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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湖北公布新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凤凰网湖北

 君临天下100 2023-09-12

原标题:湖北公布新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举报违规排污 市民获万元奖励

恩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实地调查粪污入河

恩施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实地调查粪污入河

鄂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废桶装着废油

鄂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废桶装着废油

通城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锁定黑臭水体源头

通城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锁定黑臭水体源头

荆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某石灰厂擅自倾倒脱硫尾灰 通讯员供图

荆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某石灰厂擅自倾倒脱硫尾灰 通讯员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 胡敏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今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既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又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

举报违规排污入河 市民获万元奖励

2023年2月26日,有市民通过“12369”环保热线反映恩施市龙凤镇喻家河水库下游有粪污排入河流,污染河道。龙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初步锁定为某养殖场粪污流入所致,遂将该情况反映至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

3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对该养殖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且应急池内存放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山林,致使大量粪污淤积山林,后随山间小溪流入喻家河,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清理排放至外环境的畜禽养殖粪污,并处以罚款。

目前,该养殖场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改。8月2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认为举报人提供了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在本案中,针对群众举报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深入分析、锁定证据、精准研判,在信访线索中深挖细查。在成功查办环境违法案件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重奖,以此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2

违规存放1吨废机油 当事人被拘留5天

2022年10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鄂城区汀祖镇王边村武黄高速桥下某仓库存放有废机油。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4个吨桶和20个铁油桶,现场存放废机油约1吨重。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袁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袁某存储的废机油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3年2月1日,该案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当事人被行政拘留5日。2月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加大对有关涉危险废物违法危害性的宣传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违法行为,警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有效地提高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能力。

3

排粪污致下游水体黑臭 养殖社被罚款并整改

2023年4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通城县麦市镇长冲村环境监管员上报的问题线索,反映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在排放养殖粪污,导致下游水渠内水体发黑发臭。

接到线索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环境监管员的协助下,及时锁定了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合作社停止外排养殖粪污的行为,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养殖粪污,并处罚款。目前,该养殖合作社缴纳了罚款并已完成整改。8月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023年,通城县实施了环境监管员制度改革创新,通过每村(社区)聘请一名环境监管员、每乡(镇)指定一名环境监管长的方式,实现了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全覆盖。本案中,环境监管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及时制止了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4

执法人员接到网络举报 查处16吨违规倾倒物

2023年4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网络舆情举报,反映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境内有罐车倾倒工业固废。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批次工业固废为湖北某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脱硫尾灰,实施倾倒脱硫尾灰的罐车所有权人为荆门市某石灰厂,共计倾倒脱硫尾灰约16吨。

脱硫尾灰为一般工业固废Ⅱ类,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目前,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8月2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荆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400元奖励。

在本案中,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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