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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会计核算

 wangyong670 2023-09-09

 提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我是一棵秋天的树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文,“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时过境迁,标准现在提高至年人均1000元,而且不得平均发给个人和挪作他用。

我们应注意只有离休干部享受,特需费并非离休干部公用经费,而是特殊需要的经费,一项特殊福利待遇。离休干部进行集体活动筹办集体福利,凡属于行政经费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应在行政经费和福利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和福利费项目内不能开支的必要活动经费,可从特需费中开支。图片根据《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自2016年1月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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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离休人员特需费用支出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

说实话,年人均1000元,杯水车薪,其实也没多大实际用处,只是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离休干部的范围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当然随着岁月流逝,这部分群体也日益凋零,可能不久的将来离休也将成为历史。

离休人员范围: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如何界定“特殊困难”

(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医生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病,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

(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

(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

(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

(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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