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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为:马克思的正义观——超越古典与启蒙的真理探寻

 潘海露 2023-08-28 发布于江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3期P27—P28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6期,王志强摘

在马克思之前,存在着关于正义的两对自命为“真理”的言说序列:古与今、主观与客观。在古今之辩的序列中,人们争夺着关于自然权利、历史、普遍性和崇高的话语权,既无暇顾及新旧阶级社会中始终存在的支配性的社会结构,也无法激发出有志于扬弃过去与当下的进步的洞见。在主客观的争斗中,人们或是以观念推演出完美却不可实现的制度,或是以客观世界的物理宿命取消人类创造善的能动性。但是马克思所关心的并不是在这两对序列中选择或调和,而是在开辟一个以实践扬弃言说、以历史扬弃观念的正义的真理程序。

在这个程序中,正义的普遍性不再依靠关于一般人性的假设,而是依靠普遍且真实的物质基础;正义的必然性不再依靠戏仿自然科学所揭示的具体规律,而是依靠自然历史过程不加修饰的理解。在这个真理程序中,正义可能几乎无法被辨识为人们所熟知的正义,因为人们或许看到的只是略显道德相对主义的关于历史现象的客观分析,既没有以价值规范来评判历史现象,也没有以道德目的论来设定制度或革命。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表象——治理术、国家机器、不平等和剥削的描述并没有凭借意识形态和概念的工具,更没有偏离为道德批判和伦理建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他所考察的并非具有天赋人权的自然人或公民,而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即“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这就意味着“经济的社会形态”必须从抽象的权利观或国家哲学中剥离出来,并且成为能够展示生产力发展规律的研究对象,亦即“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另外,在这个真理程序中,正义可能是隐喻式的,因为人们既无法将正义的主体与过去所熟知的群体(平民、保民官、民族或公民)对应起来,也无法将正义的具体内容与直观且可测量的善联系起来。尽管马克思试图对阶级社会意识形态进行去魅,但是他始终十分小心地避免过强的道德笔触。为了讲明“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马克思至多隐喻地指出“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但是其实指的却是统治阶级的正义和被强加的“劳动”,即“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如何说明这个“真正的历史”的真理性呢?回到实践本身。阿尔都塞认为,在马克思的关于历史的真正辩证法中,创造历史的不是“人”,而是阶级斗争中的群众。因为从未有一般意义上的超越阶级的“人”。创造历史的能动者只能是对自身的阶级位置与历史使命有着清醒认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这种认识的革命群众。

因此,在如此这般既不为启蒙之“新”而建构正义——也不为古典之“旧”而终结正义的马克思,其理解和探讨正义的根本前提是历史之客观性,亦即在历史所呈现的真实的人类生存境遇和社会交往程度中提炼出价值规范的发展规律。在此意义上,李佃来教授的观点是值得借鉴和肯定的:“马克思对道德主义正义概念予以批判与拒斥,并不表明他对正义范畴本身进行了彻底解构,而只是意味着他在正义理解路数上作了一次根本性的调整,将道德正义改换为了历史正义。”马克思在《神圣家族》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柏拉图以来的理念论传统的清算,其最终目的是将“思维的触角伸向历史实在关系,进而通过对历史实在关系的批判来揭示发生于世俗世界中的各种异化,并由之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而要理解马克思的历史正义思想,则须从真理性入手,进而理解其中历史之为注脚、进步之为方向的特点。

真理或真实之为准则是科学也是哲学的“初心”。对真理的洞见是正义的前提,政治哲学从一开始就展开了对真理的热切追求。在巴门尼德之前,哲学家们作为“论述自然的人”,在论述自然之本原的同时重释了城邦及其秩序。自然神学家或“论述神的人”不再是政治的唯一论述者,正义即有了更为真实的基础。天体、元素等朴素的物质观念成为了理解正义的尺度。例如阿那克西曼德认为,正义即是元素之间和谐比例的秩序,而不正义则是造成事物之间相互补偿的失序。自然哲学关于正义与和谐颇为具象的描述,在后世演进为更为抽象与普遍的逻各斯,但是其中对真实性的追求却是持续的。在《雅典政制》中,亚里士多德甚至认为必须通过调查研究才能获得关于城邦的真实历史经验。也许一些人认为,包括古希腊哲人在内的阶级社会的正义思想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图,这无疑是对古代阶级社会的过于现代的解读。今人所认为的能够主动建构出某种正义思想或法权观念的自觉的有产阶级意识,在近代社会之前不仅是模糊的,而且是自在的。那种自觉且清晰的阶级意识——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的,只有在社会交往普遍化且人口分化为两个截然对立之阶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在近代之前的正义思想中,我们应当看到政治哲学家们虽然无法彻底摆脱其自在的阶级意识,但是却尽其智识之可能发掘正义的真实样态。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我们不应只看到从事贱业的工匠、商贩、农民被剥夺了公民权,而是要看到政治实践的实际参与和正义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没有参与就没有权利和正义。

实践为正义提供真理性的基础,这个观点直至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前夜仍然得到政治哲人的支持。然而,19世纪之后资本主义政治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进展,最终使得正义观念凌驾于政治实存。如果说古代社会中一部分劳动者是由于自然历史的原因(生产力)无法真实地参与政治实践,从而与正义所指向的公共善无涉,那么近代社会的无产阶级则是由于社会的原因被排除出了政治实践,虚假的政治实践让无产阶级误以为正义之光已经真实地普照于所有人。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不得不将清理虚假政治观念作为首要任务,进而呈现出正义思想的历史性与进步性的客观特征。他敦促时人切勿将阶级社会的世俗政治视为真实的正义程序,必须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切勿将天赋的权利和抽象的平等视为真实的正义前提,必须将“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做前提”;切勿将精神和意识所塑造的正义的语词视为真实的意义,因为“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所有关于正义的言说都须在社会交往与需要中才能得到理解。也正是在此前提下,马克思指出了一个客观却应然、真实却动态的历史的正义思想,其规范不再局限于政治行为,其目标不再局限于至善,一个由所有主体真实参与的不断解放心、物、人的历史实践将是应然且必然的准则。在这一准则下,就不难发现,那种试图取消马克思与政治思想史对话,甚至将马克思主义直接片面化为凌驾于阶级社会之政治讨论的“绝圣弃智”的各种“唯物主义”,其所采取的是古希腊智者的解读方式,即只关注意识形态领域的自然(physis)和约定(nomos),将当下的文本与现象作为永恒的事实,将正义作为直接源自经验之表象的工具。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天然正义”的批判,在非历史的视角下显得非黑即白的正义观是今人强加给历史的抽象解读。“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真实与历史作为“经纬线”所勾勒出来的正义思想既不是用于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正义性的工具,也不是用于否定一切正义观念的相对主义,而是历史唯物主义对“史前史”阶段人们所关注的价值危机与政治秩序等论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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