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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酿惨剧,保险公司如何担责?法院判了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23-09-08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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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徐某驾驶其所有的鲁Q8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某地点处停车,该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在开启车门时,将右侧顺行的李某的电动车刮倒,造成李某受伤、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鲁Q8XX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本次事故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4000元,徐某、张某、李某、保险公司四方对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李某向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张某及其该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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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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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鲁Q8XXXX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未按规定停车,且未对乘车人员尽到提示、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乘车人张某在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迳行打开车门,徐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受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鲁Q8XXXX号小型轿车作为一个整体承保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徐某与张某共同使用车辆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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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沂南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一般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相对于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本案中,相对于在此次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而言,驾驶员与乘车人同属此次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二人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构成共同侵权,故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有理由将驾驶员与开车门的乘客视为一个整体,向二者主张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综上所述,小轿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开车门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小轿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为共同侵权后,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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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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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沂南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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