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天津高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庭审“面对面” 出庭“出效果”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3-09-07 发布于山东
内容提要:在行政争议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与法院深入沟通交流,不仅可以有效实质化解争议,更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天津北方网讯:在行政争议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与法院深入沟通交流,不仅可以有效实质化解争议,更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殴打护士遭公安处罚

某日,杨某在某医院因琐事与护士张某发生口角,杨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报警。经伤情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某分局以杨某殴打他人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公安分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全面阐述了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程序及法律适用。案件起因系杨某与张某在医院就诊时肢体碰撞,二人并无积怨,且事后杨某寻求和解的态度也较为积极。针对此情况,出庭负责人对杨某与张某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充分交换意见,杨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最终,公安某分局撤销了对杨某的处罚决定,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治安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一环。通过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听取第三人的意见,在法院主持下,促成相对人与第三人和解,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炸鸡店使用过期原料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炸鸡店警告、没收超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炸鸡店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审理中结合在案全部证据充分发表相关意见,针对市场监管局依法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与理由,有效地回应了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诉求。庭后,经法院积极协调,炸鸡店主动撤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市场监管行为引发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争议焦点集中在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积极参与陈述、答辩、质证、辩论、发表意见,消除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质疑,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街道办未足额给付拆迁款

赵某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按照拆迁面积置换还迁房。此后街道办未能如约交付还迁房。之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重新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付拆迁补偿费用。协议签订后,街道办部分履行了协议内容,剩余补偿款一直未按期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副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赵某的诉请,向其解释未及时给付剩余补偿款的原因,并对此表示歉意。赵某表示理解,但因身体原因急需用钱,希望街道办可以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出庭负责人表示将尽快给付。庭后法院积极跟进,督促街道办在一个月内将剩余补偿款支付赵某。赵某撤回起诉。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效果”。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面对面”交流,有效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直观了解其真实诉求并及时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