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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证明力判断

 隐遁B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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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力大小的认定

3.1.历史演变

关于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是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过程,是证明评价的过程,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从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从神明裁判到自由心证的发展过程。神明裁判是人类早期历史中存在的一种证据制度,发源于亚欧各国奴隶社会,在欧洲延续至中世纪早期。这种证据制度的特点是通过水审、火审、决斗等方式将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权力交给神明,“其合理和正义观念建立在神的信仰和崇拜的基础上,神明所显示的结果才是正义的和有权威的”。因其具有野蛮、愚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法定证据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是欧洲中世纪末期和资本主义早期存在的证据制度,它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规则预先设定,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根据自己的认识对证据进行判断。与神明裁判相比,法定证据制度固然是巨大进步,但这种制度显然具有机械、僵化的缺陷。因此,自18世纪末起,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缺陷的基础上产生并在19世纪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接受。依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法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规定,由法官依据其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早期的自由心证将法官主观上的自由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0世纪30年代以后,各国逐渐对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改造,抛弃其非理性、非民主的因素,既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规则对法官心证必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公开。

3.2.我国的证明力判断规则

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其核心是“自由心证”,我国法律虽然在条文表述上未明确提出“自由心证”这四个字,但相关规定背后的法理依据就是如此。关于“自由心证”的内容,我们会在裁判预测部分进行展开。

我国《200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对证明大小作出过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该条规定的背景或者说法理基础是借鉴英美法系最佳证据规则的原理,英美法系中,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

200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时没有保留,理由就是要更加彻底的贯彻自由心证,不对证明力大小作的比较出具体规定。最终全部归集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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