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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例中,分析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

 随手一阅 2023-09-12

一、虚假诉讼罪的含义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对虚假诉讼罪的界定,其内涵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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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学界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是“行为人以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

继而取得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行为。学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大体有此两种。

不同之处在于对此罪侵害的法益界定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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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概念界定,因为虚假诉讼罪侵犯的首要法益是国家的司法秩序,也是处于第一位的法益,次要法益是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法益。

二、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难点解析

(―)怎样理解提起民事诉讼中的“提起”?

对于“提起”的理解,结合语境和其字面含义,其可以被解读为提出诉讼请求并起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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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结合《民事诉讼法》起诉与受理的相关规定?

“提起”是行为人将自己置于原告的地位,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寻求法院支持的行为

对“提起”的正确理解可以在司法认定中界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处于原告地位的行为人。

对于下列情形,情形一:A以捏造的事实持一定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B,此时A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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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A教唆B以捏造的事实持一定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C,此时B处于原告地位,A、B作为共犯可以构成本罪,可以很容易将上述A或者B的行为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可以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远不仅于此。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一审原告A起诉被告B之后,被告B又紧接着起诉原告A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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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原审被告B捏造事实起诉原审原告A,此时原审被告B是否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原审被告B完全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上述情形属于此规定中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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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B捏造事实起诉原审原告A,此时B虽然是原审被告,但是在反诉中处于原告地位,A虽然是原审原告,但是在反诉中处于被告地位,A此时属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此第51条规定中与反诉比较相似的另一个概念是反驳,即被告不认同原告的诉讼主张列出证据对于原告予以反驳。

假如原告A主张被告B欠其5000元钱且一直未归还,被告B伪造一张原告A的收款凭证证明自己不欠A的钱去应诉,法院最终采信被告B的证据,导致原告A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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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被告B的行为仅仅是通过伪造证据反驳原告A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因而被告B的反驳行为不能成立虚假诉讼罪。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这种情形,A、B两人都声称自己是某名牌手表的所有权人,为此发生争议,A向法院起诉该手表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在诉讼中,案外人C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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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C亦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C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其实是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诉。

C是原告,A、B是被告,C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因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怎样理解本罪的?

“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既然明确规定行为发生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就不能被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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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文认为这里的“民事诉讼”理应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此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将由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纠纷问题和刑事犯罪认定问题在一次判决中合并解决的诉讼活动。

在此诉讼活动中包含着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假如被害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会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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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诉讼”的程序,虚假诉讼罪并没有对其进行限定,换言之,行为只要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管在哪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些学者认为,本罪中的“民事诉讼”仅包含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排除二审、再审程序的适用。

主要原因在于二审、再审程序的启动不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提起虚假的事由、捏造事实引起的,因此,即使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也不适用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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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此并不赞同。首先,二审、再审程序和一审程序一样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捏造事实的行为可能发生在诉讼的任一阶段,在造成妨害司法秩序的危害后果方面并无不同。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不可能只对民事一审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而忽略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此类行为。

如若只规制一审中的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势必会造成法律处罚的漏洞,这是不合乎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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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含仲裁也是此罪司法认定的难点之一。

具体到案例中,公司B与员工A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劳动纠纷。

A捏造虚假的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庭采纳了A的证据,支持了A的主张。

此时,A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有观点认为员工A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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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以下几点,其一,仲裁和诉讼都可以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以此来看,仲裁被赋予了事实上的司法权。

其二,根据《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和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对当事人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说明存在当事人之间通过伪造证据申请仲裁,从而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A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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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仲裁和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是被明显区分开的两个纠纷解决路径,不能将仲裁理解为诉讼的一部分,或者直接理解为诉讼。

仲裁裁决的产生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做出裁判解决纠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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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的混合性质,但仲裁庭并不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纠纷解决的权力,其是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裁决。

从《仲裁法》第9条规定也可以看出仲裁和诉讼是严格区分开来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但诉讼还可以进行二审和再审。

其次,将虚假诉讼扩大至虚假仲裁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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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分析行为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显然,根据上文分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仲裁与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捏造事实提起仲裁”不能评价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不满足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要将捏造事实提起虚假仲裁评价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话,必须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拟制,而在刑法虚假诉讼罪中并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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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认定虚假诉讼罪的过程中不能将虚假诉讼扩大至仲裁程序,上述案例中员工A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上述案例中,假设在仲裁庭支持了员工A的主张后,员工A获得仲裁庭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当行为人A以此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怎样评价行为人A的行为,这是与仲裁相关的认定虚假诉讼罪的难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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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员工A的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程序包含执行程序,行为人以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没有超出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的范畴。

此处,“以错误的仲裁裁决”和“以捏造的事实”相对应。

其二,此种情形下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在于员工A将错误的仲裁裁决提交给法院是否可以评价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

在这里的错误的仲裁裁决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仲裁庭陷入错误认识形成的,仲裁裁决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形成的一个错误的原本不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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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又以这原本不存在的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来看,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行为人以错误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的。

(三)怎样理解“以捏造的事实”?

上文在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中已经对“捏造”和“事实”作了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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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讨论的是,行为人甲利用行为人乙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甲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如下,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来讲,“以捏造的事实”可以理解为以自己捏造的事实或者以他人捏造的事实。

从犯罪行为方面分析,“以他人捏造的事实”没有超出“以捏造的事实”的行为范畴,可以评价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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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法益损害的角度上讲,对法益的损害后果是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以捏造的事实”包含“以他人捏造的事实”。

对“捏造的事实”认定的另一难点在于,以“捏造的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观点认为,“捏造事实”指的捏造本身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比如原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行为人在确实存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具体的数额夸大、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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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向乙借1万元,并打欠条,乙将1篡改为10,并拿着篡改后的欠条向法院起诉甲还款。

根据上述观点,乙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笔者认为,乙的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乙以夸大欠款数额、捏造部分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做出甲欠乙10万元的判决,就可能给甲造成9万元的损失。

乙的行为可能侵害了司法权威和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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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将“捏造部分事实”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势必会造成虚假诉讼犯罪对这一类行为惩罚的漏洞,给行为人钻法律空子以可乘之机。

当然,此处的“捏造的部分事实”是足以影响法院公正判决的情况,假如捏造的是无关紧要的,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事实,依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对于“捏造的事实”的内涵是否包括“隐瞒真相”是对“捏造的事实”认定的第三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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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这样的作为形式,不包含“隐瞒真相+提起诉讼”这样的不作为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上述观点将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理解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复行为犯就不正确。

因为,虚假诉讼罪的表述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并不是“以捏造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实行行为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个。

其次,既然已明确本罪的实行行为,那么重点在于“隐瞒真相”是否可以评价为“捏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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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借款后未将欠条要回,乙隐瞒甲已经向其偿还借款的事实用作废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让甲偿还10万元借款。

乙的这种隐瞒甲向其已经偿还借款的真相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乙以捏造甲未向其偿还10万元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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