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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追究市场监管人员执法责任的18种情形

 moyurw 2023-09-05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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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本文从五个方面、三大案例出发,对市场监管人员需要追责的18种情形进行了总结。

阅读指南

1.应当追究市场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18种情形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类

(2)行政不作为类

(3)程序违法类

(4)未尽监督管理职责类

(5)其他

2.三起市场监管人员因执法过错行为被追责的典型案例评析

3.小编延伸:何为执法过错行为?

应当追究市场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18种情形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

应当追究市场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类

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内,涉及到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中行政许可主要针对市场准入行为,如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强制、行政执行等更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但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滥用职权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都将被视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要承担执法责任,具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一)、(三)、(五)、(七)、(十一)几类。

2.行政不作为类

行政不作为是典型的不履职行为,市场监管人员对应该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对应该下发的证、照不予发放,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举报不进行处理,不及时履行上级部门的复议决定和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应当制止或处罚的,不进行制止或者处罚等都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不作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二)、(十三)、(十四)、(十五)几类。

3.程序违法类

行政行为较为注重行政程序,市场监管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正义,满足程序正当的要求。实践中,行政程序包括立案程序、回避程序、调查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取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程序,每一个程序都有相应的要求,一旦违反,便构成程序违法,需要承担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六)、(四)、(九)几类。

4.未尽监督管理职责类

市场监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这里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履职行为,还包括对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实践中,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也存在。此外,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未进行移送等行为属于行政过错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上述(八)、(十)、(十二)、(十六)几类。

5.其他

除上述四个方面外,还有一些情形需要追究市场监管人员执法责任。如未按照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违规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十七)、(十八)几类:

三起市场监管人员因执法过错行为被追责的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因制作虚假笔录,擅自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被追责

2021年5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竹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支部书记姜某某、副所长刘某、工作人员潘某某在办理旺某某购物中心经营过期食品案过程中,制作虚假询问笔录,虚假认定过期食品已追回销毁,对当事人违法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按最低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该案属于行政滥作为行为。询问笔录应当客观、真实记载市场监管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内容和回答,最终经当事人确认签字方可生效。但该案的市场监管人员明知购物中心没有对过期食品进行追回,而滥用职权,制作虚假的询问笔录,以此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该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日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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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以罚代管,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被追责

2020年11月,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商城县滴水不漏防水工程公司存在违规在墙体喷绘广告中使用《广告法》禁用极限词汇“中国”、“第一”的情形,对其公司法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商城县纪委认为,市场监管人员的处罚失当,裁量虽合法但不合理,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

评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市场监管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最容易忽视、最不容易把握的原则。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满足合法性原则即可,只有在违法行为与处罚金额明显不当的情形下,才会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虽然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合法且合理,但关于“合理”的标准一直未统一,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判断处罚何时合法但不合理。换句话说,保障行政决定合法是基础,对合理性的把握往往需要更好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经验。

该案中,因违法广告而被罚款20万被认定为处罚明显不当,而纪委的理由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处罚过程中市场监管局承办人员未能贯彻《行政法》中罚过相当原则,未根据客观违法程度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执法目的不清、执法过程简单,有以罚代管的嫌疑。但往往这样的处罚决定是根据以往类似的案例作出的,因此,从违法事实本身可能无法判断是否满足“合理性”的要求,但或许可以考虑从是否属于“首次违法”、“广告所处的位置”、“相关影响”等情形进行综合考量。

案例3.未履行监管职责,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孟某某玩忽职守案中,孟某某因未履行对加工生产豆芽的监管职责,其作为获嘉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人,理应履行对豆芽加工生产的监管职责,其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被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评析:对市场监管人员来说,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是最典型的渎职类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与市场监管人员有关的渎职类犯罪案件中,50%左右与玩忽职守罪有关,30%左右与滥用职权罪有关。该案涉及的就是玩忽职守类犯罪,与滥用职权罪相比,在主观上,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过失犯罪。换句话说,可能市场监管人员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是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孟某某或许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履职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对执法人员来说是最大的风险。

小编延伸:何为执法过错行为?

构成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过错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3)结果上,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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