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男方过错较大,女方要求合理的精神赔偿,男方同意分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2020年4月支付了10000元,余下90000元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9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127****,于××××年××月××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20年3月27日原告陈某(简称“女方”)与被告姚某(简称“男方”)经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四、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男方过错较大,女方要求合理的精神赔偿,男方同意分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上述男方应付的款项,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得低于支付十万元(¥100000.00元)。五、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男方付违约金双倍支付给女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男方过错较大,女方要求合理的精神赔偿,男方同意分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上述男方应付的款项,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不得低于支付十万元(¥100000.00元)。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于2020年4月支付了10000元,余下90000元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9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6930元(以被告应支付的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共计三个月,按照年利率15.4%的两倍计算)的问题。原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双倍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明确,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15.4%的两倍计算,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可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即资金占用费为866元(90000元×3.85%/年×3个月=866元),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