产不同品牌、不同等级商品的实际情况,恒庆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使得恒顺公司的涉案商标处于可被消费者视觉感知的范围之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恒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恒顺公司与恒庆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恒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