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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典型案例分析
2023-09-10 | 阅:  转:  |  分享 
  
典型案例分析张松伟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第一次:只有A公司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B、C、D三家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谈判活动不得
不终止。第二次:D公司没再报名参加谈判,只有A、B、C三家公司再度参与。B公司和C公司的初次报价都比第一次参加谈判时的初次报价高出
近20万元。反映给当地监管部门,查清“串标”真相后,对A、B、C、D四家公司不仅予以了经济处罚,还将他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没过多久,A、B、C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重新成立新公司后,再次参与了这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维修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A、B、C、D四家公司报名参加谈判。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
可以通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说“不”。比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
人所在的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IT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中标。B公司提起质疑:A公司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
判定为无效投标。理由是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而A公司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制造厂商。采购代理
机构对质疑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查阅A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A公司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而不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针对A公司是
否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研讨。结果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制造厂商”不是“制造商”,隐含
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内容,因此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事项应判定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厂商”是指“
制造商”,不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应判定为无效投标。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表述务必要规范,尤其
是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字斟句酌。针对本案例,最恰当的做法就是废标重来。办公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采购结果公布后,未
中标的B供应商提出质疑。B供应商称,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同年5月11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A供应商的销售员
李某提起公诉。因此,应视A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活动的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取消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看是否属于“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到刑事处罚”。在《刑法》中,供应商的犯罪是指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
研究决定或主要负责人决定而实施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其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单
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偷税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及串通投标罪。本案例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是自然人涉嫌行贿罪的信息,而非中标供应商
涉嫌犯罪的信息。因此,B供应商的质疑不能成立。某学校机电学院资源库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第一包预算金额40.5万元,第二包预算
金额20.5万元。采购人对工期的进度要求较高,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两包兼投不兼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
,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均为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兼投不兼中”,A公司只能成为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但是,由谁来确定供应商A
成为哪一包的中标供应商呢?是A公司还是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
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当合约双方发生争执时,按照“逆合约编写者”释义原则处理。。允许“兼投
不兼中”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就出现“兼投不兼中”情况时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某智能制卡设备招标结果公布后,几家未中标的供应商根
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照中标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提出以下三点质疑:一是中标产品制卡速度的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是
中标产品的卡容量没有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是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未经审批,应认定中标资格无效。最终变成了投诉。最后关键点集中在中标
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中标公司所投标的制卡机的框架虽然采用了国外生产的部件,但也集成了国内厂家生产的部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
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部件、部分国产构件集成的产品不属
于进口产品范畴。本案例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装了国内生产的部件,但部分是进口部件,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进口产口。目前,是本国货物还是
进口产品,仅有“报关”一个标准,其余的均为本国货物。大型冷门的专业设备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前,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6位评
审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参与了项目评审。经办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及评审专家有关回避事项时,所有专家都表示没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经评审,A公
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集采机构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B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参与本项目评标的X和Y为夫妻关系,而且一年
前在同一个设计院工作,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以采购程序违法”。集采机构经核实发现,X和Y确实是夫妻关系,Y在一年前离
开X现在工作的设计院。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夫妻、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参
与同一项目评审并无限制。但国际机电招标项目有这方面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
关规定》规定: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本案例X和Y尽管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过,但人数为
2人,没有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因此,本案例不属于应该回避的情形。锅炉房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应具备的
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获得制造厂家的项目授权书;具有锅炉安装资格(可以联合投标,但要求提供联合投标协议和安装资格证书);制造
厂家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将锅炉的额定蒸发量、设备交货期、设备质量保证期等作为符合性检查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果
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视为无效。A公司的报价最低,性价比最高。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锅
炉安装资格复印件,B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制造厂家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B公司投标无效。引发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澄清范围:“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评标委
员会在评审时只以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可寻求外部证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B公司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一B公司按要
求提供了类似业绩证明,但评标委员会却以中标通知书未经相关部门盖章为由给B公司业绩项打了零分;二是招标文件要求,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
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中标供应商A公司所投产品与B公司所投产品一致,属于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发
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定行为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没有赋予监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的权利和义务。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
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对供应商家数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多于三家的,应选择得分最高的为有效参与评审的代理商;如果计算结果不足三家,可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废标处理。博物馆楠木厅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品目为空调及灯光设备。考虑到对建筑物结构不能做太大改动。本次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空调内机的安装方式为“落地暗藏”,但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中标结果公告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空调外
机及适配内机产品均无法满足“落地暗藏”的安装要求,采购结果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
新组织采购活动; 网络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240万元,共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一家投标人被判无效标,另外三家通过符合性审查。随后
,采购代理机构推荐A、B、C 三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结果确认函。在采购人还未确认中标结果之前,A、B两家供应
商相继来函提出放弃中标,理由是:经勘察现场后慎重考虑,无法满足设备实施及管理维护,并与采购人沟通同意后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本案例中,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弃标函后,应首先考虑供应商之间存不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
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属于恶意串通。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很难排除A、B两家供应商提出弃标,不是恶意串通。在
这种情况下,直接确认C公司中标,很可能落入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圈套。高校食堂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其中,项目第5包采购的是鲜、冻鸡肉产品
,实质性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要具备QS,并出具证书复印件。经评审,五家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排名第六的供应商A公司
提出质疑,认为排名第五的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范围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而鲜、冻鸡肉产品并不属于
酱卤肉制品。原评审委员会给出的复核意见是,A公司质疑内容不成立。随后,代理机构询问该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到, A公司提出的
质疑是成立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如出现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专家变砖家咋办?城市道路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布
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W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请求判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K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理由是
:K公司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并提供了一份某网站近期中标结果公告页面的打印材料进行佐证。该材料上面项目经理与本次预中标供应商的项目
经理姓名相同,中标时间是一个月前。 查询的结果是中标项目、项目经理确实都能对上号,但中标时间却是2013年。根据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
信息,预中标供应商项目经理的这一项目早已完工,在本项目投标时确无在建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
出答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本案例来说,采购中心网页查询等一系列动作都属于基本核查工作。遇到恶意质疑的情况一定提请政府采
购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竞争性谈判项目。接收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项目负责人正准备按程序组织供应商谈判时,供应商A公司的代表口头
提出“放弃项目,不参加谈判了”。几分钟后,该代表递交了书面的“放弃项目声明书”。74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
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74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
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
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某大
剧院家具采购项目由于时间紧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拟在谈判当天对供应商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进行审核。经
过讨论,各方统一意见:谈判时间不变,但谈判当天不对每家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改为在谈判结束两日内对第一成交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以此
类推,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当天,六家供应商的报价如下:P公司——Z公司针对问题1,资格后审不能改为资格补审,否则会给串标围标留
下了机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查。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批检测仪器设备,并按规定发布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外市B
公司以最低报价成为成交候选人。成交公告发布七天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本市供应商A公司的挂号信。信件内容是投诉: B公司不是代理商,其
授权书是假的,现B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B公司的响应文件不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技术参数要求,应当作为无效响应。与此同时,纪委、监管等
部门也都收到了A公司的投诉书。质疑投诉的法定程序 举报的正确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采购人所需的《地税通
讯》印刷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均明确规定,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3时。采购公告另强调,该项目
资格审查及谈判开始时间为9月15日13时。9月15日上午,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当天无法安排该项目评审场地。9月15日13时,该项
目供应商报名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口头告知报名供应商,因无法安排评审场地,该项目资格审查及谈判时间延
迟到9月16日上午10时。同时,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资料进行了封存。当天,C公司认
为该项目采购程序违法,先质疑后投诉, 11月12日,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该项目采购程序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4
号令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
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国土资源局土地测绘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八家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并参与投标。开标
后,A公司报出了每宗地100元的最低价,远低于次低报价(200元/每宗地)。评委一致认为,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以A公司的报价,几乎
很难做好。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质询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但评标委员会认
为不能成立的,按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据此要求A公司说明理由。A公司称自己是因为采用了最新的测绘技术和内部管理方法,使得测绘成本
大幅下降,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最新测绘技术、最新管理方法以及成本核算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A公司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核算后认为,虽
然A公司采用的新技术和新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但100元的报价仍是低于成本,因此认定A公司是低于成本报价并按无效标处理。
A公司质疑之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招标文件中对无效标条款加以明确,尤其是要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形,以及低于
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等,以备采购中从容合理应对低于成本报价。一服务项目,因市场上的供应商极其有限,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在
评审专家协商的过程中,有位专家认为,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过于简单,坚持要求该项目“流标”。74号令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某学校电钢琴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
购人有关电钢琴的技术参数后,就其中一条“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的要求有异议,认为限定配件生产地属不合理条款。采购人坚持认为,呢
毡、榔头、琴弦只是电钢琴上一个很小的配件,占比不到10%,但对于提升钢琴的音色很有帮助,而且国内各大钢琴厂商均能生产,不存在限制性
和指向性。采购代理机构随后做出让步,并将技术参数上网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供应商的质疑,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询价采购公告,同
时发布了询价通知书。该项目的询价采购就此一步步展开。一是对采购人的不合理需求,应当尽早纠偏。本案例中的电钢琴采购项目,采购人将“德
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作为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之一,显然对未采用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的产品构成了排斥和限制,而最终的成交结果也
证实了不是只有采用“德国进口呢毡、榔头、琴弦”的电钢琴才符合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文件存在问题,专家应及时指出并停止评审。三是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要求的货物,在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后者。采购活动中八类问题要注意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财政部对过
往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公告,关注财政部信息公告,对于采购实践操作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对于各级监管部门加强政府采购
监管工作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财政部4-6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通过梳理这些信息公告,业界人士归纳总结了政府采购活
动中出现的8个问题,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提炼分析,以期对采购实践提供参照和指导。采购活动中八类问题要注意一是以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
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二号、四百五十号)。二是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评标办法(第四百二十五号、四百
四十一号)。 三是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一号)。四是招标文件未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信息公告第四百二十五号、四百四十一号)。 采购活动中八类问题要注意五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信息公告第四百二十六号、四百二十八号、四百五十一号、四百五十二号)。 六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信息公告第四百二十六号)。 七是将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信息公告第四百二十五号)。 八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信息公告第四百二十五号)。政采人自己的手机研修班升级了!易采通APP2.0于7月1日正式上线。作为政府采购业界领域第一款专业知识分享工具,易采通是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打造,专为政府采购专业人士提供线上知识分享互动服务的专业APP。易采通整合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十五年深耕细作政府采购领域沉淀下来的体系化知识数据,打造以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手机端产品,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的专业知识分享服务。易采通APP 你的手机研修班让采购变得更容易身边的采购顾问 权威的数据专家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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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传琪读书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