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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布迪厄《实践感》

 花间挹香 2023-08-31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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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中,布迪厄在与客观主义(社会物理学)和主观主义(社会现象学)的鲜明对话中,建立了自己的实践理论。在作者的理论中,人的大量实践活动既不是有意识地理性谋划的,也不是受到外在社会历史法则支配的,而是在惯习/习性(habitus)的参与下、在实践感的调节下实现的。布迪厄笔下的“实践逻辑”,相比于理智主义演绎出的饱含形式主义特征“逻各斯”,更像是一种“前逻辑”,却更接近于真实的实践活动逻辑。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布迪厄还提出了“符号资本”概念,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资本理论(及其背后的形式主义假设)进行对话。

作者首先对自己的理论敌人作了全景描括。

一、客观主义,或称社会物理学。客观主义的理论旨在确定一些不依赖于意识和个人意志的客观规则(结构、法则、关系系统等)(34)。布迪厄以索绪尔的语言学为例,来展现客观主义的理论在解释人类实践时如何犯下了错误。索绪尔等语言学家为了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将语言当作与实践脱离的纯理论关系。换言之,语言学家在研究语言实践时,将任何实践环境都做了“学院式的悬置”,而将语言本身当作一种独立自足的对象来展开研究。如此一来,作为研究者的语言学家与作为研究对象的语言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学院式的研究关系。在这种研究关系下,语言学家制造出来的“形式语法”其实是脱离于实践、同真实的实践关系发生矛盾的逻各斯(logos)(42)。广而言之,客观主义理论(如马克思的结构主义解读)在解释人类实践时,演变成了“社会法则拜物教”,即强调社会法则、历史规律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支配作用,将历史简化为“没有主体的过程”,用一个受制于某种自然史之过时法则的机器人来替代主观主义的“有创造力的主体”(56)。将实践的主体视为历史法则/结构的载体,这显然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二、主观主义,或称社会现象学。与客观主义相反,社会现象学的认识方式排斥任何对其自身可能性之社会条件的探究(34),而是将实践活动描述为具有明确方向的策略,认为实践活动遵循自由设计确定的目标(58)。布迪厄在书中集中批评的是萨特的学说。他认为萨特所“幻想”的实践主体是没有过去的(去历史的)、没有外部的(去社会性的)和“没有惰性的意识”的(没有外部性的内部化)(64),因此是一种“唯意志论”。这种唯意志论的典型,还包括“理性行动者”理论。因为理性行动者理论将实践活动视为由“有意识计算的理性决定”的,认为人的实践都是深思熟虑的、有明确意识的、有严密意图的、理性谋划的,甚至如“机械经济主义”对实践活动的解释,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显然,布迪厄对主观主义的批判意在提醒我们要看到除了理性能力之外的其他力量。换言之,在布迪厄看来,人们的大量实践并非理性谋划的、深思熟虑的,但同样具有客观合目的性/合理性。

上述两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本质是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结构vs能动(structure vs agency”或“社会vs个人(society vs individual)”之间关系的问题:客观主义视角使自由和意志服从于外在的机械的、或内在的和智力的决定论,而主观主义目的论视角用设计的和意向行动的将来目标、对将来利益的期盼来替代因果解释的前件(64)。然而,不论是强调结构制约,还是强调能动意志,二者在布迪厄看来都犯下了同一个错误,那就是“理智主义/唯智主义”,即相信理性逻辑的推演能够拟合实践活动的真实面貌,甚至相信学院式的理论思考才是认识人类实践的正途。然而,“(理智主义)使学者习惯于轻视常识,宣扬他们常常是花费巨大努力才获得的知识的优越性”(38)。这种“理智主义”的思路和野心其实也是“形式主义”理论的特征。与之相对,布迪厄指出,要发现真正的实践逻辑,就需要反对只承认自明的意识行为(即主观主义)或只承认被规定为外在世界事物(即客观主义)的二元论观点,更要摒弃这种理智主义,即要和“自认为与普通人的眼界决裂理论视野”决裂,破除“理论理性的必胜信念”(49)。简而言之,要重拾常识。

指出问题后,如何破题?针对上述理智主义/形式主义理论的谬误,即客观主义“结构实在论”和主观主义“唯意志论”中的谬误,布迪厄指出,我们需要要回到“实践”本身中去。在他突破上述二元对立、突破理智主义认识论的过程中,他提出了本书的关键概念:习性/惯习(habitus)。

从定义上讲,“习性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74)。习性排除任何计算,是一种建立在既往经验之上的实践假设(76)。在实践中,习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习性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经验的身体化遗产、外在性的内在化。另一方面,习性也有生成性,它以持久的、系统的、非机械的方式指导实践,是结构/制度借以发挥作用的媒介。

“习性”概念是布迪厄笔下“实践”同时突破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框架的关键。因为“由其[习性]生成和组织的实践活动和表象活动能够客观地[在结果上]适应自身的意图,而不用设定有意识的目的[这是主观主义的解释核心]和特地掌握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需的程序[这是客观主义的解释核心],故这些实践和标项活动是客观地得到'调节’并'合乎规则’,而不是服从某些规则的结果[即不是客观主义描绘状况]”(74)。可以说,正是在与习性的关系中,真正的实践才表现出超越形式主义/理智主义(含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解释的特点。因为在习性的调节下,实践是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的,但依然是合目的性的:“实践活动能在客观上趋于一致,而无序任何策略考虑[主观主义]和有意识地参照某种规范[客观主义]”,或者说“即使少了任何个人计划所起的自发[主观主义]或强加的组织作用[客观主义],也能赋予实践活动以规律性、统一性、系统性。”可见,“习性”概念对于布迪厄的实践理论非常重要。

在“习性”概念的基础上,布迪厄还提出“实践感”(sens pratique)概念,以强调习性在实践中的具体演绎形式。实践感的特点在于“虽不是有意的、但依然是系统的”“虽不是按目的来自治安排、但依然有回顾性且合目的性”(93)。不论是习性还是实践感,其深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身体状态,是一系列运作图式的身体倾向(97),因而直接调节于实践活动。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之所以能突破理智主义的解释困境,关键还在于,他将“时间性”重新引入了实践活动。在指出“习性”“实践感”对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之外,布迪厄看到了实践的“时间实在性”,指出“实践在时间中展开,……实践的时间结构,亦即节奏、速度,尤其是方向,构成了它的意义”(115)。作者认为,实践的时间性,在很多时候表现为紧迫性(urgence),这个特点使我们在真正实践时是经由身体化了的运作图式(即习性/实践感)来调节的,而非调用理性的策略计算、或对外界规则的适应服从。可见,理智主义/形式主义之所以存在解释困境,就在于它在设立假定、逻辑演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静态性,这种特性使实践“非时间化”了。除了时间性(紧迫性)之外,布迪厄还指出实践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因此不完全按照我们能意识到的生成规则而产生:“实践活动的原则不是一些能意识到的、不变的规则,而是一些实践图式,这些图式是自身模糊的、并常因情境逻辑及其规定的几乎总是不够全面的视点而异。”(17)这些都构成了实践的“前逻辑性”,然而却是真实的“实践逻辑”的本质。因此,在真实的实践中产生、运行的逻辑(即实践逻辑),其实是一种“不是逻辑的逻辑”(122),是排斥算计逻辑的,是排斥有意识反思的(130-131),是排斥清晰原则的(147)。

最后,作为实践逻辑超越形式主义/理智主义(尤其是经济理性主义)框架的另一个例证,布迪厄提出了“符号资本”概念。这是在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话中展开的。在马克思笔下,“资本”概念仅指“物质资本”;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如资本家)也同亚当·斯密笔下一样,被描述为追求物质资本/物质资产的理性行动者,并且通过明晰算计的市场交换(而非总体性的互惠交换)来扩大自己的财富。布迪厄指出,如果以这种强调经济理性的“物质资本观”来衡量人们的实践,会得出“人们的大量实践是不合理的”结论。然而真相是,人类实践活动遵循的并不只有(狭义的)“经济”利益逻辑,而是还有许多旨在带来信用、名誉、权利和义务、互惠期待、可调用的关系网等“非物质成分”的实践活动,布迪厄将这些“名誉行为”所调用并带来的资本即称为“符号资本”。符号资本构成了人们日常实践活动的重要范畴。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笔下基于“物质资本”的占有状态而形成的“资本家—劳动力”之间强制的、暴力的、显性的支配方式,在这里也被布迪厄充实、转变了,因为在关乎“符号资本”的实践中,人们在误认(misrecognition)的机制下,还形成了基于互惠、信任、义务、忠诚、馈赠、人情债、感激、恭敬等带来的一种支配方式,而这是一种温和的、隐蔽的、柔性的、却是更深层次的“符号暴力”支配方式。可见,作者强调实践的非经济特征并不在于指出实践的“非功利性”,而是在于指出“经济—非经济”这种形式主义的二分法之错误之处。这与布迪厄在全书中对理智主义/形式主义实践理论的批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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