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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几个问题

 昵称55323274 2023-09-05 发布于江西

1,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全部或自己应分得部分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答案是:不能反悔请求法院撤销。

理由是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为一个整体的行为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求。并不包括显失公平

(3)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他们中间可能有各种因素的考量,并不是外人能判断的。是否公平局外人无法考量。

2,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予条款的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是:不能

理由是

(1)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的允诺,并没有向子女(第三人)做出允诺。

(3)这种约定属于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依照《民法典》522条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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