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纳税实务】纳税人向小微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 厘清重要概念,续享增值税免税优惠

 昵称32637928 2023-09-11

2023年09月1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紫微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号公告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规定的延续,将融资担保(含再担保)的免税政策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实行以来,融资担保(含再担保)的免税优惠扩围到部分普惠金融领域,有效改善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享受优惠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关注再担保服务客体——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

农户

从1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不难看出,纳税人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提供的再担保服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有各自的判定标准——只有向满足要求的客体提供再担保服务,纳税人才能享受18号公告的优惠。

能享受18号公告优惠的农户,指的是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一年以上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例如,王某一家均为乡镇户口(非城关镇)且保留承包耕地,于2021年1月1日举家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则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属于18号公告所列农户范围。

1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例如,2021年6月1日,刘某举家迁至某乡镇(非城关镇)居住。2022年10月1日,刘某向银行借款,并与担保人张某签订担保合同。2023年1月1日,刘某举家迁至市区生活,则即日起,刘某一家不再符合18号公告中的农户标准。但与张某签订担保合同时,刘某一家为“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一年以上的住户”,是符合18号公告要求的农户,因此,该份担保合同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

18号公告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例如,甲公司为建筑类企业,成立于2021年11月,资产总额300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需求,于2022年8月向银行申请借款,并与王某签订担保合同,甲公司成立至2022年8月共取得营业收入2000万元,则甲公司年营业收入为2000÷10×12=2400(万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建筑业中,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甲公司属于建筑业的小型企业,其与王某签订的担保合同免征增值税。

其他注意事项

1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乙公司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2022年8月1日,丙担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担保合同,担保费用为10万元。丁公司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2022年10月1日,丙担保公司与丁公司签订B担保合同,担保费用为15万元。2023年8月1日,戊担保公司(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丙担保公司签订C再担保合同,并取得不含税担保费用收入12万元。C再担保合同包括丙担保公司分别与乙公司、丁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担保合同(A担保合同、B担保合同)。因B担保合同的服务主体为中型企业,不符合18号公告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条件,C再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原担保合同并非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戊担保公司签订的C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20000×6%×(1+7%+3%+2%)=8064(元)。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尤其是存在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正确划分用于各类业务的进项税额,将免税金额填写至对应免税栏次,防范进项税额抵扣有误引发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柯城区税务局)

资料来源:

厘清重要概念,续享增值税免税优惠

http://www./2023-09/11/content_1031090.html

【相关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91044947.aspx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57b.html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7254311.aspx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oe.html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s92.html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72076787.aspx

关键词:

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税[2017]9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