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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请求权基础分析(二)

 隐遁B 2023-09-08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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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四步——请求权基础分析(二)

(二)构成要件的拆解

根据第三步,可以锁定请求权基础,即确定核心法条。构成要件的拆解方法大概有三种方法,一是法理上已经形成通说,比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该法条的理解适用中明确了具体构成要件;二是对于简单案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三是最常用的,即根据法条的条文内容逐一分解。第一种、第二种相对简单,容易理解。重点阐述第三种,即如何根据法条拆解要件。

1、探寻隐含构成要件

隐含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则中的适用条件。每个法条都会有自己的适用条件,要根据每个法条的情况,探寻其隐含的构成要件。

具体方法,一是通过体系检索,检索核心法条所在章节的其他法条,看哪些可能成为适用条件。如法定继承的分配规则,其适用前提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没有遗嘱、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该部分内容由于不像基本构成要件可以直接从条文中拆解,所以需要根据整个对法条的理解进行补充。

二是通过案由、主体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基础法律关系,判断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请求权基础是否有适用之余地。如以合同为例,所有的请求权基础条文都不会明确合同效力问题,但合同效力是适用条文的前提,所以合同效力就属于典型的隐含构成要件。

2、根据条文结构拆解基本构成要件

按照前述分类,构成要件分为条件类构成要件和要素类构成要件。

对于直言命题和一般假言命题,按照要素进行拆解,即按照构成条文的法律概念进行拆解。

对于复杂假言命题,按照每个直言命题进行拆解,作为一级构成要件。再根据每个直言命题的内容,确定其中的要素,作为二级构成要件。

基本构成要件,即核心法条的条文内容,根据条文内容,判断属于是直言命题、一般假言命题、复杂假言命题,对于直言命题,都是由若干法律概念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表述,对于直言命题和一般假言命题,构成要件的拆解即以概念为单位。对于复杂假言命题,构成要件的拆解以各个直言命题为基本构成要件,再将每个直言命题的概念作为二级要件进行拆解。

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该法条的逻辑符号计为p→q,p部分可以拆分为:不动产或者动产p1、被占有人p2、占有p3,q部分为:权利人q1,返还原物及孳息q2。

逻辑符号计为(p1∨p2)∧p3→q复合假言命题。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逻辑符号计为(p1∨p2)∧p3→q复合假言命题。

【(p11∨p12∨p13)∨p2)】∧p3→q。

3、分析要素根据需要再向下分解

还以上述法条为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条中的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故“行为”一词作为一个概念又可以向下继续分解。

4、消极构成要件的检索及排除

对于一些特殊的请求权,法律明确规定了消极构成要件,例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当在知道或者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如何区分消极构成要件。首先,消极构成要件一定不属于核心法条中基本构成要件。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第三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其中关于“不尽扶养义务的”表述,从表面上看,该表述为一种消极的、负面的表示方式,但由于该要件是构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后果的必要前提,不是消极构成要件。

消极构成要件是能抵消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

常见的消极构成要件,除斥期间、但书规则。诉讼时效由于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故应属于抗辩权,而非消极构成要件。其中但书规则还要进一步识别,分为否认法律后果的但书和减弱法律后果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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