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61篇 书接上文。 继续聊限售股减持节税的第六种模式。 前文回顾了五种模式,即陈树发模式、ETF模式、财政返还模式、大宗交易模式、协议转让模式。 现在还能用的就只剩下财政返还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了。 (协议转让模式效果等同于大宗交易模式) 这里还介绍一种目前还可以用的模式。 那就是高送转模式。 (六)高送转模式 高送转在业内人士看来,其实就是个数字游戏。 只是把股票的价格变低了,对应的数量增加了。 但是总的持股市值还是一样的啊, 没有任何变化啊。 但是在税法规定上是有奥妙的。 关键点在哪里? 限售股在解禁期后送、转股,这些孳生的股份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也就是说,虽然在解禁期以后限售股对应获得的送转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 算不算是文件的一个BUG吧。 正常的理解,限售股对应的送转股不也是依据限售股才获得的吗? 那它正常的属性就应该也是限售股啊。 不过很遗憾,文件就是没有把它列入限售股。 所以通过高送转的操作,将原来的限售股的单价降低,从而变相减少了原限售股数量对应的市值。 这样限售股在转让的时候不就可以完美的实现节税的目标了吗? 这也就是很多上市公司在解禁后大批量公告送转的奥秘所在了。 什么时候总局再来个补丁尚不可知。 只能说且行且珍惜吧。 小结 通过一系列的文章,终于将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的6大模式都分别阐述了一遍。 当然形势的变化,一定也会有新的节税模式。 在实务中,其实股权架构一般都是混合型持股架构。 除了个人直接持股外, 实控人和高管们还会通过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形式来持有股权。 那对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形式,限售股减持的节税路径有哪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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