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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2023-09-01 | 阅:  转:  |  分享 
  
建设工程 施 工 现场安 全 生产 管理 标 准化
一、安全管理
( 一) 建筑 施工项 目 安全人员 配备、 安 全生产职 责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 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
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 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
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
管理人员的工作;
(4) 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
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 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
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
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 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
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2、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
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
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 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
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 项目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
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
3
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他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
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 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3、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
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 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
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 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
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
即上报有关领导;
(6) 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项目安全人员配备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人;
③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② 5000 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③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
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
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 ( 二) 施工 现场安 全 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三) 安全 生产、 绿 色文明施 工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 杜绝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
(2) 无职业病、无食物中毒;
(3) 无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2、绿色文明施工目标:
(1) 环境保护4个节约、5 个100%;
(2) 无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
(3) 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率 100%;
(4)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
(5) 采用环保、重复使用的材料;
(6) 现场日常综合管理达标;
( 四) 危险 性较大 工 程专项方 案 编制 及 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如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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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 3m(含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 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吊篮脚手架工程。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 预应力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1、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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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 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起重量 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
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五) 施工 现场危 险 源辨 识 及 预案制 定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建筑施工项目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3、危险源辩识
建筑施工项目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在工程开工前由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
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和关键工序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
4、危险源分类
建筑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
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其他等。
7 施工现场内的危险源主要与施工部位、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如:
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
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高度大于 2m 的作
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造成
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
(如:漏电保护、绝缘、接地保护等)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
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
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
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食物中毒或疾病。
5、危险源识别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主要
从以下作业活动进行辩识: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关键工序、工地地址、工地内平面布局、建筑物构造、
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装置、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
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基础、主体、
装饰、装修阶段及危险品的控制及影响上,并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设施、经
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
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曾经发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6、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风险进
行分级,按不同级别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的大小可采用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来衡量。见表 1-1。
表 1-1 《风险的评价分级确定表》
后果
1 2 3 4 5
A 低 低 低 中 高

B 低 低 中 高 极高

C 低 中 高 极高 极高

D 中 高 高 极高 极高
E 高 高 极高 极高 极高
7、风险控制
极高: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订方案实施控制。
高: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备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
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订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中: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低:是指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
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8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
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主要预案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大模板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脚手架工程专项应急预案;深基础土方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起重机械专项
应急预案;电动吊篮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 六) 农民 工教育 考 核、农民 工夜校 、 特种作业 人员持 证 上岗的相 关要求
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具
体证书样式见图 1-1。
图 1-1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
9 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
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农民工教育考核
(1) 新入场从业人员是指新入场的学徒工、实习生、委托培训人员、合同工、新分配的院校学生、参
加劳动的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相关方人员、劳务分包人员等。
(2) 三级教育分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
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
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
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
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3) 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
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
行考试、监考、阅卷。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得分60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5、农民工夜校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 ,
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夜校面积原则上为 50-100
平米,夜校内应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方可上岗作业,(见图一)并按照审查和发证的要求定期进行复审、换证。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查操作资格
证并留存复印件。电气焊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操作资格证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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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mm×75mm。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 90mm×
60mm。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见图1-2和图1-3。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图 1-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封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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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副本)
图 1-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① 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② 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③ 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 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④ 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 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⑤ 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 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 000001开始。
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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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种类别代码表A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建筑架子工 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
应当于期满前 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
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
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的有效期延长 2 年。
( 七) 劳动 保护用 品 管理规定 ;职业 病 防治相关 规定
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等。
2、建筑施工项目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建筑施工项目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
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
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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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8、建筑施工项目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筑施工项目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项目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
使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
11、建筑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工作。
12、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
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建筑施工项
目承担。
15、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
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八) 安全 管理内 业 资料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情况见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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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AQ-A 类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 ● ●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表 AQ-A-1(表 JD-1) ● ● ●
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 表AQ-A-2 ● ●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 建设单位 ● ● ●
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 ● ●
AQ-B 类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监理管理资料
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 ● ●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等
监理单位 ● ●
及审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审
AQ-B1
监理单位 ● ●
核资料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
监理单位 ● ●
案的审核资料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 ● ●
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
监理单位 ● ● ●
关文件
监理工作记录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表 AQ-B2-1(表B2-1) ●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表AQ-B2-2 ●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表AQ-B2-3 ● ●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表AQ-B2-4 ● ●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表AQ-B2-5 ● ● ●
AQ-B2
安全隐患报告书 表AQ-B2-6 ● ● ●
工作联系单 表 AQ-B2-7(表B4-1) ● ●
监理通知 表 AQ-B2-8(表B2-16) ● ● ●
工程暂停令 表 AQ-B2-9(表B2-19) ● ● ●
监理通知回复单 表AQ-B2-10(表 B2-15) ● ●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 AQ-B2-11(表 B2-9) ● ● ●
AQ-C 类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AQ-C1 工程概况表 AQ-C1-1 ● ●
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AQ-C1-2 ● ●
15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 AQ-C1-3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AQ-C1-4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AQ-C1-5 ● ●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 AQ-C1-6 ●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安全管理) AQ-C1-7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生活区管理) AQ-C1-8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现场、料具管理) AQ-C1-9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环境保护) AQ-C1-10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脚手架) AQ-C1-11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安全防护) AQ-C1-12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施工用电) AQ-C1-13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塔吊、起重吊装) AQ-C1-14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机械安全) AQ-C1-15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保卫消防) AQ-C1-16 ●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 ● ●
AQ-C1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 ● ● ●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
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 ● ●
冬雨季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 AQ-C1-17 ● ●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AQ-C1-18 ●
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登记表 AQ-C1-19 ● ● ●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C1-20 ● ●
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 AQ-C1-21 ● ●
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施工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 ● ● ●
安全标识 施工单位 ●
违章处理记录 施工单位 ●
工程项目生活区资料
现场、生活区卫生设施布置图 施工单位 ●
办公室、生活区、食堂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
AQ-C2
应急药品、器材的登记及使用记录 施工单位 ●
项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 ●
食堂及炊事人员的证件 施工单位 ●
16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工程项目现场、料具资料
居民来访记录 施工单位 ●
各阶段现场存放材料堆放平面图及责任划分 施工单位 ●
AQ-C3
材料保存、保管措施 施工单位 ●
成品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 ●
现场各种垃圾存放、消纳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 ●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资料
项目环境管理方案 施工单位 ●
AQ-C4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施工单位 ●
施工噪声监测记录 AQ-C4-1 ● ●
工程项目脚手架资料
脚手架、卸料平台及支撑体系设计及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AQ-C5 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验收表 AQ-C5-1 ● ●
落地式(或悬挑)脚手架搭设验收表 AQ-C5-2 ● ●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验收表 AQ-C5-3 ● ●
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资料
基坑、土方及护坡方案、模板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
基坑支护验收表 AQ-C6-1 ● ●
AQ-C6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 AQ-C6-2 ● ●
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 AQ-C6-3 ● ●
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表 AQ-C6-4 ● ●
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AQ-C6-5 ● ●
工程项目施工用电资料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资料 施工单位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AQ-C7-1 ● ●
总、分包临电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 ● ●
AQ-C7
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
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 AQ-C7-2 ● ●
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AQ-C7-3 ● ●
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AQ-C7-4 ●
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资料
塔式起重机租赁、使用、拆装的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8-1 ● ● ● ●
AQ-C8
塔式起重机拆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
施工单位 ● ● ● ●
的专项施工方案
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 施工单位 ● ● ●
对塔机组和信号工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 ● ●
17
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AQ-C8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AQ-C8-2 ● ●
工程项目机械安全资料
机械租赁合同、出租、承租双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 ●
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拆装方案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9-1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 AQ-C9-2 ● ● ● ●
打桩(钻孔)机械验收记录 AQ-C9-3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搅拌机) AQ-C9-4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机动翻斗车) AQ-C9-5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龙门吊) AQ-C9-6 ● ● ● ●
AQ-C9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汽车吊) AQ-C9-7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挖掘机) AQ-C9-8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装载机) AQ-C9-9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 AQ-C9-10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泵) AQ-C9-11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钢筋机械) AQ-C9-12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木工设备) AQ-C9-13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其它中小型) AQ-C9-14 ● ●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 ●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表 AQ-C9-15 ● ●
工程项目保卫消防资料
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登记表 AQ-C10-1 ●
保卫消防设备平面图 施工单位 ●
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 施工单位 ●
现场保卫消防协议 施工单位 ●
现场保卫消防组织机构及活动记录 施工单位 ●
AQ-C10
施工项目消防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 ● ●
施工用保温材料产品检测及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 ●
消防设施、器材验收、维修记录 施工单位 ●
防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交底 施工单位 ●
警卫人员值班、巡查工作记录 施工单位 ●
用火作业审批表 AQ-C10-2 ●
其他材料
AQ-C11 安全技术交底表 AQ-C11-1 ●
应知应会考核表登记及试卷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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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单位
类别 表格编号
工程安全资料名称
建设 监理 施工 租赁 拆装
编号 (或资料来源)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日志 AQ-C11-2 ●
AQ-C11 班组班前讲话记录 AQ-C11-3 ●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表 AQ-C11-4 ●
★注: 《规程》中相关内容、表格应依据新标准、规定随时进行调整。
( 九) 建筑 施工项 目 安全生产 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2) 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
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
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
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
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3) 建筑施工项目每月开展文明施工综合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日有安全检查。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十) 施工 现场生 产 安全事故 报告与 处 理;应急 救援预 案 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
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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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必须在 1小时内向工程
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2小时
内,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3)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
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
(2)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3) 事故单位及其相关单位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下列材料:
①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③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④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⑤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⑥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⑦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⑧ 事故现场示意图;
⑨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⑩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①项和第⑨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应急救援
(1)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
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
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 建筑施工项目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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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②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③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④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⑤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⑥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⑦ 经费保障。
( 十一) 安 全警示 标 志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安全标志
(1)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 1-4中 1-1~1-16。

图 1-4 安全标志
(2)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 1-5
中 2-1~2-23。
21

图 1-5 安全标志
(3)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1-5中3-1~3-8。
(4)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具体参见图1-4中 4-1~4-2和5-1~5-7。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20 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6)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100号)
22

二、绿色施工
( 一) 职业 健康与 安 全
1、场地布置、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
(1)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 1.8米。围墙材质使用专用金属定型
材料或砌块砌筑。如图 2-1所示。

图 2-1 施工现场围档示意图
(2) 施工现场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如图 2-2所示。

图 2-2 施工现场大门示意图
(3) 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和企业标识。标牌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
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 0.7 米×0.5米,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 1.2 米。
23
(4) 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
环境卫生、文明施工制度板。如图 2-3所示。


图 2-3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并做好记录。
(6) 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如图 2-4所示。

图 2-4
24
(7) 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
(8)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
品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9)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材料码放
(1) 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
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如图 2-5所示。

图 2-5 材料码放示意图
(2)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图 2-6所示。

图 2-6 材料保护措施示意图
3、卫生防疫
(1)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如图 2-7所示。
25

图 2-7 生活区明确责任示意图
(2) 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如图 2-8所示。

图 2-8 密闭式垃圾站
(3)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如
图 2-9所示。
26

图 2-9 餐饮服务许可证示意图
(4) 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如
图 2-10 所示。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炊具及存放柜橱。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
有距墙距地面大于 20 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图 2-10 食堂示意图
(5) 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6) 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如图 2-11所示。

图 2-11 炊事员照片
(7) 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如图 2-12所示。
27

图 2-12 急救药品
4、职业健康
(1) 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
(2) 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业等不能保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
强制通风设施。
(3) 在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喷淋等设施降低粉尘浓度,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焊接作业时,操
作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护目镜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 高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如图2-13所示。

图 2-13 职业健康宣传栏
( 二) 环境 保护
1、一般规定
(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
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28
(4) 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培训及考核。
(5)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2、大气污染防治
(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 100%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路面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
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如图 2-14所示。



图 2-14 道路硬化情况
(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如图 2-15
所示。
29

图 2-15 现场洒水设备
(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
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
运消纳。如图 2-16所示。

图 2-16 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
(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
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如图 2-17、2-18 所示。

图 2-17 水泥库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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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8 降尘措施
(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
的设施,出场时必须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如图 2-19所示。

图 2-19 出入口的冲洗设施
(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
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8) 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 100 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
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9)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
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10) 拆除旧有建筑时,100%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如图 2-20 所示。
31

图 2-20 拆除现场降尘措施
(11) 暂时不开发的空地100%必须进行绿化。如图2-21 所示。

图 2-21 绿化措施
3、水污染防治
(1) 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如图 2-22所示。
32


图 2-22 沉淀池示意图
(2)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
壤水体。如图 2-23所示。
33


图 2-23
(3) 施工现场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掏油。如图 2-24 所
示:

图 2-24 隔油池示意图
34
4、噪声污染防治
(1) 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
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
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
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
法。
(5)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
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
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防治方法如图 2-25。

图 2-25 噪声防治方法
( 三) 施工 降水
1、一般规定
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2、限制施工降水
(1)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
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如图 2-26 所示。
35

图 2-26 基坑支护
(2) 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
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
法进行施工降水。
(3) 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① 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② 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③ 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④ 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4)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3、施工降水管理
(1)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
降水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2) 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
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
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3)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
关技术标准。
(4) 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节第二条
的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513-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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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防护
( 一) 基槽 、坑、 沟 、大孔径 桩、扩 底 桩工程安 全防护
1、土方开挖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措施要求
(1) 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在确保
土方开挖、基坑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排水的,
应慎重考虑降排水产生的沉降,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加强监测。
(2)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3) 基坑开挖完成后,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施工,防止基坑长时间暴露。
(4) 用于土方施工的机械进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 配合机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进入回转半径内作业
时,应先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方可开始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
2、坑、沟的临边防护要求如下:
(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
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3) 基坑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要有针对性。当基坑深度超过3 米时要由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
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 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及基坑周边情况,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深度在5 米以内的基槽(坑)、管沟边
坡最陡坡度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5) 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应纳入土方方案中。方案应经监理单
位审核、签字后方准施工。
(6)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7)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
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8)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
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见图3-1)。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5米时,必须设置马道,
坡度不小于 1:3。开挖深度超过 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见图3-2)。
37

图 3-1 爬梯、马道示意图及照片
护栏刷红白相间漆,
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排水沟,做防渗
漏处理,设置篦
立挂密目安全网
水盖板
设置200 挡水台


图 3-2 基坑护栏示意图
38



(9)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见图 3-3)。
基坑上边缘向外1米内
严禁堆物、停放机具


图 3-3 基坑周边示意图
3、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要求如下:
(1)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技术部门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
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
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
有害气体检测,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送新鲜空气或氧气。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孔下作业人员
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个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5) 人工挖空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首层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做成沿口护圈。护圈混凝土强度达到
5MPa 以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
(6) 孔口应设置防护设施,严防人员或物件坠落孔内,孔下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
(7) 严格按照挖孔桩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第一节桩孔土方挖完后,必须浇注第一节混凝土护壁,待
第一节混凝土护壁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第二节土方开挖。分节逐步进行。挖孔扩底桩严禁用炸药扩底。
(见图3-4)
39
铺通长脚手板
混凝土护壁,
分段进行

图 3-4 大孔径扩底桩防护示意图
(8) 基础施工时降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置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及
时将井回填实。
(9)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
情况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4、对地下管线保护的要求如下:
(1)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各类地下设施资料(包括:电缆、燃气、上水、污水、雨水、中水、热力管线
的分布和现状资料)。
(2) 施工单位对建设方提供的地下设施资料进行勘察核实,对所有地下管线的位置设置警示牌(或警
示标识)。
(3) 根据管线走向及具体位置,在地面上做出标志(用白灰标识)。
(4) 对于已探明的地下管线,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以防止施工对管线的损害,保护方案应事
先取得管线所属部门的同意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5) 管线开挖过程中先进行人工探坑,然后视管线深度、位置,确定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的方法。
靠近电力电缆等周边 2米内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6) 管线挖出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支架、悬吊、套管、设置挡板等措施,如遇到燃气管道
应及时检测管道是否泄漏,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程序。对于燃气、电力管线,应设置集水坑,防止管线被
浸泡。
(7) 对于道路下的给水管线和压力污水管线,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在车辆穿越时,还要确保管线受力
后不变形,不断裂。
(8) 对于本工程中所有管线的位置设置警示牌。
(9) 严禁私自利用、损坏原有管线。
( 二) 脚手 架搭设 及 作业防护 要求
1、脚手架搭设及作业防护的要求如下:
40
(1) 构配件选择要求
① 钢管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2)中 Q235-A 级的普通钢管,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的有关规定。
② 钢管规格Φ48×3.5mm,壁厚最小值不得小于3.0mm。除满足上述规定外钢管不应有压扁、锈蚀、
弯曲以及焊缝开裂等缺陷并在钢管内外壁涂刷防锈漆。
③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造,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有关规
定。
④ 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的规定。
(2) 搭设要求
① 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4m 时,底部应铺设通长脚手板;搭设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应铺设通长脚
手板或增设专用底托。
②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
不应大于 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见图 3-5)

图 3-5 不同基础高度架体搭设
b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c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 1m,高出檐口上皮1.5m。
③ 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b 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c 横向水平杆应放置在纵向水平杆上部,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距离不宜大于100mm;(见图 3-6)
41
≥500
a ≤la/3
A A
a ≤la/3
≥500
lla a la A A
不同步距杆件接头 不同跨距杆件接头

图 3-6 水平杆件接头布置
d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
④ 杆件的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杆件接头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杆件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接头位置错开距离不应小
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 1/3;(见图 3-6)
b 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m,应采用不少于3 个旋转扣件固定。
⑤ 扫地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纵向扫地杆必须连续设置,钢管中心距地面或垫板不得大于200㎜;
b 脚手架底部主节点处应设置横向扫地杆,其位置应在纵向扫地杆下方。
⑥ 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脚手架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剪刀撑;(见图3-7)

图 3-7 连续剪刀撑设置
c 剪刀撑杆件接长可采用搭接或对接,斜杆与立杆交结点必须设扣件连接。
d 横向斜撑设置: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24m以上双排脚手架,
42
h h
≤100
lb
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每隔 6m设置一道。
⑦ 连墙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架体搭设高度在 6m 以下时,可采用加抛撑的方法保持架体稳定;(见图 3-8)
抛撑
45°~60°

图 3-8 抛撑设置
b 架体搭设高度在 6m 以上时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与结构的连接应为刚性连接(见图3-9);
( 二 )
(一)
(三)

43
≤6m
(四) (五)

图 3-9 连墙件常用做法
c 连墙件的竖向间距不宜大于层高,且小于 4m;横向间距不宜超过开间尺寸,且小于 6m;
d 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距离主节点不得大于300 ㎜;
e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及脚手架的开口处必须设置连墙件;
f 连墙件应采用双扣件与结构拉结。
g 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h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⑧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螺栓拧紧力矩应控制在40N﹒m~65N﹒m之间;
b 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
距离不应大于150mm;
c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d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⑨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⑩ 架体应通过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施工墙面不宜大于 120-150mm;
b 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的横向水平杆上,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c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 130~150mm;脚手板
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 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
应小于100mm;(见图 3-10)
44
脚手板搭接 脚手板对接

图 3-10 脚手板搭接、对接图
d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 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
? 搭设高度大于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钢丝绳保险体系,钢丝绳不得参与受力计算。
? 铺板层小横杆设置间距不得大于立杆纵距的1/2。
? 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需要断开或开口处除设置连墙件外还须设置横向斜撑。(见
图3-11)
横向斜撑

图 3-11 架体开口处加强做法
?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3)高大脚手架设计方案
① 当搭设高度超过24 米时,应进行架体稳定性计算。
② 计算内容应为包括立杆、连墙件、基础等部位的整体稳定性计算
③ 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 三) 工具式 脚手架 搭设及作 业防护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附着式脚手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附着升降脚手架有专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所有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变形和抗倾覆、
螺栓、焊缝连接点强度,吊具、索具、支承部位工程结构等都应有计算验算,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
45
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审核签字。
(2) 生产或经营单位有建设部颁发的生产和使用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的准用证。
(3) 专业队伍安装,证件齐全,责任到人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 水平梁与主框架应是定型产品,节点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钢管扣件连接。
(5) 架宽 0.9~1.1m,架高不大于 5倍层高,直线支承跨度不大于8m,折线或曲线跨度不大于 5.4m,
2
悬挑出长度不大于 3m,面积不大于 110m。搭设规范要求同落地脚手架。
(6) 要架沿竖向侧在每层楼应有固定拉接,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两处,所有拉接牢固可靠所有吊具、
索具、同步自动升降装置、显示控制等均应符合规定,有效。
(7) 每层合理严密铺设脚手板,绑扎牢固。在每一作业层外侧必须设双层防护栏杆(高 0.6~1.2m)及
不低于 180mm 挡脚板。架外侧密目网严密防护,无空洞,架与墙之间严密可靠封闭,最底层除满铺脚 手
板外,在下方同时用安全网或密目网封严。升降时架体上严禁站人。
(8) 防坠落装置与提升设备分别装在两套支承结构上,灵敏可靠。防倾斜装置应是定型产品(不许用
扣件连接),垂直度不大于3cm,导向间隙小于 5mm,升降中上部悬臂部分不大于架高2/5或不超过 6m,与
建筑物可靠连接。
(9) 搭设及每次升降前有详细交底。搭好及升降后有检查验收,并有记录,有责任人签字。架上有上
下行人通道。升降时下方设安全警戒线,有专人负责。
2、电梯井架、平台搭设要求
(1) 电梯安装用脚手架(以下简称电梯井架)支搭前,安装电梯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出架子使用要求,
架子施工单位要参照本章规定和使用要求拟定电梯井架搭设方案,报上级技术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审批
后,交架子工实施。
(2) 电梯井架应使用钢管支搭或采取钢丝绳吊架子。使用其他材料必须经公司技术监理单位审核批
准,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 电梯井架绑完后,要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负责人共同验收,签字
后方可使用。
(4) 架子搭完后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改,因安装需要局部拆改架子时,需经架子工工长批准,由架子工
进行拆改作业。
(5) 电梯井架每步至少铺三分之二的脚手板,所留的上人孔道要互相错开,留孔一侧要加一道护身栏。
脚手板铺好后,必须绑牢不准任意移动。在电梯井架上的人员必须挂牢安全带。
(6) 在电梯井架上从事电焊作业时,严禁使用井架钢管或钢丝绳做地线。
(7) 采用电梯自升安装方法施工时,所需搭设的上下临时操作台必须符合挑架子和操作平台架子的有
关规定,在上层操作台的下面要铺满脚手板或满挂安全网。下层操作台要做到不倾斜,不晃动。安装电梯
时,严禁抛扔任何物料,所有小型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严禁任何人向架井内抛物料。
(8) 结构施工电梯井搭设脚手架必须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手架安全术规范》编写专项方案并有
计算,超过 30米以上应加卸荷。
46

(9) 电梯井施工使用定型平台时必须用不小于 14 工字钢做支撑点,严禁借用大模板穿墙螺栓作支撑
点。
(10) 每升降一次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外挂脚手架搭设的要求如下:
(1) 外挂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方案,对所有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变形和抗倾覆、螺栓、焊缝连
接点强度,吊具、索具、支承部位工程结构等都应有计算验算,并经应为企业技术部门审核,经企业技术
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 外挂架子采用预制焊接的定型边框为立杆的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穿墙钩要加垫板用双螺栓
与墙体固定牢并有防脱钩装置的措施。(见图3-12)


图 3-12 外挂脚手架示意图
47
(3) 外挂架子悬挂点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用双螺母紧固,
挂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提升:外挂架提升必须在上
层墙体浇筑完成后且混凝土强度达 7.5MPa 进行(以2-3天的同条件试块为准)。每片设两个吊点。
(4) 起吊前用钢丝绳先兜住挂架两端支撑架内侧平台,挂好钩后,清理平台上物品,松开穿墙螺栓,
平稳提吊。提升顺序按流水段顺序。
(5) 外挂架搭设完毕应形成一个封闭整体,转角处、错台位置应用钢管安全网封闭严密。外挂架使用
的钩头螺栓在安装前,应检查周围的砼是否坚硬、牢固,若发现砼有松散或不密实,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4、移动作业平台的搭设
(1) 移动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及图纸应编写施工设计方案。
(2)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 ㎡,高度不应超过 5m。还应进行稳定计算,并采取减少立柱的长细
比。
(3) 操作平台采用钢管Φ48×3.5 ㎜钢管以扣件连接,采用门式架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
使用要求组成。平台次梁,间距不应大于 100cm;台面满铺5cm 厚的脚手板。
(4)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见图 3-13)
立挂密目安全网
防脱钩插销

满挂大眼安全网
移动作业平台
挂架图
图 3-13 移动平台示意图
( 四) “三 宝” 、 “ 四 口”和临 边防护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选用要求
(1) 安全帽的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48


米 米

米 米

① 安全帽由帽壳、帽衬、下颏带及其他附件组成。(见图 3-14)。
50
20-50
帽壳
帽衬
帽带

图 3-14 安全帽示意图
② 安全帽的选用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③ 安全帽不应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环境中,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④ 安全帽的使用期: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⑤ 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
安全帽报废。
⑥ 如果发现开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就要及时更换,确保使用安全。
(2) 安全带的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 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见图3-15)

图 3-15 安全带高挂低用
②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高处作业安全带必
须挂在固定处。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③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
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 标准。
④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49
⑤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
仓库中保管。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
⑥ 使用频繁的安全带,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使用期为 3~5 年,发
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3) 安全网的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 安全网绳不得损坏和腐朽,搭设好的水平安全网在承受 100kg重的砂袋假人,从 10m高处的冲击
后,网绳、系绳、边绳不断。搭设安全网支撑杆间距不得大于4m。
② 安全网应采用锦纶、维纶、涤纶、或其他的耐候性不低于上述品种(耐候性)的材料制成。
③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 4m 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
支固定 3m 宽的水平安全网(20m 以上的建筑物搭设 6m 宽双层安全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
小于 3m(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得小于 5m)。安全网下方不得堆物品。
④ 在施工程20m以上的建筑每隔 4 层(10m)应固定一道 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的外边沿应高于
内边沿50~60cm。
⑤ 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必须立挂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子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
并与架体固定。(见图 3-16)
⑥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
格管理。

图 3-16 外脚手架防护
2、“四口”的安全防护要求
(1)“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2) 1.5mⅹ1.5m 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见图 3-17)。1.5mⅹ1.5m
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搭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见图3-18)
50

图 3-17 洞口防护
1.2米高护栏刷
红白相间漆
大眼安全网铺严

图 3-18 1.5mⅹ1.5m 以上的孔洞防护图
(3)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2m 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
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见图3-19)
膨胀螺栓
刷红白相间漆
挂警示牌
电梯井口防护门

51


图 3-19 电梯井防护门
(4)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
式防护门并有警示标志。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作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5)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
全网,每隔四层(10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一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设上下两道水
平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密封。
(6)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一道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设上下两道水
平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见图 3-20)

图 3-20 楼层临边防护
(7)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建筑超过24米的棚顶应满铺不小于 50mm厚
度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 3m,高层不小于 6m,防护棚高度
不低于 3m。(见图 3-21)
52
满铺双层脚手板
两侧立挂密目安全网
左右各宽于洞口1米


图 3-21 防护棚
(8)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3、“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要求
(1)“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 2 米的槽、坑、沟的周边;在施工程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作业面)和框架
结构楼层的周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上下跑道和斜侧道的两侧边;尚
未安装栏板、栏杆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在施工程的楼梯口的梯段边。
(2) 五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 1.2m,下
杆离地高度 0.6m。坡度大于 1:2 的斜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 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 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给排水沟槽、桥梁工程、泥浆池等临边危险部位应进行有效防护。
(3) 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必须到位,侧边设 1.2m 高两道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全封闭,进料
口设置防护门。或采用 1.2m高定型彩钢板全封闭,平台口还应设置含踢脚防护的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卸料平台底板要求采用厚4cm以上木板、钢板等硬质板材铺设,并设有防滑条,严禁只采用毛竹脚手片。
53

米 米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斜拉杆或钢丝
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使用。
( 五) 高处 作业防 护
1、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
全网要整洁美观。
2、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 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
建筑支 6m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 3m(高层不得小于 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10m)还应固定一
道 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3、在 2m 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
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
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安全带》(GB 6095-2009)
《安全帽》(GB 2811-2007)
《安全网》(GB5725-2009)
54

四、模板施工
( 一) 对模 板工程 施 工方案的 要求
1、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技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应为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
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对大模板施工相关作业人员
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并符合相关标准。安全
技术交底要有拆、合模板顺序和临时固定方法。安全交底签字齐全,作业班组全体人员在交底上有签字等
内容。
2、大模板安装前应按配模设计平面图规定位置将操作平台、护栏、爬梯及工具箱等安装齐全并连接
牢固;(见图 4-1)

图 4-1 大模板示意图
3、大模板安装过程中要有防止倾倒的固定措施;
4、大模板支撑必须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脚手架拉结;
5、大模板就位后紧固好穿墙螺栓方可解除吊车吊环,对空间狭窄,无法安装支腿的模板和就位后的
模板不能及时安装穿墙螺栓时,应用索具(安全链)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见图4-2);
55

图 4-2
( 二) 大模 板的存 放 、吊运安 全的要 求
1、施工现场应确定模板存放区域,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严禁将模板
放置在存放区以外。存放区应设围栏,地面必须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
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 70 度-80 度要求;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
在专用的插放支架内,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大模板插放架应搭设牢固,各立
面均应设斜支撑。上方作业面应按照脚手架防护标准铺设脚手板,设护身栏,并设爬梯或马道。(见图4-3)

图 4-3
3、大模板在存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 600mm
的操作间距;存放时间超过 48小时的大模板必须有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4、当施工间隙超过24小时、气象预报次日风力超过 5级以上及节假日期间,应将流水段拆除的模板
吊运至地面存放,当大模板必须存放在施工楼层上,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沿外墙周边放置,应
垂直于外墙存放。
56
5、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对存放的模板采取临时连接的固定措施,同时暂停清理模板和涂刷脱模
剂等作业。
6、大模板吊环设计时均应按吊环受力状况进行强度设计,吊环的材质、位置、数量、安装方法或焊
接长度等均须满足设计要求;
7、吊运大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大模板在每次吊运前必须逐一检查吊索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
整有效;
8、吊运墙体大模板时应一板一吊,严禁同时吊运两块以上的大模板;大模板单位重量不得大于起重
机的荷载;同时吊运两块柱模、角模时,吊点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
9、大模板吊装时应加导引绳(就是在吊环或模板上加两条大绳,通过拉大绳调节模板位置),严禁施
工人员直接推拉大模板。
10、吊运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
可靠处,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有边框的吊盘
进行,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
11、当风力超过5级或大雨、大雪、大雾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12、冬施电加热大模板施工要有可靠的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 三) 模板 支撑系 统 安装、拆 卸过程 的 安全保障 措施
1、设在模板支架立杆底部或顶部的可调底座或底托,其丝杆外径不得小于 36mm,伸出长度不得超过
200mm。(见图 4-4)
顶板
木质模板
50 × 10 0mm 方木次龙骨
10 0× 10 0mm 方木主龙骨

图 4-4 模板支架立杆沿梁截面方向布置图
扣件式模板支架立杆位置图1
2、结构梁下模板支架的立杆纵距应沿梁轴线方向布置;立杆横距应以梁底中心线为中心向两侧对称
布置,且最外侧立杆距梁侧边距离不得大于 150mm。(见图 4-4、4-5)
57
顶板
木质模板
5 0 × 1 0 0mm 方木次龙骨
1 0 0 × 1 0 0mm 方木主龙骨

图 4-5 模板支架立杆沿梁截面方向布置图
3、模板支架搭设时梁下横向水平杆应伸入梁两侧板的模板支架内不少于两根立杆,并与立杆扣接。
4、当模板支架高度≥8m 或高宽比≥4 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在水平加强层位置与建筑物结构可靠连
接。
5、扣件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距离支架顶层横杆的高度不应大于 400mm;碗扣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
距离支架顶层横杆的高度不应大于 500mm。(见图4-4、4-5、4-6)

图 4-6 模板支架顶部自由段长度示意图
6、钢管扣件式模板支架的立杆、水平杆、扫地杆、扣件及杆件接头的搭设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
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要求,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禁止搭接。
7、钢管扣件模板支架体系的剪刀撑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 4-6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见图 4-7);
58
8m 4.5m
4.5m 8m 8m

图 4-7 模板支架竖向剪刀撑布置示意图
(2) 高于 4m 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 4-6 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4 步设置水平剪刀撑;
8、钢管扣件模板支架体系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水平加强层
(1)模板支架高度≥8m 或高宽比≥4时,顶部和底部(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加强层。
(2)底部和顶部加强层的间距≥16m时,每隔8~12m增设一道水平加强层。
(3)水平加强层做法:用水平斜杆以“之”字形将水平剪刀撑连接,水平斜杆宽度不小于 3m。(见图
4-8)
米每隔四排

图 4-8 模板支架水平加强层布置示意图
9、碗扣式模板支架高度超过 4m时,应在四周拐角处设置专用斜杆或四面设置八字斜杆,并且每两排
设置一组通高专用斜杆。(见图 4-9、4-10、)
59


图 4-9 碗扣式模板支架专用斜杆布置平面示意图
45°~60°

图 4-10 碗扣式模板支架八字斜杆布置立面示意图
60
10、碗扣式模板支架四周外围应按以下规定设置斜杆:支架高度在 4m-12m 时,按不少于 1/3 的外立
面框格设置;支架高度 12m-20m时,按不少于1/2的外立面框格设置。
11、碗扣式模板支架架体立杆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同一断面上有接头的立杆数量不应超过立杆总数
的 50%。
( 四) 模板 拆除的 安 全保障
1、大模板的拆除顺序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顺序的
原则;
2、拆除有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先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穿墙螺栓及其他连接件,松动地脚
螺栓,使模板后倾与墙体脱离开;
3、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模板的方法拆除模板;
4、拆除的穿墙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以免
吊装时坠落伤人;
5、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穿墙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
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吊运时应垂直起吊,严
禁使用吊车撕撤模板或斜吊。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1039号)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1

五、卸料平台
对物料转运平台搭设有以下要求:
(一)构配件
1、工字钢:应符合GB/T706 中关于热轧工字钢的规定,其型号应由计算确定。
2、槽 钢:应符合GB/T707 中关于热轧槽钢的规定,其型号应由设计计算确定。
3、圆 钢:应符合GB/T702 中关于热轧圆钢的规定,其型号应设计计算确定。
4、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 关于圆股纤维芯钢丝绳的规定,其型号应由设计计算确定。
5、绳 卡:应与钢丝绳的规格相匹配。
6、卡 环:应与钢丝绳的规格相匹配。
7、钢 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
中规定的 3#普通钢管或《碳素结构钢》(GB/T1700)中 Q235-A级钢的规定。
8、钢管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造,其标准应符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的规定。
9、平台板:使用木脚手板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5)2 级材质标准,使用钢板应符合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1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10、花篮螺栓:应配合钢丝绳使用,且必须是OO型。
(二)构 造
1、物料平台由次梁、主梁、吊环、平台板、拉索(钢丝绳)、防护栏杆及挡板组成。(见图5-1)
17
16
3
18
6
19
7
8
1 1
180 110 9
10
12
11
1
4
13
5 14 15
2
1-1剖面图
平面图
1-梁面预埋件;2-吊环;3-钢丝绳镶拼成环状;4-电焊连接;5- 10与
16上口平;6-两套卸甲连接;7-钢丝绳镶拼;8-钢丝绳(6 37 21.5)
;9-栏杆与 16焊接;10-每根钢丝绳用三只钢丝卡具(型号 -22)
;11-花篮螺栓( 型3.0 );12-硬挡板;13、16- 16槽钢;14- 20槽
钢;15、18- 12槽钢;17- 25 3刚吊环;19-10厚钢板与 20焊接

图 5-1 物料平台示意图
2、主梁、次梁应使用工字钢或槽钢制作,节点必须采用焊接。
3、吊环应使用圆钢制作。
62
20
11 10
16
20
16
4、钢丝绳长度宜一次定型。必须使用 OO 型花篮螺栓调节松紧,钢丝绳与 OO 型花篮螺栓的强度应一
致。
5、采用钢板作平台板时应用螺栓或焊接与次梁固定。采用木板时应与次梁绑扎牢固。
6、物料平台前端及两侧伸出拉结点或主梁的长度不得大于 500mm, ;平台如遇脚手架等障碍物需要加
长主梁时,其主梁、悬吊钢丝绳以及建筑物锚固点等重要受力部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钢丝绳应与平台边
缘垂直,严禁跨越平台垂直上方。
7、物料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2
8、物料平台承载面积不宜大于 20m ;长宽比不应大于1.5∶1。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3

六、机械安全
( 一) 基 本安全 要 求
1、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
作。
2、为机械设备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安装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设施。
3、进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保持技术状况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
装单位租赁单位共同验收并报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答、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
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现场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操作证上岗。
7、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严
禁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 二) 起 重机械
1、基本要求
(1)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2)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
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需要安装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4)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应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
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
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
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
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
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
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
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4
(5)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使
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
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
用。
(6)起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在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
(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
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操纵室远离地面的
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
行指挥。
(8)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作业。雨雪过后作业
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9)起重机械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
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0)作业中执行“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
人;吊物上方有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散物无
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11)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
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
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
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2)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1 规定,以避免起
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表 6-1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1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
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
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4)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倍,并不应小于 300mm,其
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 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
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
65
径高度压扁 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见表 6-2。
表 6-2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 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5)钢丝绳报废标准见本章(九)节。
(16)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
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20%。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17)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
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 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
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18)起重机械钢结构不得变形,主要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各连接件应紧固,无松动,符合要求。
2、履带起重机
(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 3°,并应与沟
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
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3)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 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
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 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
弯。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5)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
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
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3)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
不大于 1/1000。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
再行调整。
(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
前方起吊。
66
(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
严禁制动。
(7)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8)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塔式起重机
(1)基础周围应有良好排水措施。
(2)轨道基础钢轨接头处不应悬空,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
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 2mm;每间隔 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
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轨道终端1m 处设置缓冲止挡。
(3)塔式起重机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4)塔顶高度大于30m的塔式起重机顶端和两臂端应装设红色障碍灯。
(5)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位移、不脱落。
(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无风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
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
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7)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
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8)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 10°,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
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起重机作业过程中,
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来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9)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幅度、行走、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断轴保
护装置,吊钩、卷筒保险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图 6-1所示。

图 6-1 主要安全装置示意图
(10)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
必须使用卡环。
67
(1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
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群塔交叉作业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
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
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
(12)塔身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塔机负责人标牌。塔身禁止悬挂标语。
(1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
现场。
(14)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
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5、门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
(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3)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元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
松开夹轨器。
(4)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
上。
(5)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 3~5m
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6)门式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7)门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作业后,门式起重机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钩上不得悬挂重物。应将控制器
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9)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
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10)电动葫芦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11)在应用自行设计电动葫芦架时,安装电动葫芦前,自制的电动葫芦架,应按照钢结构验收有关
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金
属外壳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2)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设置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
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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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
不得超过出厂规定。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垂直度不得超过表6-3 标准规定。
表 6-3 垂直度偏差要求
导轨架架设高度(h)m h≤70 70<h≤100 100<h≤150 150 <h≤200 h>200
不大于导轨架架设
垂直度偏差/mm ≤70 ≤90 ≤110 ≤130
高度的 1/1000
(5)吊笼内围护网(包括笼门)不得破损,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
吊笼不能启动。吊笼顶周围应设护栏。前后吊笼门均应设置装有电气限位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笼门关
好后才能起动。
(6)施工升降机上下行程限位开关、上下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应齐全有效。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
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超过1年。
(7)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
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 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8)传动齿轮、齿条固定牢固,接触表面无点蚀、无剥落,齿轮齿条啮合符合规定。
(9)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得向吊笼通道开启,高度不应低于 1.1m,吊笼门与登机平台边缘
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50mm。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10)施工升降机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
(11)施工升降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
7、物料提升机
(1)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 10mm,有排水设施。
(2)吊笼进料口应设置防护门。
(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4)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
(5)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6)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 9 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架体顶部自
由高度不得大于 6m。
(7)架体垂直度偏差不超过 3‰。
(8)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用立网防护严密。
(9)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10)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
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11)固定卷扬机地锚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12)卷扬机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3)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断绳保护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
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 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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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吊笼前后应设置安全门,防止升降时物料从吊笼中滚落。
(15)楼层停层处应平整、坚实,设置可靠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16)物料提升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
( 三) 土 方机械
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井采
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 1m距离以内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指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
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
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4、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 1.0~1.5m,
拉线应为 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5、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 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 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6、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
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7、 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8、挖掘机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
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9、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
铲斗应离地面 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
挡滑行。
10、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应一人扶
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
遮盖防雨布。
( 四) 桩 工机械
1、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打桩作业前,
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平整压实。
70
3、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
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 5m 以外监视。
4、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 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
锤或机架碰撞。
5、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士3m 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
斜度。
6、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附录的规定。
7、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8、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
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 27m及以上时,应
提前放倒。
9、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 五) 混 凝土机 械
1、搅拌机、固定混凝土泵必须搭设封闭式机棚,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有积水。
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
平。如图 6-2所示。

图 6-2 布料杆固定
3、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
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搅拌机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销) 、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
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销)。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
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5、混凝土泵作业后,应将料斗内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然后对泵机、料斗、管道等进行冲洗。
当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进气阀下应立即开大,只有当混凝土顺利排出时,方可将进气阀开至最大。在
管道出口端前方 10m内严禁站人,并应用金属网篮等收集冲出的清洗球和砂石粒。
6、混凝土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周围无障碍物,上空无高压输电线。泵车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71
就位后,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
7、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接零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作业时
应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 六) 钢 筋机械
1、钢筋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
揳紧行走轮。
2、室外作业应设置防雨、防砸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见图 6-3所示。

图 6-3 防雨防砸棚
3、钢筋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见图 6-4 所示

图 6-4 钢筋机械防护罩
4、钢筋切断机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 150mm 以上,如手握端小于 400mm 时,应
采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5、钢筋弯曲机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6、钢筋调直机和冷拉机工作区域应设置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
7、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8、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72
( 七) 高 处作业 吊 篮
1、吊篮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产权单位应当与使
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
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
2、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
应制定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并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现场达到安装的条件。吊篮的安装、拆卸工人(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3、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
现场。
4、吊篮安装完成后,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
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并
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操作。一台吊篮应只能上二人及以下人员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严禁交叉作业。
6、吊篮主要结构件不得变形或明显腐蚀,主要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各连接螺栓应联接紧固,符
合要求。
7、吊篮悬吊平台四周有应装有安全护栏,工作面护栏高度不低于0.8m,其余部位不低于 1.1m,底部
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50mm挡板,底板有防滑措施。悬吊平台工作中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8°。
8、配重应准确、牢固固定在配重点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9、吊篮必须装有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终点超过行程范围。
10、吊篮必须装有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锁,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校验的有效期为 1 年,超
期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固定于有
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12、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应更换,报废标准见本章(九)节。
13、吊篮平台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遵守操作规程,平台内的载荷分布大致均
匀,严禁超载使用。正常使用时禁止使用安全锁制动。
14、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
15、五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 八) 其 他中小 型 机械和施 工机具
1、施工现场的木工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2、机械设备安装、存放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有可靠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或架起行走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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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圆锯的锯盘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
料,严禁使用圆锯。
4、平刨安装安全护手装置。不得使用平刨和园锯合一的多功能机具。
5、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 180 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
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 25毫米的砂轮。
6、手持电动工具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如图 6-5 所示。

图 6-5 绝缘防护用品
7、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 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 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8、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
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9、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
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 九) 钢 丝绳报 废 标准钢丝 绳使用 的 安全程度 由下列 项 目判定;
1.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2. 绳端断丝;
3. 断丝的局部聚集;
4. 断丝的增加率;
5. 绳股断裂;
6. 绳径减小,包括绳芯损坏而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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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弹性减小;
8. 外部磨损;
9. 外部及内部腐蚀;
10. 变形;
11. 由于受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
12. 永久伸长的增加率。
所有的检验均应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和其中主要因素。但钢丝绳的损坏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积累造成
的,由主管人员应判断并决定钢线绳是报废还是继续使用。
对于钢丝绳的损坏,检验人员首先应弄清除是否由机构上的缺陷所造成,如果是这样,应在更换钢丝
绳之前消除这缺陷。
1、断丝的性质和数量
起重机械的总体设计不允许钢丝绳具有无限长的寿命。
对于6股和 8股的钢丝绳,断丝主要发生在外表。而对于多层绳股的钢丝绳(典型的多股结构)断丝
大多数发生在内部,因而是“不可见的”断裂。
因此,表1和表 2是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的断丝控制标准,它适用于各种结构的钢丝绳。
当制定抗扭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时,应考虑钢丝绳的结构、工作时间及其使用方式。钢制滑轮上工作的
抗扭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见表 2的规定。
对出现润滑油已发干或变质现象的局部绳段应予以特别注意。
2、绳端断丝
当绳端或其附近出现断丝时,即使数量很少也表明该部位应力很大,可能是由于绳端安装不正确造成
的,应查明损坏原因。如果绳长允许,应将断丝的部位切去重新安装。
3、断丝的局部聚集
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 6d 的绳长范围内,或者
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表列的数值少,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4、断丝的增加率
在某些使用场合,疲劳是引起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断丝则是在使用一个时期以后才开始出现,但
断丝数逐渐增加,其时间间隔越来越短。为了判定断丝的增加率,应仔细检验并记录断丝增加情况。利用
这个“规律”可用来确定钢丝绳未来报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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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钢制滑轮上工作的圆股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
起重机用钢丝绳必须报废时与疲劳有关的可见断丝数
机构工作级别
钢丝绳典型
外层绳股承载
M1、M2、M3、M4 M5、M6、M7、M8
结构示例b
钢丝数
(GB 8918-2006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n
GB/T 20ll8_2006)e
长度范围d 长度范围d
≤6d ≤30 d ≤6d ≤30 d ≤6d ≤30 d ≤6d ≤30 d
≤50 6×7 2 4 1 2 4 8 2 4
51≤n≤75 6×l9S 3 6 2 3 6 12 3 6
76≤n≤100 4 8 2 4 8 16 4 8
8×l9S
101≤n≤120 5 10 2 5 10 19 5 10
6×25Fi
121≤n≤140 6 11 3 6 11 22 6 11
141≤n≤160 8×25Fi 6 13 3 6 13 26 6 13
161≤n≤180 6×36WS 7 14 4 7 14 29 7 14
181≤n≤200 8 16 4 8 16 32 8 16
201≤n≤220 6×41WS 9 18 4 9 18 38 9 18
221≤n≤240 6×37 10 19 5 10 19 38 10 19
241≤n≤260 10 21 5 10 21 42 10 21
261≤n≤280 1l 22 6 11 22 45 11 22
281≤n≤300 12 24 6 12 24 48 12 24
300a 填充钢丝不是承载钢丝,因此检验中要予以扣除。多层绳股钢丝绳仅考虑可见的外层,带钢芯的
钢丝绳,其绳芯作为内部绳股对待,不予考虑。
b 统计绳中的可见断丝数时,圆整至整数值。对外层绳股的钢丝直径大于标准直径的特定结构的钢
丝绳,在表中做降低等级处理,并以号表示。
c -根断丝可能有两处可见端。
d 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
e 钢丝绳典型结构与国际标准的钢丝绳典型结构是一致的。
表2 钢制滑轮上工作的抗扭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起重机用钢丝绳与疲劳有关的可见断丝数a
机构工作级别 机构工作级别
Ml、M2、M3、M4 M5、M6、M7、M8
长度范围b 长度范围b
≤6 d ≤30 d ≤6 d ≤30 d
2 4 4 8
a -根断丝可能有两处可见端。
b 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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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绳股断裂
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6、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
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可由下列原因引起:
(1) 内部磨损和压痕;
(2) 由钢丝绳中各绳股和钢丝之间的摩擦引起的内部磨损,尤其当钢丝绳经受弯曲时更是如此;
(3) 纤维绳芯的损坏;
(4) 钢丝芯的断裂;
(5) 多层股结构中内部股的断裂。
如果这些因素引起钢丝绳实测直径(互相垂直的两个直径测量的平均值)相对公称直径减少 3%(对于
抗扭钢丝绳而言)或减少10%(对于其他钢丝绳而言),则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
微小的损坏,特别是当所有各绳股中应力处于良好平衡时,用通常的检验方法可能是不明显的。然而
这种情况会引起钢丝绳的强度大大降低。所以,有任何内部细微损坏的迹象时,均应对钢丝绳内部进行检
验,一经证实损坏,则该钢丝绳就应报废。
7、外部磨损
钢丝绳外层绳股的钢丝表面的磨损,是由于它在压力作用下与滑轮和卷筒的绳槽接触摩擦造成的。这
种现象在吊载加速和减速运动时,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部位特别明显,并表现为外部钢丝磨成平面状。
润滑不足或不正确的润滑以及还在灰尘和砂粒都会加剧磨损。
磨损使钢丝绳的断面积减小因而强度降低。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
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8、弹性降低
在某些情况下(通常与工作环境有关),钢丝绳的弹性会显著降低,继续使用则是不安全的。
钢丝绳的弹性降低是较难发觉的,如检验人员有任何怀疑,则应征询钢丝绳专家的意见。然而,弹性
降低通常伴随下述现象:
(1) 绳径减小;
(2) 钢丝绳捻距增大;
(3) 由于各部分相互压紧,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
(4) 绳股凹处出现细微的褐色粉末;
(5) 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比起单纯是由于钢丝磨损而引起的也要快
得多。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故应立即报废。
9、外部及内部腐蚀
腐蚀在海洋或工业污染的大气中特别容易发生。它不仅使钢丝绳的金属面积减少导致破断强度降低,
还将引起表面粗糙、产生裂纹从而加速疲劳。严重的腐蚀还会引起钢丝绳弹性的降低。
(1) 外部腐蚀
外部钢丝的腐蚀可用肉眼观察。
(2) 内部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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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腐蚀比经常伴随它出现的外部腐蚀较难发现。但下列现象可供参考:
a. 钢丝绳直径的变化。钢丝绳在绕过的滑轮的弯曲部位直径通常变小。但对于静止段的钢丝绳则常
由于外层绳股出现锈积而引起钢丝绳直径的增加。
b. 钢丝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
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
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0、变形
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产生可见的畸形称为“变形” 。这种变形会导致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
钢丝绳的变形从外观上区分,主要可分下述几种:
(1) 波浪形
波浪形的变形是:钢丝绳的纵向轴线成螺旋线形状。这种变形不一定导致任何强度上的损失,但如变
形严重即会产生跳动造成不规则的传动。时间长了会引起磨损及断丝。
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若 d1≥4d/3,则钢丝绳应报废。见图 6-6。
式中d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d 是钢丝绳变形后包络的直径。
1

图 6-6
(2)笼状畸变
这种变形出现在具有钢芯的钢丝绳上。当外层绳股发生脱节或者变得比内部绳股长的时候就会发生这
种变形。笼状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3)绳股挤出
这种状况通常伴随笼状畸变一起产生。绳股被挤出说明钢丝绳不平衡。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4)钢丝挤出
此种变形是一部分钢丝或钢丝束在钢丝绳背着滑轮槽的一侧拱起形成环状。这种变形常因冲击载荷而
引起。若此种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5)绳径局部增大
钢丝绳直径有可能发生局部增大,并能波及相当长的一段钢丝绳。绳径增大通常与绳芯畸变有关(如
在特殊环境中,纤维芯因受潮而膨胀),其必然结果是外层绳股产生不平衡,而造成定位不正确。
绳径局部严重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6)绳径局部减小
钢丝绳直径的局部减小常常与绳芯的断裂有关。应特别仔细检验靠绳部位有无此种变形。
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钢丝绳应报废。
(7)部分被压扁
78
钢丝绳部分被压扁是由于机械事故造成的。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8)扭结
扭结是由于钢丝绳成环状在不可能绕其轴线转动的情况下被拉紧而造成的一种变形。其结果是出现捻
距不均而引起格外的磨损,严重时钢丝绳将产生扭曲,以致只留下极小的一部分钢丝绳强度。
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9)弯折
弯折是钢丝绳在外界影响下引起的角度变形。
这种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
钢丝绳经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资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5972)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DBJ 01-83-200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521号)
79

七、临时用电
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以下标准。
本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 一)TN-S 接 零保护 系统和防 雷
1、TN-S 系统(三相五线制)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如 7-1所示。

图 7-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 TN-S 接零保护系统示意图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
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2、TN-C-S系统
采用 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 线)必须由电源进
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 TN-S接零保护系统。如图 7-2 所示。
80


图 7-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零线引出示意图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器连接。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 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严禁与 N线连接。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3、接地与接地电阻
(1)工作接地
将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叫工作接地,阻值应小于4Ω。
(2)保护接地
将电气设备外壳与大地连接叫保护接地,阻值应小于4Ω。
(3)保护接零
将电气设备外壳与电网的零线连接叫保护接零。
(4)重复接地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
处做重复接地。
在 TN 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
到 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应不大于 10Ω。
81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见图 7-3),不得
采用螺纹钢。

图 7-3 接地体材料
4、机械设备防雷装置
(1)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宜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3)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
5、钢管脚手架防雷
2
(1)钢管脚手架应至少有两处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对称可靠连接,连接线可采用截面不得小于25×4mm
的镀锌扁钢。
(2)当无法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连接时,应单独设置人工接地体。
( 二) 临时 用电施 工 组 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都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探;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①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②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③设计接地装置;
④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
82
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放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图。如图7-4。

图 7-4 时用电平面图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图。如图7-5。

图 7-5 临时用电系统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立面图。如图7-6所示。
83

图 7-6 临时用电立面图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
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
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织、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三) 安全 技术档 案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查、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安全技术档案要求
(1)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气安装、巡查、维修、
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2)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
手续。
84
( 四) 外电 线路防 护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区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
其他杂物等。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7-1规定。
表 7-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7-2规定。
表 7-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外电线路的防护实例如图7-7所示。

图 7-7 外电线路防护
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
位或被吊装物边缘的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7-3规定。
表 7-3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当达不到本章1-3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
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85
4、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7-4 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级(IP30级规定是指防护设施的缝隙,
能防止φ2.5mm固体异物穿越)。
表 7-4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当本章第4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
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 五) 配电 室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设在无灰尘、潮气少、震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及道路顺畅的地
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保护零线和重复接地线作电气连接。
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如图 7-8所示。

图 7-8 挡鼠板示意图
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得小于 1.5m 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得小
于 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得小于 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得小
于 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的出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少于 1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拦,遮拦下面通道高度不得小于 1.9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0.075m。
86
(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得小于 0.5m。
(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下表规定。
表 7-5 母线涂色
相 别 颜 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L1(A) 黄 上 后 左
L2(B) 绿 中 中 中
L3(C) 红 下 前 右
N 淡蓝 — — —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3 级,室内配置沙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
器。如图 7-9所示。

图 7-9 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如图 7-10所示。

图 7-10 配电室应急照明
5、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
87
断点。
6、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
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 六) 配电 线路
1、架空线路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架空线在一个挡距内,每层导线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1)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②动力线、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依次为 L1、L2、L3;下层横担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 、L 、L 、N、PE。
1 2 3
(2)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架空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
不得小于 130mm。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7-6的规定。
表 7-6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项目 距离类别
架空线路的过引线、接下
最小净
架空线与架空线电杆外缘 架空线与摆动最大时树梢
线与邻线
空距离
(m)
0.13 0.05 0.50
架空线与邻近电力线
架空线最大弧
架空线最大弧垂于地面
架空线同杆架设下方的
最小垂
路交叉
垂与暂设工程
通信、广播线路
直距离
施工现场 机动车道 铁路轨道 顶端 1kV 以下 1-10kV
(m)
1.0 4.0 6.0 7.5 2.5 1.2 2.5
架空线电杆与铁路轨道边 架空线边线与建筑物凸出
最小水
架空线电杆与路基边缘
缘 部分
平距离
(m)
1.0 杆高(m)+3.0 1.0
2、电缆线路
(1) 电缆的选择
电缆中心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
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线必须用作 PE
88
线,严禁混用。
(2) 电缆设置的基本要求
电缆线路因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随地拖拉。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
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3) 埋地敷设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得小于 0.6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得小于
5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等硬质保护层。埋地敷设的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
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坏,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如图 7-11 所示。

图 7-11 电缆敷设示意图
(4) 架空敷设
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严禁在树木、脚手架架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绑扎必
须采用绝缘线,架设高度应符合前面架空线的敷设高度要求,沿墙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 2.0m。
如图 7-12所示。

89

图 7-12 电缆架空示意图
(5) 在建工程内电缆的敷设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取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
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层楼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
固定,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 2m。
(6) 电缆的防护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的场所,以及引出地面从 2m 高度至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
小于 1m。
3、室内配线主要要求
(1) 一般要求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屏、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
作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2) 架设的要求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
雨措施。
(3) 电线的选择
2
室内配线所采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 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 ,
2
铝线截面不得小于 2.5mm
(4) 短路与过载保护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
90
1.5 倍;断路器的瞬动过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室内配线必须有过载保护。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短路器
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 1.25 倍。
对于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
荷允许载流量的 2.5倍。
( 七) 配电 箱与开 关 箱
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1) 一般要求
①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A、B、C 箱),实行多级配电。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如图 7-13所示。



91

图 7-13 A、B、C 箱示意图
② 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
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③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
开关箱的距离不得大于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如图 7-14
所示。

图 7-14 开关箱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在 3 米之内
2、基本安全保障
(1) 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专用的开关
箱,每个开关箱内必须有一个电源隔离开关和一个漏电断路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严
禁由同一个开关箱(同一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 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92
(2) 必须按“多级配电逐级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即指在总配电箱设置一级漏电保护,开关箱中设置
一级漏电保护,分配电箱中也应设置漏电保护。
3、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安装
(1) 配电箱与开关箱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该处应为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另外该处不得有任
何的物理性、化学性损害,即不得在有严重损害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亦不得在易受
外来固定撞击、强烈震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必须将这些伤害物清除,或者做防护处理。
(2) 安装的位置应足够有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并且有足够的通道。其附近或通道不得有任何妨碍操
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妨碍作业的灌木、杂草。
(3) 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
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 0.8-1.6m;支架应用较为结实的材料制作,
应坚固、稳定。

图 7-15 配电箱安装示意图
4、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制作
(1) 材质的要求
①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制作,钢板的厚度应为 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
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② 配电箱内安装电器的安装板,应为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金属电器安装板与箱体应
做电气连接。
(2) 电器设置的基本要求
① 配电箱内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别设置工作零线(N 线)端子板和保护接零线(PE 线)端子板。N 线
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② 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绝缘的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排列整齐;接头
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作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③ 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
93
金属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如图 7-16 所示。

图 7-16 电气连接示意图
④ 配电箱的箱体内电器的安装尺寸应符合相关要求。
(3) 配电箱体结构
①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如图7-17所示。

图 7-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
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
箱门处。
③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进出线的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或成束卡固在箱体
上,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电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5、配电箱与开关箱内电器的设置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94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 总配电箱电器装置的选择
总配电箱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
符合下列原则;
①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
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
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②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
器或总熔断器、分路断路器。当所设分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
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③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
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④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⑤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⑥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
(2)分配电箱电器装置的选择
①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② 分配电箱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③ 分配电箱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
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3) 开关箱电器装置的选择
①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
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② 开关箱中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
置于电源进线端。
③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 3.0kW 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
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④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4)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① 总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小于 1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
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应不大于 30mA·s;
②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
③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
④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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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
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使用与维护
1、使用管理
① 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门,有锁;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编号,并标明责任人;配电
箱、开关箱内多路配电应有分路标记及系统连接图。
②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时,应将开关箱内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断电;施工现场停止作
业一小时以上,应将配电箱断电上锁,断电应断隔离开关。
③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保持整洁。
④ 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以下操作顺序:
⑤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⑥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⑦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⑧ 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都应有其专有的用途,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改变用途必须经
主管人员同意,必须由专业电工作业。
2、维护的要求
①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
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
② 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
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 八) 建筑 机械和 手 持电动工 具安全 用 电要求
1、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线)可靠
连接,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 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4) 每台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
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5) 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6)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等,除应连
接 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7)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8)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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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 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 的要求。电缆芯
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
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10)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
还应装设隔离开关。容量大于 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
动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
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
2、起重机械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主要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流动式起重机等,设备安全用电
的要求如下:
(1) 塔式起重机
①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到起重机工作时震动大、
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电气连接应当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
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② 塔式起重机应做好防雷接地;连接到塔式起重机的PE线应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可共
用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应≤10Ω。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道轨的接头处做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应
作环形电气连接。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③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④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式起重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
设专用电路,以保证供电不受塔式起重机停机的影响。塔身高于 30m 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
臂架端部装设红色障碍信号灯。
⑤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
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场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⑥ 塔式起重机的操纵系统应设音响信号,此信号应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
⑦ 塔式起重机应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⑧ 塔式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动力电源。紧急断电开关
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⑨ 塔式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做明显标记。
⑩ 塔式起重机电源电缆应选用重型橡套五芯电缆,以满足TN-S 供电系统的需要。
(2) 桩工机械和水工机械
① 电力驱动打桩机械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接好保护零线(PE 线)和重复接地线,打桩机
械的金属结构应接好防雷接地线。
② 打桩机械电气控制操纵箱的电源进出线电缆,必须采取加强护套保护措施,防止因机械震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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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导致绝缘损坏。
③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得小于 1.5m,且不得承受外力。潜水
电机的出水和入水应配备专用提升绳索,严禁拉拽电缆提升潜水泵。
④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
(3) 夯土机械
① 夯土机械必须设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
② 夯土机械的金属外壳连接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 2 处。
③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④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应不大于
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⑤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串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10m。
⑥ 夯土机械的操作手柄绝缘应良好。
⑦ 夯土机械的控制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以防误操作。
3、焊接机械
(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交流电焊机
的金属外壳和二次侧连接焊接工件的一端必须接好保护零线(PE 线)。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
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3) 电焊机械应配备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应设短路和漏电保护,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交流电焊机还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 30m,不准有接头,不
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二次线跨越道路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踩踏、轧
压造成破断或短路。
(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4、手持式电动工具
(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应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 PE线的连接点不
得小于 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不于 15mA,额定
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头和插座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
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其金属外壳与 PE 线的连接点不得小于 2 处,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
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其开关箱和控制相应设置在作
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选用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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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 PE 线。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有防溅型漏电保
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
监护。
(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接头。
(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绝缘检查和
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和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得小于表7-7规定的数值。
表 7-7 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绝缘电阻(MΩ)
测量部位
Ⅰ类 Ⅱ类 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注:绝缘电阻用 500V 兆欧表测量
(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必要时要站在绝缘板或绝缘垫上工作。
5、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
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应设短路和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
(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
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3)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4) 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
(5)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
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关门上锁后,才能进行设备的清理、检查和维修。
(6)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
盾构机械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6、办公、生活用电器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器设备主要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空调、电风扇、
电冰箱、电炊具、热水器、消毒柜、排油烟机及办公与生活照明等。办公和生活用电器大多安装在人员活
动较为集中的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场所,由于是临时办公与生活用电,且用电量较小,故用电安全容易
被忽视,安全隐患较多,为避免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的供电应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由于办公和生活用电器
设备的电源电压大多是单相 220V,因此,各用电回路的负荷要进行计算,尽量达到三相平衡,避免零点漂
移。
(2) 各用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布线,严禁私接乱拉。
(3) 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应设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内应设隔离开关、短路、过电流及漏电保护装
置。短路、过电流保护装置选用自动空气开关时,额定电流的选择和过电流保护的整定要符合要求。
(4) 各用电场所应设专用开关箱。各专用开关箱内应设短路、过电流及漏电保护装置。短路、过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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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装置选用自动空气开关时,额定电流的选择和过电流保护的整定要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
动作电流,一般环境下,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厨房、卫生间、冲凉房等潮
湿环境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5) 办公和生活用电器设备具有金属外壳的,如电脑主机箱、电冰箱、洗衣机、柜式空调和各类炊具
等的插排或插座,除引入单相220V的相线(L线)、工作零线(N 线)外,还必须把保护零线(PE线)引入接好,
保证办公和生活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证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避免间接触电事故的发生。
(6) 引入办公和生活区的 PE 线,要在专用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
于 10Ω。
(7) 办公和生活区照明与动力用电必须分别设置,室内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不低于 2.5m,
室外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不低于 3m,所有灯具应设开关控制。
(8) 照明灯具的接线必须正确,螺口灯泡的螺口必须接工作零线(N 线),开关必须控制相线(L线)。
(9) 厨房、卫生间、冲凉房等潮湿环境以及室外露天,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
启式照明器。
(10) 严禁装设床头开关和床头插座。严禁在宿舍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电器。
(11) 功率较大的电器,其开关、导线、插头和插座的选择一定要匹配,要留有充分的余量。不得使
用破损的插头和插座,不得用拔、插插头的方法来开、关电器,更不要用湿手拔、插插头。
( 九) 照明
1、照明设置一般规定
(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
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2)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3) 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配电;照明配
电箱和照明配电线路必须装设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4)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规定,按不同的环境条件选用。
① 正常湿度的一般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②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以及室外露天,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③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④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⑤ 存在较强震动的场所,选用防震型照明器。
⑥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5) 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6)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
具和器材。
(7)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如施工面积较大地下多层施工、施工环境复杂,以及较大面
积的临建设施,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且方案应有负荷计算、灯具选型、平面布置图、接线系统图等。
100
2、照明供电的安全措施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的照明器。
(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①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
电压应不大于36V。
②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③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如图 7-18
所示。

图 7-18 低压变压器
(3)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 使用行灯(手持照明灯具)应按以下规定:
①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②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③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④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⑤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5) 照明系统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应不超过 25 个,负荷电
流不宜超过 15A。
(6)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
不宜超过 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为 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3、照明线路及照明装置
(1)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① 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②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
电体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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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荷相线截面相同。
(2) 照明装置选择
①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
和漏电保护器。
② 室外 220V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3m,室内220V灯具不得低于2.5m。
③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500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④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⑤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专用的接线柱上,
不得靠近灯具表面。如图 7-19和图7-20所示。

图 7-19

图 7-20
⑥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
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102
⑦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
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 0.15m~0.2m,拉线出口向下。其他开关与地面高度为 1.3m,与
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m~0.2m。
⑧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⑨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障碍信号灯,其电源应
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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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安全
( 一) 现场 消防机 构 建设、人 员配备 、 消防安全 职责
1、机构建设、人员配备
施工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包企业向总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施
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2、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4) 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6)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处于正常
状态。
(7)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
碍物,不得在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8) 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9) 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
情况。
(10) 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1) 对项目施工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2) 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13) 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
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
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14)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义务消防队组织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
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
(1) 义务消防队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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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义务消防队(组)的人员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 5—10%的比例标准建队;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按不少于职工总数30%;各种物资仓库不少于 70%的比例建队。
② 义务消防队员力求精干,应选拔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生产骨干、班组长、特殊工种的职工
群众参加。
③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是义务消防组织的组织指挥者。义务消防队一般应设正副队长,应由具有一
定组织能力,熟悉消防基本知识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员担任。
④ 义务消防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建立防火宣传、检查、火灾扑救等小组。在进行火灾扑救时,
一般分为:灭火组、抢救组、通讯组、警戒祖等。
⑤ 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执勤制度。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训练扑救初起火
灾的技能。每年至少集中整训一次。队员调离岗位要及时补充调整,使队伍保持充足的力量。
(2) 义务消防队应达到的“两知,三会”标准
两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
三会: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 二) 防火 宣传标 志 、消防通 道设置 要 求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1、宣传标语(每年市消防局下发的宣传标语):施工现场应挂有宣传标语,主要有:
(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3) 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逃生常识;
(4) 严禁圈占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5) 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6) 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7)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宣传标志
(1) 指示标志有:紧急出口、疏散通道方向、水泵结合器、火警电话、灭火设备、灭火器、地下消火
栓。
(2) 禁止标志:禁止阻塞、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燃放鞭炮等。
3、警告标志:当心火灾—易燃物质、当心火灾—氧化物。主要警告标志如图8-1和图 8-2。
105

图 8-1
106

图 8-2
( 三) 防火 检查和 巡 查
1、防火巡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
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
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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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四) 施工 现场消 防 安全管理 问题性 质 的认定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章
(1)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消防方案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防水施工、保温材料安装使用、施工暂设
搭建和冷却塔的安装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未编制防火措施。
(2) 进行电焊作业、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保温材料、冷却塔安装等危险作业时,无防火要求的措施,
也未进行安全交底。明火作业与防水施工、外墙保温材料等较大危险性作业进行违章交叉作业,存在较大
火灾隐患的。
(3) 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非焊工从事电气焊、割作业,动火前未清理易燃物。
(4) 施工暂设搭建未按防火规定使用非燃材料而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围护结构的。
(5) 在建筑工程主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设置的非燃品库房内住宿人员。
(6) 在建筑物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7) 将在施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或长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8) 施工现场吸烟。
(9) 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0) 冬季施工工程内采用炉火作取暖保温措施的。
(11) 将住宿或办公区域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或者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凡下列问题为重大隐患
(1) 施工现场未设消防车道。
(2) 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油料及其它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
108
(3) 施工现场无消防水源,或消火栓严重不足,未采取其他措施的。
(4)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因消火栓开启工具不匹配,不能及时开启出水的。
(5) 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小于 100毫米,无其它措施的。
(6) 高度超过 24 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消防竖管,或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或者停用
临时消防竖管的。
(7) 消防竖管未设置水泵结合器,或设置水泵结合器,消防车无法靠近,不能起灭火作用的。
(8)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未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9) 冬季施工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防冻保温措施,造成设备、管路被冻,不能出水起到灭火作
用的。
(10)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或者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11)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2) 生活区食堂使用液化气瓶到期未检验,无安全供气协议;工程内或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 五) 明火 作业的 管 理
1、对电、气焊规定如下
(1)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委托的单位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 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保卫消防部门审批,办理动火证。用火审批人员要对用
火地点情况明、底数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具用(动)火证,危险性较大的要到现场查
看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按动火证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作业结束,交回动火证。
(3) 电、气焊割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必须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备足必要的
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并设专人现场监护。
(4) 焊、割存放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在处于危险状况时,不得进行焊割。必须采取安全清
洗后,方准进行焊割。
(5)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严禁在有火
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
(6) 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将地线搭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7) 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及减压阀不得与油脂、沾油物品接触。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并
不得倾倒和受热。
(8) 焊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火前要检查焊割器具软管、接口螺丝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9) 在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10) 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2、焊工的十不焊、割
(1) 焊工没有操作证,不能进行焊割作业。
(2)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能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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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不能焊割。
(5) 盛过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前,大型油罐、气桶清洗后,
未经气体测爆或测爆后间隔 2 小时以上时,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隔热的部位,火花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
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的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前,不能进行焊割。
(9) 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之前,不能焊割。
(10)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程互相有抵触时,不能焊割。
3、燃气用火规定
(1) 不得在建设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
(2) 钢瓶到期应进行年检,并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留存为其供气的储罐站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3) 不得在用可燃性材料作夹心的彩钢板房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4) 施工单位生活区食堂燃气用火必须符合燃气规定,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施工单位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
泄露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
供应单位报修。
(6) 燃气罐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规定:
① 禁止倒灌瓶装液化气;
② 禁止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③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加热气瓶;
④ 禁止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⑤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⑥ 装卸时严禁抛撞;
⑦ 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无泄漏。
(7) 地下建筑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
(8) 严禁使用无年检合格证或已过使用期限报废的液化气瓶。
(9) 冬季施工严禁工程内采取明火保温施工,宿舍内严禁明火取暖。
(10)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11)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
( 六) 消防 器材的 配 备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配制场所的火灾种类及设置如下:
1、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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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各灭火器配备场所内的使用性质、危险等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度等因
素划分为三级。即: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要根据规范的要求(见《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附录二)确定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2)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A类火灾:指含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2、灭火器的选择
(1) 扑救 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 扑救 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溶性溶剂 B类火灾不得选
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3) 扑救 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5) 扑救 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3、灭火器的设置
(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去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米。
(4)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能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4、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维护管理档
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档案资料,应记明配置类型、
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2) 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灭火器不论已
经使用还是未使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 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
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凡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
期满 10 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 12 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灭火器。
( 七) 消防 设施的 设 置和配备 及消防 道 路要求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备要求如下:
1、消火栓
(1)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 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明显标志,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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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 米内不得存放物品。
(2) 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如图 8-3。
消火栓设置
消火栓设置

图 8-3
2、消防竖管设置、泵房的配置要求
(1) 超过 24 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
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2) 消防竖管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消防供水要求。
(3) 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如图8-4。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应安装 应安装临 临时消防竖 时消防竖管 管

图 8-4
(4) 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5)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依据公安部 61 号令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
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施工现场消防道路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禁止在临时车
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如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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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
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

图 8-5
( 八) 施工材料、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 、清理,易燃易爆 物品的存放要求、 防火
措施,氧 气、乙 炔 瓶的使用 与存放
1、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
可燃材料。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3、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
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
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4、在肥槽内防水施工作业应有双向疏散梯道。
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 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
放氧气瓶、乙炔瓶。
( 九) 施工 现场住 宿 及临建房 屋消防 规 定
施工现场住宿及临建房屋消防规定如下:
1、在建建筑工程主体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及可燃材料库房,设置的非燃品库房内不得住宿人员。
2、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设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作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3、临建房屋消防规定
(1)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要选非燃建材;用作办公、住宿的临建房屋设置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并保持
安全距离。
(2) 临建房屋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安装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
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易燃可燃结构内。
(3)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113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临建房屋的性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 办公区、宿舍区应制定火灾时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入冬前组织一次演练。
(6)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等分开设置。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
生活区、办公区域内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 米。
(7)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各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米时,至少设置 2 个疏散门。多层施工现场临建
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
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未经消防保卫人员和电气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乱拉电
线、明火取暖。
( 十) 保温 材料管 理 规定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使用情况负全责,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各分包单位要具体落实其各项安全制度。建设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建设方应对其分包的单位负责管理
并承担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应选用经过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氧指数检测结果判定为 B1级),并留存相关检测报告存
档备查。
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措施,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
点周围环境后,10 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保温材料施工周围 10 米范围内禁止动火作业;
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废弃的保温材料。
5、保温作业应分区段施工,各区段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同时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水泥
砂浆,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如图 8-6。

图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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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消 防教育 和 培训
1、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
全警示标识;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 对在岗的职工(施工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 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保安、成品保护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
(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施工单位应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等危险作业前,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危险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4、通过消防宣传进企业,职工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消防安全措施、
知道灭火方法;会正确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 十二) 消 防资料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
详实,全面反映施工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对消
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工程消防审批有关资料:
① 送审报告(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② 《北京市消防局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
③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申请表》 ;
④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方案、防火负责人和消防保卫人员名单
⑤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⑥ 保卫消防方案
(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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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安全制度;
(6)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7) 义务消防队情况:
(8) 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施工现场一般是指对临建房屋围护结构的保温材及现
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施工保温材料的检测情况);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4)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记录,燃气、电气设备监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
录资料;
(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 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7)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水施工、保温材料安装、使用、存放的审批手续和措施;
(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 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消监字〔2007〕27 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消办字〔2007〕525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
知》(京公消字〔2009〕546 号)
《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09〕107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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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拆除工程
( 一) 拆除 工程施 工 准备
1、安全管理协议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
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
理负直接责任。
2、资质等级要求
(1) 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 。
(2) 严禁建设(开发)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企业。严禁施工企业将拆除
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3)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施工准备阶段所需的技术资料
(1)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 15 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拆除工程备案表》;
②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③ 《拆除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
④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文件:
a. 拆除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b.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⑤ 拆除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1份,复印件2 份(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 3000㎡,或拆除机构复杂的
建(构)筑物时必须提供);
⑥ 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资质证明文件(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 3000㎡,或拆除机构复杂的建(构)
筑物时必须提供):
a.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b.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⑦ 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拟拆
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
施管线防护措施及进度计划;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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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②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4、周边建筑及管线保护
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中的内容做好拆除工程周边建筑及管线的保护。
(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2)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
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5、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
方可实施。
(2) 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
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②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③ 安全技术交底;
④ 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⑤ 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⑥ 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7、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当拆
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
8、安全防护措施
(1)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
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检查,并有验收记录。
118
(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
管理工作。
9、安全技术管理
(1)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2)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
保持安全距离。
(3) 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
有关规定执行。
10、文明施工管理
(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
地的有关规定。
(2)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
相应的保护措施。
(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如图9-1。

图 9-1
(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
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
业地点。
(6) 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11、法律责任
(1) 施工单位未按照上述要求对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市或者区县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2)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市或者区县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区县建委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对不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或者
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①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区县建委备案的,区县建委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②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③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 人工 拆除
1、拆除顺序
(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2)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 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
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2、拆除方法
(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
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 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3)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
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3、拆除物的存放与管理
(1) 拆除物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除工地的垃圾
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 60 立方米。加强监管,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2) 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苫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
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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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机械 拆除
1、拆除顺序
(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
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2) 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2、结构状态的监测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
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拆除物的存放与管理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
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钢结构的拆除
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
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5、塔式起重机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1)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
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2)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 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
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3) 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
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的规定作业。
( 四) 爆破 拆除
1、安全技术措施
(1)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2)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
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
索起爆方法。
(3)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5)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关于爆破拆除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
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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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评估
(1)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2) 爆破拆除工程分为A、B、C三级,分级条件为:
① 有下列情况这一者,属 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
要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 层,烟囱的高度超过80m,塔高超过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多于 500kg。
② 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属 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住宅楼和厂房。
b 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的高度50~80m,塔高30~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 200~500kg。
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低于5层,烟囱的高度低于50m,塔高低于3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少于 200kg。
不同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有相应的设计施工难度,本条规定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按级别进行安全评
估和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3、报审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
安全规程》(GB6722-2003)将工程分为 A、B、C 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
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
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
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1)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
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2) 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3) 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
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6、临近建筑的保护
(1)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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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2)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
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3)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
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本章内容 依据如 下 :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拆迁工地环保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5〕567号)
《关于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坚决杜绝工程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6〕125号)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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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xaoshan199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