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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24):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承诺函的内容吗?

 新用户21158657 2023-09-06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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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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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然而,在具体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采购文件提供的供应商承诺函因为承诺内容扩大化,反而导致采购文件违法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2023年4月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该工程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内容为:“我单位近一年,在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不存在被市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此承诺函属于供应商资格要求。但由于成交供应商价格较低,采购人迟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6月采购人在网上搜到一则关于成交供应商被建设部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便委托律师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并得到了证实。据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成交供应商存在承诺不实的情形,其成交资格应被取消。

针对此案例,业内的关注点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第一:成交通知书已发出,但采购人并未在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此期间发现成交供应商有行政处罚信息,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是否应被取消?第二,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承诺函是否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承诺函是否也会存在违法?第三,采购人是否可以顺延第二名候选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

先聊第一个问题。亚利认为,成交通知书已发出后,采购人不按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未签订合同期间,采购人发现了成交供应商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果处罚日期是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成交供应商就属于提供虚假承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进行处理,否则不能认定成交供应商承诺不实。

再聊第二个问题。亚利认为,政府采购法律禁止的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按磋商文件中承诺函的格式要求,意味着如果供应商存在任何行政处罚的行为,都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承诺函内容扩大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性情形的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属于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成交供应商被建设部门行政处罚10万元,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最后聊第三个问题。本案例存在采购人未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被建设部门行政处罚、磋商文件编制违法等诸多问题,那该如何处理呢?亚利认为,该采购项目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一是磋商文件编制违法。磋商文件扩大了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是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磋商小组继续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采购项目而言,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存在违法行为,应重新采购。

在此,亚利提醒采购人,应当学习并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如有事实证明供应商,或者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来处理;采购人不能采用对抗法律的做法拒签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供应商,谨慎阅读采购文件,不能虚假承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旨在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降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承诺事项时,承诺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乘机随意扩大范围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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