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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业主众筹自救 公证处当上“管账婆”

 山空云静 2023-09-0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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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A市中心城区某楼盘于2013年开工建设,共4栋房屋,共1006户。其中有两栋已顺利交付,1号、 5号栋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停工暂未交付。除了房屋延期交付外,该楼盘还存在拖欠返租款、涉嫌一房多卖等情况。为了维权,业主们有的找律师咨询,有的向相关部门投诉……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资规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但因开发商资金短缺,问题解决进展缓慢。

“烂尾”的两栋楼房中,5号栋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剩15%的室内精装修和公共区域的水电工程未完工,工程进度相对较快。楼盘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多次组织协调会,5号栋的416户业主中,超过60%的业主与开发商、装修公司达成一致,同意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5号栋的扫尾工程,即业主自行承担未完工的精装和公共区域的费用,并形成了《关于XX项目5栋扫尾工程业主自筹自救推荐工作再协调会议纪要》。

但是,愿意参与自筹资金“自救”的业主们最大的顾虑是,如何确保自筹资金的安全。此时,业主们已身心疲惫,将钱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或装修公司都让他们不放心,同时,装修公司也担心,面对这么多户业主,如果装修完工了,有业主不愿支付装修款怎么办?能否委托街道办事处保管自筹资金呢?为此,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向市纪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咨询。因涉及资金较大,街道办事处又无法在银行开通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于是街道办事处向公证处求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办理提存公证,业主、开发商和装修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提存协议》,业主将自筹资金提存至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由公证处对提存款进行资金监管,三方可以根据装修进度约定支付条件,当装修符合三方约定的条件时,公证处将提存款支付至装修公司指定的账户;如装修过程中发生争议,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或者仲裁,公证处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支付;如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那么公证处会将提存款原路退回至业主的账户;如工程因故不能全部实施完工,经三方确认后,由公证处根据确认情况将剩余资金按比例原路退回至业主的账户。这样便能打消业主、开发商和装修公司各自的顾虑,确保资金安全。

有了公证处这个“管家婆”确保资金安全,让越来越多原来顾虑重重踌躇不前的业主加入了自筹自救的队伍,截止到2021年2月25日,已有215户业主向我处提存账户转入自筹资金共计172万元。自救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但业主们纷纷表示“看到了希望”。不论自救成功与否,公证处均将依法履责,确保业主自筹款项的资金安全。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 及东城中心五栋215户业主(见附件1)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株洲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湖南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资金监管

兹证明,根据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提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的约定,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应付给甲方、丙方的房屋自救提存款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元(¥1720000.00)提交我处提存专户进行资金监管,并同意我处按协议约定条件支付该提存款项。

附件:

1. 215户参与自救款提存的业主明细表;

2.《提存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提 存 协 议

甲方: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及愿意参加装修款公证提存的东城中心第5号栋的业主(详见《业主明细表》及委托书)

乙方:株洲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俞某,联系电话:XXXX

丙方:湖南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联系电话:XXXX

为保障资金安全,经建设街道办事处牵头召集三方协商一致,就5号栋自救扫尾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自救扫尾工程款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二、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XXXX年X月X日)下午6:00前将上述房屋自救筹款8000元/户提存至“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提存专户”,开户行与账号如下:

户名: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提存专户           

开户行:XXXX

帐号:XXXX

三、提存款的支付:

1、支付条件:公证处凭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支付金额进行提存款支付(关于支付金额的确认由三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2、支付方式:株洲国信公证处将上述提存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帐户(户名:XXX,开户行 :XXX,账号 :XXXX)。

四、提存款的退还:如5栋自救扫尾工程不能实施,经三方书面确认后,由公证处将提存款原路退还给甲方相应业主;如扫尾工程因故不能全部实施完成(即部分完工),剩余提存款,经三方书面确认后由公证处按三方书面确认比例,原路退还给甲方相应业主,公证处亦可凭甲、乙、丙三方重新达成一致的协议或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进行支付。

五、违约责任:三方约定自丙方收到第一笔自救款后四个月内完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提存金额的25%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超过违约责任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六、文书送达方式: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或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以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在变更之日3日内通知相对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联系人:甲, 联系地址:XXX)。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且甲方将相关款项缴至公证处的提存帐户后生效。

甲方:

XXXX年X月X日

乙方:株洲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X月X日

丙方:湖南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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