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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孩子打篮球被故意冲撞受伤!法律竟不予保护?只因这一条款?

 华珊润剑 2023-09-04 发布于河南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发育成熟,顽皮好动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再加上可能存在的监护人疏于监管,或是周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因而更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当人身损害程度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时,可能动辄面临几十万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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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某地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判决:判令被告学校和张某,赔偿原告徐某共计246149.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和被告张某为同学关系,在一次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双方在打篮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原告徐某应声倒地。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张某在打球过程中一直故意冲撞、撕拉、推拉其他球员,且在场管理老师并未及时出面制止。事后,原告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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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一些对抗性较强,尤其是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当中,参与者自愿参与这类带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认知,同时也应自行承担在正常运动规则下合理对抗、冲撞带来的伤害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来说,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活动存在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如足球、攀岩等竞技类体育运动;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警察逮捕嫌疑人),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了获得荣誉而参与竞赛;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如不参加该类竞技赛事就不会受伤,且在明知存在受伤风险时,依然参加。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打球过程中一直故意冲撞、撕拉、推拉其他球员,甚至做出一些危险性动作,这并非竞技类赛事中正常运动规则下存在的一般风险,其他赛事参与者也无法预见这样的风险。由此,原告徐某因被告张某的不合理行为受伤、残疾,本次事故并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被告须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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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张某为未成年人,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徐某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即张某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度中占据主要部分。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伤残赔偿指数: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以此类推至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赔偿年限:一般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本案中,首先,原告徐某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伤残指数为20%;其次,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最后,由于许某不满六十周岁,其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因此,本案中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42329元/年×20年×20%伤残赔偿指数=169316元。

此外,本案中原告还主张医疗费58365.14元,护理费8928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共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5天共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损失共246146.34元。可见,若不注意预防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家长们一方伤脑,一方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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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须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

首先,法律知识应先行。通过社会、学校等单位的志愿普法宣传,让未成年人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受到人身损害时知晓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切勿后知后觉,错失维权时机;

其次,传授自我保护技能。通过培养未成年人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使其自主自觉地避免受到危险环境和事件的伤害,在危险发生时也应积极主动寻求有效帮助;

最后,引导适当的课余活动。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期,顽皮好动且危险防范意识薄弱,因而监护人、学校应做好引导、监管工作,在课余活动中及时制止可能的危险、犯规等的不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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