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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tiaofu 2023-09-11
                                       张小军 张小军 2023-08-15 21:19

案例

202031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B公司,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

20215月,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扣缴义务。A公司立即纠正错误,进行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A公司扣缴四位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什么?

观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7)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据此,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该在2021316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并同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超过2021316日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需要缴滞纳金。

观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股息红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时间,取得股息红利包括实际取得股息红利,也包括获得取得股息红利的权利。本案中,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那么,纳税人既没有取得股息红利,也没有获得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对于其他形式的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案中,既没有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也没有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因此不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我们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7)第四条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应该在2021316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并同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在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后,完成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

需要指出的是,A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发生,是因为实际完成利润分配,并支付股息红利后产生的。如果A公司不遵循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完成利润分配,其扣缴义务并不会产生。

也就是说,公司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分红,侵犯股东权益A公司2020316日作出分红决议,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A公司一年之后没有实际完成利润分配,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和税务机关有权力要求A公司分红并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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