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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制度
2023-09-12 | 阅:  转:  |  分享 
  
进货查验制度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食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以下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和被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标签、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食品的感官质量是否合格。

二、采购进口食品的,应查验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等合法证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未载明食品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不得采购。

三、采购农副产品、林产品、海产品等生鲜食品时,应查验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质量合格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标志,并查验食品的上市凭证是否与电脑信息相符。

四、禁止采购、销售下列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3.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4.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5.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6.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五、采购食品时发现供货商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进货查验情况应建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七、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记录,记录应可供经营者通过电脑调阅。经营者在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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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wuzheng8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