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政部解答:哪些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及加分项?

 政360 2023-09-04 发布于广东
【编者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何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是政府采购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容易产生质疑、投诉的问题。小编认为要设置好评审因素,必须把握五条原则:一是评审因素设定要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相关;二是评审因素不能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四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说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五是具有广泛性,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小编根据财政部网站留言答复情况,经整理汇编了八个方面、25个评审因素设置问题,现与大家分享。

一、评审因素设置基本原则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指导性案例,目前特定金额的业绩、从业人员以及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等均不能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请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综合评分的因素?

   答:一般来讲,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技术因素、服务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具体细项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实践中,只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没有明文禁止的、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有利于实现预算绩效目标和“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2某一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设置的某一评分项仅有两家国内供应商具有,该评分项在无其它情形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答: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


二、评审因素设置未量化案例

 

3、由评委综合评价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技术指标的优劣、成熟度、先进性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强,成熟度高,得15-12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强,成熟度较高得11-8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较强,成熟度较高一般得7-4分......,请问评分设置是否合规?

答: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您反映的情况中,对于产品技术性强和较强、成熟高和较高等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

 

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量化,请问以下评审因素(工作定期分析方案)的评审细则是否满足量化的要求? 工作定期分析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查网点、信息收集、管理员服务质量、投注站反馈等。评审标准如下:(1)方案全面;(2)方案科学;(3)方案合理;(4)方案可行。以上评审标准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

答:您反映的情形中,所提供案例的评审标准是“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四个等级,评审标准没有量化。这四个等级都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

 

三、有关认证证书、授权书作为评审因素问题

 

5、采购一批办公家具,采购文件评分因素设有质量体系认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内容包含家具生产制造),每提供一份有效的内容合要求的得1分,最多得3分。……。请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否类似这样把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的认证证书(明确认证内容)合理设置相应分值作为评分因素呢?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如果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6、CMM/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请问,政府采购中CMM/CMMI认证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留言所述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7、使用国外标准认证,但是国内认证公司出具的证书,比如OCM、OCA是美国Oracle公司实施的标准,如果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的内容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承认的评价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8、有些考试中心或者评测中心是国家部门下属设立的单位,他们自己设立的,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如果证书内容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9、某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作为商务评分要素,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只有四大运营商获得许可,如果作为评审加分项,是否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

    答: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或者资格条件。

 

10我有几个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可否只要求生产商参与? (2)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体系认证,可否作为加分条件?(3)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能否作为资格或加分条件?

答:(1)政府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得要求仅生产厂商参与。(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问题2及问题3所述评审因素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判断。

 

11、根据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

 答:(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四、高新技术、专利、涉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问题

 

12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3某采购人在软件运维采购项目的评分表中为了考量投标人的能力,注明若投标人提供ITSS证书(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认证),则加2分。请问如果使用这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答:ITSS证书与软件运维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并不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14在政府采购中,将制造商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窗帘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是否合法?

答:如果窗帘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把专利证书作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1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的加分项吗?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资质,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可以承接涉密项目的系统集成。如果某个系统集成采购项目涉密,应该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为资格条件。如果不涉密,就不应该将该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也不应列为评审因素。

 

五、协会奖项与证书

 

16、请问将协会颁发的奖项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否违规?(留言编号:0143-3138736)

答:您这里提到的“奖项证书”可以区分为“奖项”和“证书”两个概念,对于“奖项”而言,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禁止行为。协会一般都是某个特定行业的社团组织,其颁发的奖项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加分项对于“证书”而言,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加分项。此外,其他的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

 

17请问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8、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咨询:(1)规划类项目中,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鲁班奖等协会颁发的奖项(注:这些证与本项目服务质量相关,这些证是协会颁发的奖项)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如若不能作为加分条款,相关依据是什么 (2)规划类项目中,服务团队配备在规划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享受院士津贴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与本项目服务质量有关)是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

答:(1)将供应商获得特定地区和行业颁发的奖项作为评分因素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所述的几个奖项均是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2)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合同履行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院士和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数量极为有限,将其作为加分因素不妥,排斥了大多数供应商。

 

19我校拟对游泳池改造工程进行采购,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以“已完成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15分”;“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筑领域相关奖项,省级奖项每提供一个得1分,国家级奖项每提供一个3分,最多9分”作为打评分项。请问:这样设置评分是否有悖于相关规定?

答: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的因素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与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有关,可以列为评分因素。但是建筑领域相关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六、学历与社保证明作为评审因素问题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中说: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招标文件中对人员设置为“大专或以上学历”可以吗?

答: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设定。来信所述项目中,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为“服务团队测试人员能力”,相关工作能力的考察应主要体现在工作经验方面,是否具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本科或大专学历并不能直接体现工作能力。同时,相关人员是否连续几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既与工作稳定性无必然联系,也变相对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作出限制。

 

七、企业信用、经营状况、纳税作为评审因素问题

 

21评审因素中某条商务评分项可以设置多条细项,例如:企业信用(共5分):(1)获得2018年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3分;(2)获得2018年度AAA级信用企业证书的得2分,请问这样设置合理吗?

答:企业信用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在您反映的情形中,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取消了“守合同、重信用”评选,因此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属于市场机构自行组织出具的认证,考虑到如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会造成对未参加认证企业的不公平,不宜将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

 

22请问教育局实验室设备采购文件里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提供中国教育装备行业信用评价证书、质量服务诚信单位信用证书作为加分项可以吗?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吗?;

答:这个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仅从您反映情况来看,如果与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相关,并且不属于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相关证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但是,要尽量避免非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否则会造成对其他供应商的歧视。

 

23、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要求供应商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但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设置这项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实践中,采购人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评审因素。A级纳税信用等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24企业无亏损是否可以作为打分项?企业负债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负债率、无亏损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八、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问题

 

25招标文件单独将非强制性(功能符合性)检测报告作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是否合法?

答:考虑到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会增加供应商成本,我部不鼓励这种做法。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在实践中要谨慎运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