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8d16ca4a410747a786aabf125a3c0477
2023-09-01 | 阅:  转:  |  分享 
  


再 减 减信 用 卡 协 商 专 用 合 同 书甲 方 : 有 效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 河 南 再 减 减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甲 方 因 与 信 用 卡 一 事 , 甲 方 欠 款 金 额 超 出 还 款 能 力 、 且 仍 有 还 款 意 愿 , 基 于 为 甲 方 提 供 保 证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增 信 、 部 分 服 务 费 债 务 替 代 等 并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选 择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指 派 律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作 为 甲 方的 代 理 人 进 行 信 用 卡 协 商 还 款 服 务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特 订 立 下 列 合 同 条 款 , 以 资 双 方 共 同 遵 照 履 行 :一 、 乙 方 替 甲 方 选 择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认 真 负 责 维 护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保 守 在 工 作中 知 道 甲 方 的 个 人 隐 私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乙 方 可 将 本 合 同 作 为 甲 方 协 商 还 款 事 宜 的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提 供 给 律 所 或 其 他专 业 机 构 , 证 明 代 甲 方 委 托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合 作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不 是 本 合 同 的 主 体 。二 、 乙 方 提 供 部 分 服 务 和 法 律 服 务 等 多 项 叠 加 配 合 才 可 能 完 成 综 合 性 服 务 目 的 。 为 确 保 服 务 衔 接 良 好 ,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视 为 甲 方 不 可 撤 销 的 授 权 乙 方 为 甲 方 选 择 、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同 时 乙 方 向 甲 方和 律 所 及 律 师 、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协 助 配 合 等 服 务 。 乙 方 及 其 他 受 托 方 开 展 工 作 后 甲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 定 金 不 退; 如 甲 方 恶 意 违 约 、 解 约 , 乙 方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三 、 甲 方 应 如 实 地 向 办 理 协 商 还 款 服 务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陈 述 事 实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本 事 宜 相 关 证 据 。 如 甲 方 陈 述不 客 观 、 不 完 整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不 及 时 配 合 等 导 致 协 商 还 款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的 , 以 及 乙 方 其 他 受 托 方 在 法 定 范 围内 和 信 用 卡 行 达 成 一 致 而 甲 方 不 履 行 或 无 能 力 履 行 的 , 均 视 为 乙 方 完 成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 由 甲 方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 乙方 依 约 所 收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 甲 方 仍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四 、 甲 方 无 故 终 止 或 不 全 面 履 行 导 致 合 同 事 务 无 法 推 进 , 乙 方 所 收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且 视 为 乙 方 已 完 成 合 同 全 部义 务 ; 委 托 后 甲 方 实 现 协 商 还 款 合 同 目 的 或 视 为 乙 方 完 成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时 , 甲 方 应 按 约 定 支 付 费 用 , 经 催 告 后 三日 内 仍 不 支 付 的 , 甲 方 同 意 服 务 费 按 照 每 笔 全 部 欠 款 (即 甲 方 该 信 用 卡 欠 款 总 金 额 )的 30%支 付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同 时甲 方 自 愿 按 照 全 部 欠 款 金 额 日 千 分 之 一 从 违 约 次 日 支 付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至 付 清 之 日 ; 形 成 诉 讼 的 , 甲 方 自 愿 承 担 律师 费 、 差 旅 费 等 为 实 现 债 权 的 全 部 费 用 。 乙 方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债 权 打 折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甲 方 同 意 继 续 按 照 本 合 同 全

部 约 定 向 第 三 方 履 行 合 同 付 费 义 务 。五 、 甲 方 通 过 乙 方 委 托 律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的 代 理 权 限 包 括 以 甲 方 名 义 或 代 理 人 名 义 沟 通 、 协 商 、 取 证 、 投诉 、 达 成 和 解 、 指 导 投 诉 等 便 于 实 现 权 利 的 所 有 合 法 方 式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及 其 他 受 托 专 业 机 构 必 要 时 有 权 转 委 托。 甲 方 身 份 证 地 址 、 电 话 是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同 时 也 作 为 争 议 及 诉 讼 时 的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和 电 话 。六 、 甲 方 协 商 还 款 费 用 支 付 模 式 (所 有 费 用 不 进 入 本 合 同 指 定 账 户 公 众 号 、 APP、 对 公 账 户 ,视 为 未 支 付 )1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50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包 含 三 张 以 内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2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80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包 含 三 张 以 内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3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25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只 包 含 单 张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十 万 元 以 下 )。4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50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只 包 含 单 张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十 万 至 十 五 万 元 以 内 )。5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80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只 包 含 单 张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6 一 口 价 模 式 , 直 接 支 付 1500 元 综 合 服 务 费 用 , 只 包 含 单 张 信 用 卡 (总 欠 款 额 三 万 元 以 下 )。

客 户 选 择 支 付 模 式 : 1 口 2 口 3 口 4 口 5 口 6 口 (勾 选 )注 意 : 单 张 信 用 卡 欠 款 总 额 超 过 15 万 不 接 受 拼 卡 , 只 能 作 为 单 一 服 务 包 。 一 张 信 用 卡 欠 款 总 额 未 达 15 万, 可 再 添 加 一 张 卡 , 两 张 欠 款 总 额 超 15 万 收 取 8000 元 卡 优 化 综 合 服 务 费 ; 两 张 卡 欠 款 总 额 未 达 15 万 ,可 再添 加 一 张 ,最 多 三 张 ,欠 款 总 额 超 15 万 收 取 8000 元 卡 优 化 综 合 服 务 费 。付 款 对 公 账 户 名 称 : 河 南 再 减 减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账 户 : 8111101013501467317 对 公 账 户 开 户 行 :中 信 银 行 郑 州 普 罗 旺 世 支 行七 、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协 商 无 法 解 决 的 , 由 合 同 主 要 履 行 地 郑 州 二 七 区 法 院 解 决 。甲 方 : 乙 方 : 河 南 再 减 减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年 月 日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委托书我因与纠纷一事,我自愿委托为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代表我和债权方(以我或受托人名义)进行谈判、沟通、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等实施一切合法措施,我本人均予以认可并自愿予以配合。委托人:

年月日

信 用 卡 客 户 须 知 及 承 诺(本 须 知 及 承 诺 是 债 务 优 化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尊 敬 的 客 户 您 好 :需 要 根 据 客 户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谈 判 时 间 不 同 , 大 概 1-4 个 月 ;目 前 中 国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邮 政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的 停 息 挂 账 需 要 业 务 渠 道 协同 客 户 面 签 (要 求 客 户 必 须 知 晓 并 配 合 ) , 对 应 材 料 法 务 中 心 会 准 备 好 ;客 户 的 负 债 基 本 情 况 要 配 合 法 务 中 心 说 明 清 楚 ;方 案 具 有 时 效 性 , 需 提 前 准 备 好 负 债 证 明 , 困 难 证 明 , 多 久 没 交 社 保 清 单 , 收 入 证 明 , 失 业 证 明 等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越 多 , 分 期 的 期 数 就 会 越 大 ) ; 协 商 成 功 后 需 首 付 10%左 右 的 诚 意 金 , 在 协 商 过 程 中 需

提 前 准 备 好 ;关 于 第 三 方 催 收 , 第 三 方 催 收 无 法 停 止 , 法 务 可 指 导 客 户 应 对 催 收 ;受 理 业 务 后 , 需 要 客 户 积 极 配 合 法 务 团 队 和 服 务 人 员 主 张 诉 求 ;关 于 信 用 卡 的 债 务 问 题 : 我 们 主 要 是 以 个 性 化 分 期 的 方 案 为 你 协 商 分 期 最 长 60 期 不 等 、 信 用 卡 政 策 减免 不 分 期 分 期 不 减 免 (不 承 诺 分 期 期 数 ) (具 体 客 户 分 期 情 况 由 银 行 评 估 客 户 综 合 评 分 以 及 风 险 程 度评 定 得 出 )关 于 微 粒 贷 、 花 呗 、 借 呗 的 债 务 问 题 :微 粒 贷 、 逾 期 后 才 接 单 、 减 免 不 分 期 分 期 不 减 免 , 分 期 4~20 期 (以 协 商 结 果 为 准 )花 呗 、 借 呗 、 逾 期 后 才 接 单 没 有 减 免 , 分 期 6~24 期 (以 协 商 结 果 为 准 )法 务 做 到 合 法 利 息 加 本 金 分 期 为 结 案 标 准委 托 期 间 委 托 事 务 的 信 用 卡 不 得 进 行 消 费 ;

委 托 期 间 的 罚 息 违 约 金 正 常 产 生 直 至 协 商 方 案 成 功 为 止 , 协 商 方 案 执 行 后 按 银 行 给 出 方 案 执 行 还 款 。委 托 期 间 征 信 影 响 不 可 避 免 。本 人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理 解 合 同 及 本 须 知 及 承 诺 , 我 本 人 知 晓 合 法 的 本 息 应 当 偿 还 , 承 诺 在 重 新 达 成 一致 后 履 行 支 付 合 法 本 息 的 义 务 。请 客 户 手 抄 以 上 段 落 (水 印 文 字 提 示 ) :本 人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理 解 合 同 及 本 须 知 及 承 诺 , 我 本 人 知 晓 合 法 的 本 息 应 当 偿 还 , 承 诺 在 重 新 达 成 一 致后 履 行 支 付 合 法 本 息 的 义 务 。 (已 知 晓 ) 客 户 签 名 :年 月 日

献花(0)
+1
(本文系撇捺人生VV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