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标准立项前期要做的工作,供各申报单位参考。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例如GB 7300.8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碳酸氢钠》、GB 1886.34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属于保障人身健康的范畴; 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目前我国有六十七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四十二个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例如HG(化工)、AQ(安全生产)、SH(石油化工)、HJ(环境保护)等; 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国家鼓励由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新技术领域,现有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条款的快速更新,现有国家、行业标准技术条款的细化和实施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标准名称的措辞应力求简练、明确地突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易于区别。 标准名称通常由不多于以下三个要素组成,其顺序从一般到特殊: 1)引导要素:为可选要素,指出该标准所属的总领域; 2)主体要素:为必备要素,指出标准化对象的名称; 四、立项目的明确、理由充分 立项标准应紧密围绕行业发展和国家标准化改革方向,项目申报前应积极对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对申报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生产企业情况以及与其他标准的比对分析进行必要说明。 立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部分标准立项申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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