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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诈

 正义使者周大状 2023-09-07 发布于贵州

申请书

申请人:周重荣,贵州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张进的辩护人。

请求事项:

1、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冻结被害人被骗200万元的相关证据。

2、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罗国灿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相关证据。

3、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罗国灿涉嫌诈骗一案同步录像。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罗国灿涉嫌诈骗一案,2021年抖音朋友以到缅甸酒店打工每月在万收入这名,骗罗国灿到缅甸酒店工作,然后被缅甸当地人卖到诈骗公司,当地人与诈骗团伙共同分诈骗来的钱,于是罗国灿被强迫转移到封闭的一个诈骗公司,罗国灿本意是到缅甸酒店打工挣钱,并不是去行骗,所以罗国灿不愿从事诈骗行为的,但诈骗公司雇有打手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制定的一整套行骗的行骗套路(即话术),强迫被卖到此的中国人按他们已制定好诈骗套路进行诈骗,被卖到此的人只是被强迫按他们的诈骗套路照本宣科而已,跟本不是强迫被卖人罗国灿意思。

若不按他们已制定好诈骗套路进行诈骗,诈骗公司雇有打手以殴打、不给吃饭等威胁,危及罗国灿的生命安全,当时诈骗公司是一个封闭空间,罗国灿无法与警方联系来实现救援,当罗国灿有机会报警后就立即逃往警方报警自首,足以佐证:罗国灿在诈骗公司是不愿意行骗,只是不能抗拒,依据《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罗国灿不构成犯罪,即使参与了诈骗公司的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也应当免除处罚,因为准确的讲罗国灿也是个受者。因此,罗国灿在被讯问时多次陈述自已不被胁迫的,自已无法抗拒所作的行为。

因此罗国灿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证据关系到其无罪或免除处罚的证据,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但卷宗里没有该类证据,所以请求贵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罗国灿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相关证据。

若公安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收集罗国灿的无罪、免处罚、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则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应建议检院撤回补充侦查。

但前几次讯问罗国灿多次陈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事实,并要求侦查员记录在案,但都遭到侦查员拒绝,即侦查员未将其该陈述记录在案,罗国灿多次要求都未得到满足这一合法的请求,所以罗国灿在第4次讯问时再次请求被拒后,罗国灿在拒绝在第4次笔录上签名足以佐证,罗国灿多次请求记录被胁迫的事实,侦查员是在故意隐藏罗国灿无罪或免处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以笔录属非法证据,据此,辩护人提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罗国灿涉嫌诈骗一案同步录像申请。

本案受害人将300万元转入深圳市贾米森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罗国灿自首前如实告知被害人他的行为系诈骗,交被害人赶快去报案,据罗国灿称公安机关冻结了200万元,该事实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同时也是有利于被告罗国灿的依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批准为谢!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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