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62篇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是关于海外股权架构调整的。 海外股权架构调整,牵扯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税收协定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以有效的起到节税的效果。 废话少说,上案例。 一、案例 说是老王的王氏集团在新加坡设立了一个A公司,同时在马来西亚设立了一个B公司。 B公司的原始投资成本是1000万,经过一段时间经营,现在账上已经累计未分配利润8000万,合计所有者权益9000万。 老王想调整一下股权架构。 怎么调整呢? 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 也就是B公司从子公司变成孙公司。 对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一般的税务筹划思路是先分红再转让。 这里就是运用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分红免税的优惠政策。 但这里王氏集团转让的A公司不是居民企业,不适用分红免税的优惠政策。 那原来的套路先分红再转让还适用吗? 分两种情形看: 第一种:直接转让 王氏集团按1亿元转让A公司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所得8000万,需要在马来西亚缴税吗? 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由于A公司的资产中没有相应的不动产,所以不需要在马来西亚缴税,这笔股权转让款需要在内陆按25%缴税。 同时由于这笔收入在马来西亚也没有缴纳过税,所以也不存在境外抵免。 所以直接转让对应的税款是2000万。 第二种:先分红再转让 A公司先向王氏集团分红8000万。 分红款汇回境内时,在马来西亚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吗? 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三款,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按照上述条款意味着这笔分红款不需要在马来西亚缴纳预提所得税。 但是回到王氏集团的时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别忘了,这笔分红是税后利润,按照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是适用间接抵免的方法。 也就是说,可以抵免这笔分红之前在马来西亚已经交过的当地企业所得税。 马来西亚的所得税税率是24%。 先还原成税前利润就是8000/(1-24%)=10526.32 10526.32*0.24=2526.31。 那国内所得税的限额是 10526.32*0,25=2631.58 也就是说需要补1%的企业所得税,约105万。 分红以后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就只有1000万了,因为A公司没有什么不动产和其他股权投资。基本上是可以做平价转让,此时股权转让所得为0。 两个环节加起来一共缴纳了105万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比第一种情形节税约1900万。 二、小结 可见通过上述分析,先分红再转股这种税务筹划手段结合税收协定安排也是可行的。 关键是需要提前规划,熟悉税收协定安排和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则,这样在税务筹划上才能游刃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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