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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收天下兵”事发微——以岳麓秦简所见秦代民间兵器的回收与限制为中心

 laoguor 2023-09-03 发布于河南

摘要

秦统一后“收天下兵”,重视对民间兵器的回收与限制。据岳麓秦简,“私挟县官兵令”要求回收民间仍可使用的官兵器,政策意图在于补充军备,以支持秦军的统一战争及统一后的内外军事行动;而“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等,则更多是对新黔首所持私兵器作出限制,长兵器是其关注的方面,此举意在形成秦在新占领地区对重型武器的垄断,削弱关东民间反抗力量。在这种认识下,贾谊所谓“收天下之兵”“以弱天下之民”,或需重新理解。

原载《出土文献》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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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统一后:

(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大酺。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1]

在秦“初并天下”后的系列政治举措中,“收天下兵”是重要一环。

长年战乱中,必然会有大量兵器散落民间。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里说“始皇既立,并兼六国,销锋铸鐻,维偃干革”。[2]为了维护统一政权的稳定,中央政府在天下初定之际加强对民间兵器的管理,以达到“偃干革”的目的,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问题在于,秦始皇“收天下兵”是“收”何种“兵”?“偃干革”是要“偃”谁人之“干革”?秦收兵之举的具体情况又是怎样的?

围绕这些问题,学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这里暂称其为“弱民”说与“关东”说。

一 、“弱民”说与“关东”说

在秦始皇“收天下兵”的问题上,“弱民”说发源甚早。汉人贾谊在《过秦》里说:

(秦始皇)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3]

“以弱黔首之民”,也作“以弱天下之民”。[4]在贾谊看来,秦始皇“收天下兵”的目的在于“弱民”。

贾谊的观点成为自汉代以后直至近世学人主流看法的起源和基础。汉武帝时,朝臣有“秦兼天下……堕名城,杀豪桀,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耰锄棰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5]的历史描述,称秦收兵后民众以农具和木棍互相攻击。唐人也有类似看法,颜师古注《汉书·徐乐传》“然(陈胜)起穷巷,奋棘矜,偏袒大呼,天下从风”时说:“棘,戟也。矜者,戟之把也。时秦销兵器,故但有戟之把耳。”[6]是颜氏认为秦代民间已经全无兵器,仅有“戟之把”可供使用。宋元之际的马端临更是进一步提出秦始皇“收天下兵”后“讲武之礼,罢为角抵”。[7]以上诸说均祖自《过秦》。概括而言,上述观点大致认为:秦始皇“收天下兵”时,对民间存在的兵器进行了普遍的收缴,使得当时的民间几乎没有可供使用的武器;而秦始皇之所以如此做,是想要达到“弱天下之民”的目的,从而维护秦的统治。为便于讨论,这里暂称其为“弱民”说。

“弱民”说认为秦“收天下兵”是在民间普遍实行收缴兵器的政策,然而《史记》中还出现了似乎与“弱民”说相悖的记载:《项羽本纪》记项羽少时“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又载项梁见郡守时“诫籍持剑居外待”,[8]是项羽可以学剑、还可以持剑跟随项梁去见郡守;《留侯世家》载张良谋刺秦始皇于博浪沙,“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9]是民间或许有能力铸造兵器;《淮阴侯列传》载韩信少时“好带刀剑”,项梁渡淮后,韩信更“杖剑从之”,[10]是韩信随身佩剑。这些记载显示出在秦始皇“收天下兵”之后,秦代民间仍有兵器存在。元人陈孚即在诗中道出疑惑:“如何金人十二外,犹有民间铁未销?”[11]有人说这些情况是“收天下兵”的漏网之鱼,[12]但这无法解释为何项羽、韩信可以光明正大地带剑外出,而且周围人对此似乎也没有什么诧异或警觉。徐复对此已有疑问,他的解释是秦虽收天下之兵,但没有完全禁止民众携带兵器。[13]沈海波更是认为贾谊《过秦》有所夸张藻饰,秦始皇“收天下兵”是无稽之说,并未真正发生过。[14]

为解释此间矛盾,学界又提出了“关东”说。范学辉主张秦始皇“收天下兵”主要是指收缴东方各国的官兵器,至于民间的私人兵器则并未完全禁止。[15]熊永进一步认为毁城与销兵实际上是一并进行的事件,秦军在毁城时一并收回或销毁城中的武库,以求成秦帝国关中本土对新秦地的绝对战略优势;在划一帝国军事调度规制的背后,是帝国战略重心由东方向南北的转移。[16]至此,学界关于秦收兵的问题形成了另一种看法:秦始皇“收天下兵”主要是收缴东方各国的官藏兵器,对民间私人兵器较少涉及;而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建立秦本土对东方新占领地区的军事优势。这里暂且将这种观点称为“关东”说。

“弱民”说与“关东”说是学界在秦始皇“收天下兵”问题上较具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前者偏重“官方—民间”的关系,后者更注意“关中—关东”的对立。二者的分歧主要在于:第一,秦始皇“收天下兵”主要是收缴民间私人兵器,还是东方各国的官藏兵器?第二,“收天下兵”的目的是“弱天下之民”,还是建立秦本土对东方地区的军事优势?新出岳麓秦简的三条秦令,为思考这些问题补充了新的材料和视角。

二、“私挟县官兵令”所见秦代民间官有兵器的回收

近刊《岳麓秦简(陆)》005—012简“私挟县官兵令”简文如下:

005:·十四年四月己丑以来,黔首有私挟县官戟、刃没〈及〉弓、弩者,亟诣吏。吏以平贾(价)买,辄予钱。令到盈二月弗

006:诣吏及已闻令后敢有私挟县官戟、刃、弓、弩及卖买者,皆与盗同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不□

007:〼戟、弓、弩殹(也),勿买,令削去其久刻┗。赐于县官者得私挟。·臣訢与丞相启、执法议曰:县

008:官兵多与黔首兵相图片者,有或赐于县官而传(转)卖之,买者不智(知)其赐及不能智(知)其县官

009:兵殹(也)而挟之,即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其故泰抵削去图片

010:图片毁以为图片若弃之。不便,图片之。诸挟县官戟、刃、弓、弩诣吏者,皆图片其罪,有(又)以平贾(价)予钱。

011:〼图片,它如其令。□图片□〼

012:〼·五[17]

以007简中墨点为界,这组令文前后可以分为旧令与新令两部分。令文中的“县官兵”指官有兵器,与“黔首兵”(私人兵器)构成一组相对的概念。这里,旧令要求通过赎买的方式回收民众手中的“县官兵”。民众如果没有按时上交,故意持有令文提到的“县官兵”,就要按“与盗同法”来进行处罚。然而根据“臣訢”等人的说法,当时的“县官兵”与“黔首兵”大多相似,民众不易区分,这导致误买误持“县官兵”的人也要“与盗同法”受到惩处。民众大多因此选择磨灭这些“县官兵”的旧刻,“折毁为铜”或直接丢弃,以逃避惩罚。这类事件能够引起“臣訢”等朝中要臣的关注,说明其发生并非个例。[18]“臣訢”等人认为这样的情况为相关工作带来了“不便”,故而建议修改旧令。修改后的新令在罪责方面予以豁免,规定主动上交 “县官兵”到吏的人“皆除其罪,又以平价予钱”。以免罪的方式,重新促使旧令发挥作用。

旧令说“挟弓、弩殊折,折伤不□〼戟、弓、弩殹(也),勿买”,相关简文实作“其戟、弓、弩殊折,折伤不可复以为戟、弓、弩殹(也),勿买”。[19]已经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兵器,不在回收范围之内。而新令主要在罪责方面予以修订,所回收的兵器应当还是限于仍可使用的“县官兵”。那么,这组秦令为何要求回收民众持有的那些仍可使用的“县官兵”?令文制定的时代背景或许可以提供部分答案。

战国中期以后,随着合纵连横策略的施展,列国兼并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各国军队员额已达数十万乃至百万。[20]秦国方面,自昭襄王晚期“东收周室”、秦王政早期“初置东郡”后,秦国已达成“绝从亲之要”的目标,[21]具备了平定列国的战略条件。至迟到秦王政十五年(前232),吞并六国的计划已拉开序幕:

(秦王政)十五年,大兴兵,一军至邺,一军至太原,取狼孟。[22]

秦灭六国进程中,“大兴兵”的表述在这里为首次出现,应予留意。[23]六国在秦军兵锋下接连破灭,也只是此后十数年间之事。秦并天下,统一国家的建立并未带来其官方所宣称的“黔首安宁,不用兵革”或“灾害绝息,永偃戎兵”[24]的局面。秦统一后:

(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25]

秦对“陆梁地”的大规模正式攻略晚至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相关军事活动的筹备却早在秦统一前。[26]同样规模浩大的对匈奴战争,应当也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准备。[27]

可见,从秦王政十五年到秦统一后的一段时间里,秦长期进行着频繁的大规模军事行动。这个时间段,与岳麓秦简“私挟县官兵令”起于秦王政十四年、延及秦统一后,是大体重合的。

频繁的大规模军事行动,需要消耗大量的兵器装备。《孙子兵法·作战》提到这方面的损耗时说“公家之费,破车罢马,甲胄矢弩,戟楯蔽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十去其六”,一本作“十去其七”。李筌注:“此数器者,皆军之所须。言远近之费,公家之物,十损于七也。”梅尧臣注:“公家以牛马器仗奉军之费,其资十损乎六。”[28]无论是“去其六”还是“去其七”,“甲胄矢弩,戟楯蔽橹”等“公家之费”的消耗都是数目巨大的。除战斗损耗外,部分官兵器还会以多种方式流散至民间,在对民间秩序的稳定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为军队物资的补给带来不容忽视的损失。[29]

从这一角度看,“私挟县官兵令”务求所回收官兵器仍可使用,其补充军备的政策意图是明显的。如果说收兵仅为削弱民间武力、维护民间秩序的话,民众将所持官兵器“折毁为铜若弃之”的做法与其说“不便”,毋宁说是更加便利的:这样既达到了销除民众所持“县官兵”的目标,还为官方节省了“以平价予钱”的开支。秦廷意图借“私挟县官兵令”来补充军备,民众折毁、抛弃“县官兵”的做法显然对此造成了阻碍。这也正是“臣訢”等人以为“不便”并建议新令放宽管制,对持有这类“县官兵”的民众“皆除其罪,又以平价予钱”的原因。而秦官有兵器制作精良、形制规整,[30]民间锻造的私人兵器即使足以“民用”自卫,却很可能在形制与强度上难以达到“军用”要求。或许正因此,“私挟县官兵令”对民众私人兵器略无意收缴。

值得注意的是,这组令文的法律效力应当存续了较长的时间。005简“十四年”当即秦王政十四年(前233);007简出现了“丞相启”,启在秦王政时期任丞相,卸任约在秦统一前夕。[31]据此可以判断“私挟县官兵令”的旧令最初颁布于秦王政十四年,此后在“臣訢与丞相启、执法”等人的提议下,于秦统一之前的某个时间作出过修订。整组令文多次出现“县官”的称谓,[32]表明修订之后的新令在秦统一后仍然被使用。也就是说,秦“私挟县官兵令”自秦王政十四年开始直至秦统一后,一直具有法律效力。这说明随着秦军东向略地,这条秦令也逐渐扩展到了关东新占领地区,并最终在秦统一后成为全国性的法令。据此可以推断,秦治下的新黔首应当也受该法令的约束。

事实上,无论是统一进程中,还是统一之后,新黔首群体都曾在秦的军事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昭襄王时举世瞩目的长平之战,秦军即是在“(昭襄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33]的条件下完成了对赵军的战略合围。彼时河内入秦未久,其地民众就已经在秦统一战争中展露身影。而在秦统一后,秦廷不仅抽调新黔首巩固边防,[34]其对国内叛乱的镇压也实多赖新黔首之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的一则秦代案例说“利乡反,新黔首往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叚(假)兵匿山中”。[35]这些参与利乡平叛行动的新黔首,其兵器装备即是“叚(假)”自秦官府。在此背景下,秦“私挟县官兵令”的法律效力及于新黔首所持官兵器,是可以肯定的。

三 、“令十一”等秦令所见秦代对“新黔首”兵器的限制与收缴

“私挟县官兵令”覆盖故黔首与新黔首,是秦官方对民间所藏官兵器的统一回收。而岳麓秦简中的另外两条涉及民间兵器管理的秦令,则是专为新黔首而设。

岳麓秦简“令十一”:

0347:·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各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得带

0676:剑者,毋过各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者,以新黔首挟兵令议之。·十一[36]

又,岳麓秦简“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

0562:·新黔首或不勉田作、缮室屋,而带剑挟兵曹出入,非善谷(俗)殹(也),其谨禁御之。公大夫以上乃得带剑

0654:而不得挟它兵及大刀长尺五图片以上者,官大夫以下不得带剑挟兵长刀,县令、令史、乡啬夫、里即赘

0644:新黔首以此令告有挟剑兵长刀者亟诣吏辄入县官└,已布令。图片、令、令史有秩吏分曹索之,有挟剑

0585:兵长刀,弗诣吏者辄捕,䙴(迁)其郡恒䙴(迁)所,皆辄行之。䙴(迁)未行,其人及亲所智(知)能为捕坐此物当䙴(迁)者二图片

0348:若告罪人死罪二人若城旦罪四人□图片,其为人越伤殹(也)而自捕,若告人死罪四人若图片〼[37]

对于新黔首所持官兵器,已有前举“私挟县官兵令”约束。这里的“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更多是针对新黔首所持私兵器而言。据令文,“新黔首”依据爵位高低可以持有一定数量的剑,但不可以拥有“它兵”。所谓“它兵”,应包括“私挟县官兵令”提到的“戟、弓、弩”在内。而“新黔首”虽然可以持有“刀”类器具,但也要以“尺五寸”的长度为限。可以看到,持兵人的身份、所持兵器的种类与形制,是两组令文主要关注的方面。[38]

那么,为何秦令要限制新黔首所持兵器的种类呢?《唐律》中的一条规定提供了启示。《唐律》“私有禁兵器”条:

诸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本注: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本注: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

《疏议》:“'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39]《唐律》视为“禁兵器”的“矛”长二丈、“矟”长一丈八尺,[40]均为长兵器。在解读这条唐律时,学者亦称其为“重型武器”:

盖轻型武器即使有之,不过用于防身自卫;重型武器或重要军事装备一旦扩散,则将使人得以借之兴兵倡乱,从而危及封建统治。[41]

相对于二丈长矛而言,“短矛”却是“私家听有”的,即允许私人持有。由于长度的变化,“短矛”从禁止民间使用的“重型武器”变为可以私人持有的“轻型武器”,这可与岳麓秦简“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禁止“新黔首”持有“尺五寸”以上的“长刀”参看。

在战国秦汉时人观念中,这些新黔首不得持有的戟、弓、弩等,均属长兵器范畴,亦即学者所谓“重型武器”。《战国策·西周策》载游腾谓楚王语有“长兵在前,强弩在后”,学者指出其中所谓“长兵”即戈、矛之类的长柄兵器。[42]秦戟大多为戈矛联装,全长可达2.88米,[43]显然属于长兵器。而后世视为远射武器的弓弩,秦汉亦有呼其为“长兵”者,如《史记·匈奴列传》即称匈奴“长兵则弓矢”。[44]

相比刀剑等短兵器,“长兵”具有更强的杀伤力。这使得在战斗中,长兵器具有短兵器不可比拟的战术优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141简:“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边二岁。”[45]尤其强调“戍边二岁”惩罚的条件是盗贼以“短兵”杀伤其人而未能捕获,反示若其为“长兵”所杀伤或不必受此惩罚。秦律说“亡人挟弓、弩、矢居禁中者,弃市”,[46]特别对弓弩类兵器予以重视。《汉书·吾丘寿王传》载公孙弘奏议提到“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47]也揭示出长兵器在对阵中的强大实战能力与威慑功效。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绾等畏耎还走案”中,“得、文、刍、庆、绾等与反寇战,不伍束符,忌以射死,卒喜等【□】短兵死。畏耎,去环(还)走卌(四十)六步”。[48]“忌以射死”的失利显然加剧了绾等人的畏懦情绪。由此观之,学者将长兵器视为“重型武器”,并非无据。

秦时关东地区动荡的局势,使得民间长兵器可能带来的威胁更加严重。秦统一前夕即有“新地多盗”[49]的表述。即在统一后、大泽乡暴动以前,又有彭越“渔钜野泽中,为群盗”、黥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等,[50]汉开国之君刘邦此时也“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而“壮士愿从者十余人”。[51]简牍文献说秦统一后“新黔首实不安辑”“荆新地多群盗”,[52]是对当时关东局势冷静而客观的描述。这些“群盗”不断吸引着新占领地区其他尚未“安辑”的新黔首,刘邦匿于芒、砀而沛中子弟“多欲附者”,陈胜起兵后不久“泽间少年相聚百余人,往从彭越”[53]。被吸引而来的人原本大多是秦治下的新黔首,倘若新黔首可以合法持有长兵器,无疑会大大增强“群盗”们的实力、助长其暴力性,使关东地区的动荡形势更为严峻。

秦禁止新黔首持有长兵器,有利于形成秦官方在关东新占领地区对重型武器的垄断,削弱关东民间的反抗力量。还需要补充的是,前举岳麓秦简“私挟县官兵令”说要回收黔首所持的“县官戟、刃、弓、弩”,而“县官兵多与黔首兵相类者”,暗示民间私人所有的“黔首兵”中应当也有戟、弓、弩这样的长兵器。但“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却只针对新黔首所持长兵器进行限制,不涉及故黔首。一种可能是秦时本有针对故黔首所持长兵器的管控规定,但相关律令文献现在还没有被发现;另一种可能是相对于约束久处秦治下的故黔首,秦廷更重视对群体认同尚未稳固的新黔首进行限制。两相比较,第二种的可能性或许更大一些。“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叙述该令制定的现实考虑是“新黔首或不勉田作、缮室屋,而带剑挟兵曹出入,非善谷(俗)殹(也)”,特别强调新黔首的行为“非善俗”,应予留意。果如此,也许可以认为秦代要求新黔首不得持有除剑以外的长兵器等“它兵”,但对故黔首可能未如是设限。

而在限制新黔首持有长兵器的同时,秦应当也不会允许令文颁布之前“新黔首”已有的这类兵器继续存在于关东民间。对这部分兵器的同步收缴,是可以推想的。也就是说,秦在新占领地区实行的,或是“限兵”与“收兵”相结合的兵器管理政策。而无论是“限兵”还是“收兵”,长兵器都是相关工作的重要部分。

四、 秦始皇“收天下兵”问题再思考

围绕秦始皇“收天下兵”问题产生的“弱民”说与“关东”说,都从各自角度看到了相关史事的一个方面。但经过前面的论述,也应意识到,秦“收天下兵”的举措可能并非仅有“官方—民间”或“关中—关东”的某一考量。在经历长年战乱、初定天下的时代背景中,秦官方、秦民间、六国官方、六国民间,四者都应是秦“收天下兵”所考虑的对象。而在民间,官兵器、私兵器的差异也无法忽视。换言之,秦“收天下兵”应是一套立体的系列政策。

秦收兵的系列政策既受限于时代背景,也因故黔首、新黔首等标的群体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对于构成该系列政策的每一具体律令举措,秦廷的政治期待也不尽相同。

岳麓秦简“私挟县官兵令”要求对民间非法存在的官兵器进行有偿回收,所涉对象既包括故黔首也包括新黔首,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秦官方—秦民间、六国民间”关系下的官兵器回收政策。“私挟县官兵令”有助于建构起秦官有兵器“使用—流失—回收—再使用”的闭环,利于提高秦官有兵器的利用率。这条令文自秦王政十四年一直沿用到秦统一后,或许已经从一方面证明了它的效果与价值。

其中,在“秦官方—六国民间”的特定视角下,“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等又进一步对新黔首持兵资格、所持兵器种类进行了限制,长兵器是其关注的重要方面。长兵器具有更强的杀伤力,在关东新占领地区民心不稳的情况下,倘若确实有人要利用这些“重型武器”来“兴兵倡乱”,将会为官军的镇压带来极大阻力。秦廷要在关东地区建立起“秦并天下”后的统治秩序,这是一个不得不顾的问题。禁止新黔首持有长兵器,有利于秦在新占领地区形成官方对重型武器的垄断,造成对“新黔首”的战术优势,进而巩固秦在关东地区的统治。“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在这个角度上,是支持“弱民”说的。只是这里的“弱民”更多或许可以说是“弱关东之民”,这又使相关结论或多或少增添了“关东”说的色彩。也许将“弱民”说与“关东”说相结合,可使有关探讨更接近秦“收天下兵”的历史真相。

而从“秦官方—六国官方”的视角上说,随着统一战争的持续展开,秦军收缴已占领地区的六国武库装备,当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关东”说所强调的地方。事实上,秦军常将缴获的六国兵器留为己用,如辽宁新金发现的战国“廿一年启封戈”本是魏兵器,入秦后秦人加刻“启封”,并在秦伐燕时流传至辽东;[54]又如陕西历史博物馆藏“废丘弩机”本为赵兵器,入秦后又加刻“废丘”二字,[55]等等。而在秦末动乱中,刘邦进军关中时占领陈留,“因其库兵”“遂入破秦”,[56]对陈留“库兵”的利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刘邦“破秦”的进程。大概充分利用敌方的军备资源,是战争史中常见的做法。[57]

经此,秦建立起对秦民间、六国官方、六国民间兵器的系列政策,对三者分别进行回收、收缴或限制。在提到所收兵器的命运时,贾谊、司马迁都说它们被销毁并铸造成“钟鐻”或“金人”。对于这些收缴上来的兵器,销毁一些秦军无法利用的,似乎也是不难想见的事。而将民间兵器收缴上来集中销毁,后代也出现过。如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平定陈朝,是年四月诏:“禁卫九重之余,镇守四方之外,戎旅军器,皆宜停罢……人间甲仗,悉皆除毁。”五年后又“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58]清人阮元有诗云“销兵秦政成余习”,[59]诚如其言。

这里还想说的是,“弱民”说祖自贾谊《过秦》“收天下之兵”“以弱天下之民”,但其主张秦在“天下”民间实行普遍的兵器收缴政策,或许与贾谊的原意已有出入。贾谊在《过秦》中多次提到过“天下”,仅举几例:

(1)秦人开关延敌,九国之师逡巡而不敢进。秦无亡矢遗镞之费,而天下已困矣。于是从散约败,争割地而赂秦。

(2)斩木为兵,揭干为旗,天下云合而向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

(3)且天下尝昔日同心并力攻秦矣,当此之世,贤智并列,良将行其师,贤相通其谋,然困于阻险而不能进,秦乃延入战而为之开关,百万之徒逃北而遂坏。然困于阻险而不能进者,岂勇力智慧不足哉?形不利,势不便也。[60]

“天下已困”“天下云合而向应”“天下尝昔日同心并力攻秦”,这几处的“天下”都明确指关东诸国。“收天下之兵”“以弱天下之民”中的“天下”亦当如是观。贾谊所谓“以弱天下之民”,或更多是指“以弱关东之民”。这与《过秦》批评秦吞并六国后不顾“攻守之势”的变化、仍采用进攻态势的说理主旨,是相契合的。至于后世在贾谊之说基础上衍生出的“禁武弱民”说法,更可能是因相隔时代久远而产生的误读。秦通过对关东“新黔首”持兵的严格管制来削弱关东民间反抗力量,这确实是一种“弱民”的办法,只是在目标群体上更有针对性一些。

在关东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兵器管理政策,与秦发迹西北、东向并吞诸侯的历史背景关联紧密。后代也有类似的做法。如宋人王禹偁在奏疏中追述“太祖、太宗,削平僭伪,天下一家”时就提到“当时议者,乃令江淮诸郡毁城隍、收兵甲、彻武备者,二十余年”。[61]江淮为南唐故地,其之于宋,或犹关东之于秦。

对民间官有兵器的回收,一定程度上为维持秦军强大的战力作出了贡献,秦人平定天下、周定四极的帝业也在此背景下得以顺利展开。而秦重视对关东新黔首所持兵器的管制,有学者认为这是“极防制之能事”。[62]这样的政策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或有其合理之处,从一方面也显示出秦廷为维护统一政权稳定所作出的努力。但讽刺的是,秦末动乱却恰恰最早在被秦廷极力“防制”的关东地区爆发。本是“斩木为兵”的陈胜等人不久便“披坚执锐”,[63]六国故地的大小武装力量更不可胜计。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秦的帝业也在新黔首们的反对声中土崩瓦解。而秦始皇“收天下兵”的举措也作为“亡秦之鉴”的一部分,在后人对国家治理问题的探索中被反复提及,逐渐成为一段遥远却鲜明的历史记忆。

附记:本稿写作承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杨振红教授指导。匿名评审专家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韩日出土简牍公文书资料分类整理与研究”(20&ZD217)的阶段性成果。
[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9页。按,“廷宫”当作“宫廷”或“宫庭”,清人王念孙已辨。参王念孙:《读书杂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90—191页。
[2]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302页。
[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1页。
[4]《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63页。又可参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一《过秦上》,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页。
[5]《汉书》卷六四《吾丘寿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796页。
[6] 《汉书》卷六四《徐乐传》,第2804、2805页。
[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四九《兵考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487页。按,马氏此说对今日体育学界影响颇大,可参林伯源:《中国武术史》,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4年;任海:《中国古代武术》,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等等。
[8]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95、297页。
[9] 《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第2034页。
[10] 《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第2610页。
[11] 杨镰主编:《全元诗》,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70页。
[12] 竹添光鸿《始皇》诗:“法若牛毛吏如虎,却嗤秦网太恢疎。销兵未到泽中剑,劫火犹余圯上书。”俞樾编,曹升之、归青点校:《东瀛诗选》,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129页。
[13]孙楷撰,徐复订补:《秦会要订补》,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09页。
[14]沈海波:《秦始皇“收天下兵”质疑》,《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4期。
[15] 范学辉:《论两汉的私人兵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16]熊永:《秦“收天下兵”新解》,《古代文明》2018年第2期。按,“销兵”与“毁城”的联系,历来引人关注。明人李东阳已注意到“秦销兵甲,城必随之”,吕思勉也提出“夷城郭实与销锋镝并重”。其实,前举贾谊《过秦》说秦始皇“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他认为“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三事都是为了“弱黔首之民”,已经提到了毁城与销兵的关系。李东阳:《李东阳集·文续稿》卷二《修改巨野县城池记》,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53页;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页。
[17]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48—50页。
[18]类似的情形,亦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05简:“●鱼(渔)阳外厩□赁□簿,故□以其故坏,疑它县官有等。请:自今以来,有赁为簿,□□〼。”“渔阳外厩”存在违规情况,朝臣认为这种违规情况并非个例,“疑它县官有等”,故上请完善律令。参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96页。
[19] 拙作《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兵器管理制度》,《简帛研究 二〇二〇(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20—133页。
[20] 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34、455页。
[21] 孙闻博:《东郡之置与秦灭六国——以权力结构与郡制推行为中心》,《史学月刊》2017年第9期。
[2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2页。
[23] 辛德勇:《云梦睡虎地秦人简牍与李信、王翦南灭荆楚的地理进程》,收入氏著《旧史舆地文编》,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156页;孙闻博:《东郡之置与秦灭六国——以权力结构与郡制推行为中心》,《史学月刊》2017年第9期。
[24] 秦琅琊刻石、东观刻石,文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250页。
[25]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26] 灵渠南端的兴安地区曾有一座秦城,宋人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〇三引《桂林志》:“秦城,在兴安县,秦始皇二十三年筑以限越。”学者指出“二十三年”当系“二十五年”之误。如此,则秦统一前即已有先行部队突入岭南。王象之:《舆地纪胜》,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831页下;谭其骧:《马王堆汉墓出土地图所说明的几个历史地理问题》,《文物》1975年第6期。
[27] 《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史记》,第2565页。
[28]孙武撰,曹操等注,杨丙安校理:《十一家注孙子校理》,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35页。
[29] 散于民间的官兵器,一部分可能来自战场,为交战双方遗落或溃逃兵士所携;一部分可能来自军队行进过程中的逃亡士兵,如里耶秦简8-439+8-519+8-537记载士伍缭可行军过程中逃亡,随身携带有“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钜剑一、米一石”等;另有部分是通过不合规甚至非法途径从军队中直接流出的。如《岳麓书院藏秦简(陆)》001—003简:“图片图片图片(中略)图片买者,买二枚以上,䙴(迁),没入臧(赃)县官。”显示秦代可能存在军人将官有兵器盗卖给商贾的情况。《岳麓书院藏秦简(伍)》146—147简还规定,购买包括兵器在内的官藏器具若不用在公务中,“皆为私利”。这种“私利”应当就包括盗卖的情形在内。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9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16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第47页。
[30]王学理:《秦代军工生产标准化的初步考察》,《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5期;张占民:《试论秦兵器铸造管理制度》,《文博》1985年第6期。
[31]“丞相启”又见于秦戈铭文“十二年丞相启、颠”与“十七年丞相启、状”等,一般认为其中的“十二年”“十七年”均为秦王政纪年。周海锋根据里耶秦简7-1中“丞相启”出现在“廿五年二月”,提出启担任秦丞相的时间大约在秦王政十一年(前236)到二十五年(前222)。田凤岭、陈雍:《新发现的“十七年丞相启状”戈》,《文物》1986年第3期;彭适凡:《秦始皇十二年铜戈铭文考》,《文物》2008年第5期;周海锋:《秦丞相启非昌平君说》,简帛网,2020年5月14日。
[32] 里耶秦简8-461“秦更名方”木牍记载秦统一后对部分称谓的改动,如:“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6页。关于“县官”的讨论,可参杨振红:《“县官”之由来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天下”观》,《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1期,等等。
[33] 《史记》卷七三《白起王翦列传》,第2334页。
[34]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陈胜者,阳城人也,字涉。吴广者,阳夏人也,字叔……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史记》,第1949—1950页。
[3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3-104页。
[36]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秦令令名订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6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96页。
[37]待刊岳麓秦简,转引自王博凯:《秦简牍所见秦代地方治理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20年,第141页。
[38] 令文里提到“新黔首”带剑者需具有一定的爵位条件,而“得带剑者”的说法也暗示着“不得带剑者”的存在。若某些无爵之人或“不得带剑者”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汉人所谓“民以耰锄棰梃相挞击”的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汉书》卷六四《吾丘寿王传》,第2796页。
[39]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六《擅兴》,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217—1219页。
[40] 《玄应音义》卷二一“矛矟”条引《说文》。徐时仪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36页。
[41]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六《擅兴》,第1220页。
[42]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9、51页。
[43]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等编著:《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58页。
[44] 《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第2879页。
[4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8页。
[46]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8页。
[47] 《汉书》卷六四《吾丘寿王传》,第2795页。
[48]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241页。
[49] 睡虎地4号秦墓6号木牍。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99页。
[50] 《史记》卷九〇《魏豹彭越列传》,第2591页;《史记》卷九一《黥布列传》,第2597页。
[51]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7、348页。
[5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4页。
[53]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8页;《史记》卷九〇《魏豹彭越列传》,第2591页。
[54]许明纲、于临祥:《辽宁新金县后元台发现铜器》,《考古》1980年第5期。
[55]吴镇烽、师小群:《三年大将吏弩机考》,《文物》2006年第4期。
[56] 《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705页。
[57]《孙子兵法·作战》:“取敌之利者,货也。”李筌注:“利者,益军实也。”孙武撰,曹操等注,杨丙安校理:《十一家注孙子校理》,第37页。
[58]《隋书》卷二《高祖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2、39页。
[59] 阮元撰,邓经元点校:《揅经室集·诗》卷九《觉生寺观永乐大铜钟》,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900页。
[60] 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第1—3、16页。
[61]《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98页。
[62] 李源澄:《秦汉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5页。
[63]《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乃入据陈。数日,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三老、豪杰皆曰:'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陈涉乃立为王,号为张楚。”《史记》,第19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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