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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杰 | 新见吐鲁番出土“入老”文书考释

 风声之家 2023-09-13

原创 马俊杰 西域研究 2023-09-13 13:39 发表于新疆

收录于合集#吐鲁番学24个

来源:《西域研究》2023年第3期

新见吐鲁番出土“入老”文书考释[1]

马俊杰
内容提要

新见《高昌延寿十五年(638)羁人袁虫子上启为乞入老免役事》是麹氏高昌国时期的一件世子令,不同于以往发现的王令。该令应“入老”事务而产生,事主身份为具有高昌特色的“羁人”,不仅在制度层面揭示了麹氏高昌的地方特色,更诠释了其与中原文化的血肉联系。此外,世子令的发现也丰富了麹氏高昌文书行政的研究类型,还为考察同时期其他中原王朝属国的地方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天子之言称“诏”或“制”,皇后、太子、诸王之言称“令”,这是学界对秦汉以来王言制度的一般认识。隋唐时期,国家空前强大,一度出现了四海臣服、万国来朝的盛况。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各属国的最高首领们也纷纷参照“令”式文书来实现地方治理,成为中国古代王言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无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这方面的资料都异常匮乏。截至目前,共发现七件出自麹氏高昌国时期的王令。此次新公布的《高昌延寿十五年(638)羁人袁虫子上启为乞入老免役事》(以下简称《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也属于麹氏高昌国的令,但在格式上又不同于以往发现的王令,而是世子令。该世子令因处理麹氏高昌国的一件“入老”事务而产生,申请“入老”的事主身份为具有高昌制度特色的“羁人”。笔者不揣鄙陋,从制度渊源、公文属性、政治内涵等角度对文书加以考释。

一 “入老”文书与赋役制度

《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出自阿斯塔那601号墓,拆自女墓主的纸鞋。为便于探讨,遵照原格式录文如下(图1):[2]

图1 高昌延寿十五年羁人袁虫子上启为乞入老免役事

文本大致可以分为三段:第1~4行,为上行文“启”、上书日期和事主签署;第5行,为高昌执政者亲笔大字“令”及令文;第6~7行,为执行机构官员的签署。内容反映的是:延寿十五年(贞观十二年)二月三日,羁人袁虫子上书高昌执政者,[3]说明自己年事已高,无法承担派役任务,请求获得“入老”身份;该请求得到了执政者以令的形式作的批复;并由执行机构负责传令推行。文书中提到“羁人”“入老”两个特定概念,本文逐一探讨。

第一,“羁人”概念传世文献未载,仅见于麹氏高昌时期的几件出土文书。其中,《高昌传判麹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中还包含了“羁人役”概念。[4]《除丁输役课文书》是一件放免丁输课役的文书。“羁人役”出现在第1~2行“次传 [/□范怀庆作供人一年除”,及第9~10行“麹□□□□/憙羁人役,麹伯达营家壹年除”。

卢开万先生较早探讨“羁人”和“羁人役”的问题。《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前672)“羁旅之臣”下有杜预注,“羁,寄也;旅,客也”[5]。据此,卢开万先生认为,“羁人就文书原意而言,即是由外地到高昌客居客住的人们。他们这些人大概没有土地,而从事各种手工业劳动或商业活动”,“羁人即浮浪人”。[6]冻国栋先生则认为,羁人是否为浮浪人有待商榷,“羁人即羁旅之人,其来源当为唐初从东突厥逃入高昌的一部分汉民。”[7]其依据是贞观十三年《讨高昌王麹文泰诏》所载,“自隋季道消,天下沦丧。衣冠之族,疆埸之人,或寄命诸戎,或见拘寇手。及中州既定,皇风远肃。人怀首丘,途经彼境,皆被囚系,加之重役,忍苦遐外,控吿无所”。[8]

笔者比较认同冻国栋先生的观点,理由有三:其一,羁人役与商人役类似,均强调派役对象的身份。常见的兵役、丁输等概念则强调役种。其二,羁人从事的杂役类型具有随机性。除了上述文书提到的“供人”“营家”之类,《高昌条列用羇人上现残文书》[9]和《高昌延寿十四年(637)兵部差人看客馆客使文书》[10]等出土文书中还提到“上现”“看客馆客使”等杂役。“供人”“营家”均是供私人驱使,“看客馆客使”是在特定场所供人驱使,“上现”则是变相的兵役。派给羁人的杂役类型繁多,并且与普通民丁一起派役,说明派役种类具有随机性。其三,羁人役的派役周期具有临时性。上述三件文书中分别提到“供人”“营家”的从役周期大致为“壹年”,“上现”“看客馆客使”的周期大致为“五日”,较之于租庸调之类的常规赋役,羁人的派役周期也具有临时性。因此,作为具有麹氏高昌特色的羁人役、商人役,很可能是常规赋役制度之外,拘囚商旅之人,强制征派的杂役。

第二,“入老”概念由来已久,意即移入“老”籍,又称“免老”。秦汉以来,国家逐渐建立了一套以年龄划分编户民的身份和赋役等差的制度,年龄在丁、中阶段的编户民是征派赋役的主要对象,被称为“丁中制”。据《汉旧仪》所载,“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11]最晚秦朝“免老”概念就已经形成。隋唐制度远承秦汉、近续北朝,“入老”制度亦如此。秦汉以来“入老”的年龄基本在六十上下,其标准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尤其是北齐的规定“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12],设立了“入老”的双重标准,最能说明这项制度考虑到了编户民在纳赋与从役方面的不同承受能力。而唐代宗时期,“成丁”年龄一度推迟到二十五岁,“入老”年龄曾一度提前到五十五岁,说明“入老”制度开始从赋役方面的务实功能,扩展到优劳、崇老等意识形态方面的教化功能。

关于中原历代王朝丁中制实施的具体细节,出土文献也提供了大量的文书证据。相比之下,麹氏高昌关于该制度的文献异常匮乏。如今,得益于《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的发现,不仅证明麹氏高昌实施过丁中制,而且“入老”文书所体现的务实精神也几乎与中原王朝同步。再次说明了,麹氏高昌自麹嘉以来,官制、赋役等方面的制度比类中原这一观点的正确性。

二 “入老”与“入养”文书

《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并非首次发现的“入老”文书。1947年,记者李帆群在三堡的墓葬中发现了一件麹氏高昌国时期的令式文书,并初步做了录文。[13]但首次公布时既未定名,也未刊载图片。陈国灿先生首先将其命名为《高昌重光二年(621)正月十九日张养子辞》。[14]本间宽之、王素先生又先后修订录文、复原格式。[15]本文参考前人成果及《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的格式,修订录文及格式如下:

文书大致分为三段:第1~3行是上行文“辞”,第4行是传令机构官员签署,第5行是高昌王的批复“令”及令文。内容是:重光二年,张养子向高昌王麹伯雅上书,说明自己年事已高(年向秋方),体能下降(气力惙弊),请求批准其“入老”;该令由侍郎高众传;请求得到了麹伯雅以王令的形式所作的批复。

结合《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可推知,麹伯雅批复的“令”也应该是别笔大字。需要指出的是,文书第3、5行的两个“老”字,李帆群先生录文原描作“”或“[16];王素先生录作“养”。笔者认为该字为“老”,并非“养”。理由如下:

第一,事主“张养子”之名又见于《延昌卅六年(596)前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延和三年(604)四月廿日前后将保谦等所领人名籍》,学界已经有诸多成果,其姓名的准确性当无疑。事主姓名既含“养”字,同一文书其他位置出现的“养”字李帆群先生没有道理识读不出来。李先生在文章中提到,“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可是我相信这是类似于巫人所作的奏帖”,疑将“老”认作“鬼”,但并没有明示,最终选择了直接描摹。说明该字一定与“张养子”之“养”有较大差异。

第二,如果李帆群先生的描摹准确,那么该字一定是“老”。因为“”或“”,系敦煌吐鲁番地区“老”字的俗写,而“养”字并没有接近的写法。试举几例(表1):

表1 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老”“养”俗写示例

第三,“入老”与“入养”是同属古代赋役制度,但适用情形不同的概念。一方面,“入老”一词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多处文例,内涵明确。[17]移入“老”籍就意味着享受免役待遇,在文意上“入老”也符合文书中张养子表达年岁已高,请求放免的辞意。另一方面,“入养”一词在传世文献中未见文例,目前仅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麹氏高昌延昌四年闰月十一日某人辞为入养事》[18],录文如下:

该文书与《重光二年入老文书》结构几乎一致,也可分为三段:第1~7行是上行文“辞”,第8行是传令机构官员签署,第9行是高昌王批复的“令”及令文。其大意是:延昌四年,某人向高昌王麹乾固上了一件辞文书,请求批准其“入养”,该请求得到了麹乾固以王令的形式所作的批复。

从“汤药”等用语来看,事主身患重病或有残疾,近似唐制的“三疾”之属。《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官吏》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19]“三疾”与黄、小、中、丁、老都是赋役相关概念,并且是单独一类特殊的编户民群体。

唐代“三疾”之民在法律上享有诸多优待。《旧唐书·食货志》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20]同书《职官志》载,“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21]“三疾”在定刑量罪过程中享受减赎之法。同书《刑法志》载,“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2]遇到即位、改元、上尊号等国之大事时,“三疾”是与八十以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鳏寡孤独等享受特殊恩惠的人群。课役方面的特殊待遇在“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中体现得更为明确,《通典·丁中》载,“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征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于实”。[23]“三疾”为“不课户”,由县令定簿,与“老”同属于免课役的范畴。这也是《延昌四年入养文书》得以生成的制度依据。

另外,吐鲁番还出土了一件相关文书《唐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24]。事主孙海藏是从役之人,身患重疾不堪行军,请求“入疾”并发放公验,送柳中县“安养”,性质与《延昌四年入养文书》相似。可见,“入老”“入养”均与赋役制度相关,所涉之人享受免役等待遇,但适用的对象和情形则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麹氏高昌赋役制度相关的文献记载异常匮乏,相关研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土文献,所以李帆群先生所获文书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当然学者们面临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刊布条件有限,李先生只做了初步的录文,由此产生了对录文内容和格式数十年的探讨。在历代学者的不懈努力之下,文书内容、公文格式和相关制度的细节也越来越清晰。如今,笔者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才能借助于新发现的“入老”文书为《重光二年入老文书》正名。不仅如此,结合以上三件入养、入老文书,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知麹氏高昌的相关制度存在的时间达到七十五年以上,而且与中原制度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也为理解同时期的中原制度提供了珍贵的参照。

三 “入老”文书的格式属性

就目前所见,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含有别笔大字“令”的文书共计八件。[25]除上述三件外,另外五件为:《高昌延昌六年(566)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高昌延昌十七年(577)史天济求买田辞》《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4)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高昌某人请放脱租调辞一》《高昌某人请放脱租调辞二》。[26]

五件令文书均出自阿斯塔那152号墓。其中,前三件的时间为延昌时期,被视为高昌王麹乾固批复的王令。后两件文书虽然时间信息缺失,但是与前三件同拆自男性墓主的纸鞋,时间上应该距离延昌不远。而且,五件文书结构完全一致,应该都属于王令,与前揭《延昌四年入养文书》《重光二年入老文书》亦同。七件王令均由“上行文'辞’+传令机构官员签署+别笔大字'令’和令文”三部分构成,格式可归纳如下:

由此可见,从麹乾固在任的延昌四年到麹伯雅在任的重光二年(义和政变时期除外)期间,高昌王令的格式是基本固定的。

反观《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则是由“上行文'启’+别笔大字'令’和令文+执行机构官员签署”三部分构成。不仅第一部分上行文“辞”变为“启”,而且上行文的时间、事主的姓名都后置,另外,还取消了“令”前传令机构官员的签署,设置了执行机构官员的签署,与上述七件王令的结构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显然属于新发现的公文类型。其格式可归纳为:

本间宽之先生曾总结过麹氏高昌的文书行政有三类:上行文“辞”和“奏”,下行文“符”。[27]王素先生进一步总结这三类为“传辞令”“传奏令”“传符令”,并与“追赠令”“传帐令”共同纳入高昌王令的范畴。[28]上述七件王令均是“辞+令”的形制,属于本间宽之先生总结的“辞”或王素先生总结的“传辞令”。但《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是“启+令”的形制,不属于本间宽之或王素先生总结的任何一种类型。可见,《补编》将这件文书命名为《高昌延寿十五年羁人袁虫子上启为乞入老免役事》,也体现了朱雷先生对这件文书性质认定的审慎态度。

麹氏高昌“启”文书的行用制度,传世文献中没有记载。参照《唐六典·三师三公尚书都省》所载唐朝“启”文书的适用范围,“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29]可知唐朝的“启”也是上行文,专用于上书皇太子。敦煌吐鲁番地区发现的唐代“启”文书实物有《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永淳元年(682)授氾德达飞骑尉告身》《景云二年(711)授张君义骁骑尉告身》,均是皇太子监国期间的文书。那么,作为唐朝属国的麹氏高昌国时期的“启”有没有可能是世子监(王)国期间的产物?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虽然《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是已知的唯一一件麹氏高昌时期包含“启”字样的文书,但出土文献中还有三件钤盖“虔恭上启”印的文书,分别是《高昌重光四年(623)二月辅国将军领宿卫事麹某残启》[30]《高昌重光四年三月残表启》[31]《高昌延寿某年勘合行马、亭马表启》[32]。由于第三件文书为13块断片,并且文书格式不甚清晰,本文仅移录前两件文字如下:

1.重光四年二月残启[33]

2.重光四年三月残表启[34]

对于“虔恭上启”印,关尾史郎先生结合《唐六典》所记唐朝“启”文书的适用范围,认为该印是高昌世子一类文书所用的官印。他还注意到,《延寿某年表启》残存“延寿”字样,但此时麹文泰继位为高昌王,继续钤盖“虔恭上启”印不合理。他推测,可能是延寿末年,高昌即将灭亡前,麹智盛作为世子、高昌令尹,代麹文泰处理政务所致。[35]王素先生认为,“麹文泰在继位为高昌王期间,曾经根据唐制,进行过多项改革。他在重光年间,代父监国,审批官吏上启,自然也是根据唐制。”[36]笔者亦认同两位先生的观点。

麹文泰在“重光复辟”中的重要作用,学界已有定论。因此,重光四年麹文泰代父监国处理政务是可以肯定的。上引《重光四年二月残启》第4行“东宫□”的职官也能说明本件文书与世子有关,另外吐鲁番出土文书《高昌重光某年条列得部麦田、□丁头数文书》亦有“东宫司马史□”字样。[37]可见,世子监国文书钤盖“虔恭上启”印,正是麹伯雅、麹文泰父子在文书制度上比附中原的证据,当然也说明了“启”在麹氏高昌专用于上书世子。

因此,《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中“启”的文书性质就可以确定下来。第5行别笔大字“令”,当是世子麹智盛亲笔;公文属性为世子令,而非王令。关尾史郎先生当年关于《延寿某年表启》的推测,如今也得到了印证。

四  结语

高昌王国由两汉魏晋在西域设置的屯田根据地发展而来,国民以汉族为主,文化也以汉文化占主导地位,这是古往今来的共识。《魏书·高昌传》有载,“彼之甿庶,是汉魏遗黎,自晋氏不纲,因难播越,成家立国,世积已久”[38]。《旧唐书·高昌传》亦载,“高昌者,汉车师前王之庭,后汉戊己校尉之故地……有文字,知书计,所置官亦采中国之号焉”[39]。所以,麹氏高昌在官制、赋役制度等方面均表现出了与中原王朝的同源性。

八件令文书涉及入养、入老、放脱租调、买田、买葡萄园等具体内容,分为赋役和土地贸易两个方面。中原的赋役征纳自西汉以来有编户制度为保障,国家定期进行人口普查、登记、上报。一般情况下,涉及入养、入老、放免赋役问题无须编户民个人申请。比如《唐会要·团貌》载,“延载元年八月敕: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县,虽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团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团貌”[40]。所以,如今能够看到很多出土的户籍文书中有年龄的注记。即便特殊情况下,如从役过程中因病、伤残就养的申请,也只是由地方逐级申报、地方长官行判,有前揭《唐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等文书为证。土地贸易也是如此,虽然唐律有规定禁止民间随意买卖田地,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一定弹性,尤其是均田制失效后,“官从政法,民从私契”成为总体特征。相比之下,麹氏高昌则不同,不仅需要个人申请,还需要由最高级别的执政者批复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也是由于高昌的实际规模只相当于中原王朝一个郡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同时,由于高昌的存档制度周期较短,[41]所以很可能这样的文书资料是由个人长期保存的,如今才被发现于不同的墓葬。但是,即便高昌的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层面与中原制度略有差异,其文化的同源性仍是主要特征。

此外,这八件令文书还为我们重新审视麹氏高昌时期的政治打开了一些新的思路。过去,关于重光年号的归属学界曾存在过争议,后经吴震、孟宪实等先生的论证,已解决该问题。[42]引起争议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两《唐书》和《资治通鉴》关于麹伯雅卒年的记载有出入;二是麹文泰在重光复辟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关于第二点,有麹文泰“光武王”的谥号以及《重光四年二月残启》《重光四年三月残表启》《延寿某年表启》这样的世子监国文书为证。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能确定最早的麹文泰主政的文书证据,时间是重光四年,即麹伯雅的卒年。而且,《重光二年入老文书》属于王令,说明至少在重光二年以前,仍然有麹伯雅主政的一个阶段。所以,不宜高估麹文泰在重光年间的制度方面的影响。

重光四年(武德六年),麹文泰继位后还与唐朝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友好属国关系。贞观初逐渐发生了变化,直至贞观十三年唐太宗发布《讨高昌王麹文泰诏》指责麹文泰“犹为不轨,敢兴异图,事上无忠款之节,御下逞残忍之志”[43],出兵讨伐。关于麹文泰意图不轨的证据,已有不少学者做过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书制度,职官签署加“臣”字,加盖“奏闻奉信”官印;二是官号设置,模仿唐朝设东宫舍人、殿中侍御史等官职;三是命妇制,麹文泰母、妻的称谓由“夫人”改为“太妃”“妃”;四是都城建制,城门更名,并仿照唐朝京城格局。[44]对于第一点,《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第1、4、6行又提供了新的补证。但更重要的问题是,《重光四年二月残启》第4行的大字“东宫”是世子所批。[45]如果这个观点成立,“东宫”的大字批复效仿的就是地方长官行判的程序,原文书可能是“辞+判”的形制,而不是“辞+令”的形制。但即便如此,此时的“东宫”二字已经有了逾制的成分。《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所采用的世子监国文书形制则发生了质变,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两代世子理政的姿态从过去模糊遵守地方长官身份,已然上升到直接比附唐朝太子,这是明确的僭越。此外,同时期的其他出土文书中公文套语“记识奏诺”也逐步演变为“奏闻奉信”官印的使用,从“诺”到“闻”的改变实际上是上升到比附天子御画的层面。这些实实在在的逾制内容证明唐太宗对麹文泰的指责并非虚妄,延寿改制的自立倾向是明确的。

以往的研究会将《旧唐书·高昌传》所记延寿年间高昌阻断西域交通、长期不朝、大放厥词等行为都视为麹文泰所为。但是《延寿十五年入老文书》《延寿某年表启》又提供了一些延寿末年的新细节:与重光年间麹伯雅病重、世子麹文泰监国类似,高昌灭国前也经历了至少三年的麹文泰病重、世子麹智盛监国的阶段。高昌与唐朝的关系急转直下大概就与麹文泰病重有关,关键节点就是延寿十五年。据王素先生统计,麹文泰在任期间有两个阶段未与唐朝交通:一是延寿八年至九年(631~632,贞观五年至六年),二是延寿十二年至十五年(635~638,贞观九年至十二年)。[46]于是,贞观十三年太宗下诏指责麹文泰“高昌数年来朝贡脱略,无藩臣礼,国中署置官号,准我百僚,称臣于人,岂得如此!今兹岁首,万国来朝,而文泰不至”[47],并预备讨伐。结果连续发生了三次戏剧性的转变:先是唐朝兵马齐备,整装待发,但应该是高昌遣使谢罪,于是“太宗冀其悔过,复下玺书,示以祸福,征之入朝”;然而,面对太宗命其来朝的要求,“文泰称疾不至”,于是引发了新一轮的讨伐行动;结果,“(麹文泰)闻王师临碛口,惶骇计无所出,发病而死”[48]。需要指出的是,高昌自有国以来,虽然名义上为中原王朝属国,但是往往迫于周边部族的压力同时称臣,可以说左右逢源才是其长期生存的基本策略。当太宗已经箭在弦上的时候,麹文泰抗旨不朝,实属异常。《高昌传》所记“文泰称疾不至”被唐朝尤其是太宗视为借口,引发了真实的战争,导致灭国。如今,得益于世子监国文书的发现,可以明确延寿十五年麹文泰已经病重,称病抗旨的异常行为和惊惧而死的意外结局都有了更合理的逻辑。

当唐军兵临城下的时候,新王麹智盛的反应也很耐人寻味。一边移书侯君集,将责任尽数推卸给先王,说,“有罪于天子者,先王也,咎深谴积,身已丧亡。智盛袭位无几,君其赦诸?”[49]另一边却又据城不出。麹智盛的惊惧失措,很大程度上由于心虚,因为延寿十五年前后麹文泰已经病重,诸多决策与麹智盛有直接关系,所以他急需获得既往不咎的承诺。同时,结合出土文书中的逾制内容,我们知道麹智盛所说“有罪于天子者,先王也”也是部分实情,延寿改制过程中的逾制问题愈演愈烈,到麹智盛监国的时候也没有悬崖勒马,高昌与唐朝的对立和矛盾的爆发就成了历史之必然。可以说,高昌灭国是麹文泰的一意孤行和麹智盛的明知故犯叠加的结果。麹氏高昌也是宗族社会,王国内的统治很大程度上依赖世家大族,义和政变的根源也在于此。因此,高昌灭国后,唐朝将麹智盛君臣、豪右迁徙中原地区也不失为一种柔性策略。

 滑动查阅注释

[1]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唐代告身的搜集、整理与政务运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2YJC770017)的阶段性成果。

[2] 图片及录文参朱雷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巴蜀书社,2022年,第15页。文书编号06TAM601:24/2—2。《吐鲁番出土文书补编》以下简称《补编》。

[3] 按:此处之所以称“高昌执政者”,是因为文书中“延寿”年号虽然属于高昌王麹文泰,但实际上此时由世子麹智盛监(王)国,下文将结合“启”文书详细论证。

[4] 图及录文参唐长孺主编;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346页。文书编号66TAM48:42,50。以下简称《除丁输役课文书》。

[5]《春秋左传正义》卷九“庄公二十二年”,〔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第3851页。

[6] 卢开万:《试论麹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84、85页。

[7] 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90页。

[8]〔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三〇《蕃夷·讨伐·讨高昌王麹文泰诏》,中华书局,2008年,第702页。此段文字又见于〔宋〕王钦若编纂:《册府元龟》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讨第四》,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1402页。

[9]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4页。文书编号72TAM151:72。

[1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贰,第76页。文书编号72TAM171:12(a),17(a),15(a),16(a),13(a),14(a)。

[11]〔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85页。

[12]〔唐〕魏徵等撰:《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第677页。

[13] 李帆群:《高昌古墓发掘的经过》(上)(下),原载《新疆日报》1947年5月8、9日。再刊《京沪周刊》1948年第2卷第14期,第23页;第15期,第22~24页。以及《现代月刊》1948年第7期,第15~18页。

[14] 陈国灿:《吐鲁番文书在解放前的出土及其研究情况》,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4年第6期,第29页。后收入氏著《论吐鲁番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8页。以下简称《重光二年入老文书》。

[15]〔日〕本间宽之: 《麹氏高昌国の文书行政———主として辞をめぐって》,《史滴》第19号,1997 年,第11~12页;王素:《高昌王令形制综论》,《西域研究》2019 年第 1 期,第81~82页。

[16] 李帆群先生在《新疆日报》《京沪周刊》录作“”,《现代月刊》作“”。

[17] 参《通典·食货·丁中》《唐会要·团貌》《唐大诏令集·帝王·册尊号赦上·广德元年册尊号赦》《旧唐书·代宗本纪》等篇章,主要涉及《广德元年改元制》《广德元年册尊号赦》《景云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等。

[18] 图片及录文参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 《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285页。文书由5件残片组成,涉及文书编号2006TZJI:129、137、151、155、157。以下简称《延昌四年入养文书》。

[19]〔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第753页。

[20]〔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1975年,第2088页。

[2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第1826页。

[22]《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37、2138页。

[23]〔唐〕杜佑撰:《通典》卷七《丁中》,中华书局,1988年,第155页。

[2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88页。文书编号64TAM35:19(a)。

[25] 关于此类文书中的大字“令”为高昌王别笔的观点,最早由姚崇新先生提出。他认为《延昌十七年买田辞》“尾部有国王的朱批:'令,听买取。’”(姚崇新:《麹氏高昌王国官府授田制初探》,《中国吐鲁番学学会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新疆建工印刷厂,1991 年,第 134 页。)但王素先生认为,“首先,'令,听买取’四字均非朱笔; 其次,其中 '听买取’三字也并非别笔。”比较本文所涉八件令文书的字迹,可知大字“令”为别笔的观点是可以确定的,但令文是否也同属别笔有待商榷。

[2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贰,第140~144页。文书编号72TAM152:22—26。

[27]〔日〕本间宽之:《麹氏高昌国の中央行政机构とその官制について》,《史观》第149册,2003年,第22~29页。

[28] 王素:《高昌王令形制综论》,第68~97页。

[29]《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第11页。

[3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壹,第389页。文书编号67TAM364:01。以下简称《重光四年二月残启》。

[31]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贰,第203页。文书编号64TAM10:47。以下简称《重光四年三月残表启》。

[32]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壹,第435~440页。文书编号68TAM99:5/1(a)—5/13(a)。以下简称《延寿某年表启》。

[33] 原注:本件盖有朱印两处,印文为“虔恭上启”。

[34] 原注:本件盖有朱印四处,印文为“虔表上启”。讹,更为“虔恭上启”。

[35]〔日〕关尾史郎:《高昌文书にみえる官印について——〈吐鲁番出土文书〉札记(九)》(Ⅰ)(Ⅱ)(Ⅲ),《吐鲁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报》第40、41、44号,1990年,第1~4、5~8、1~4页。

[36]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394页。

[37]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贰,第194页。文书编号 69TAM140:18/3。

[38]〔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4页。

[39]《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第5293~5294页。

[40]《唐会要》卷八五《团貌》,第1555~1556页。

[41] 孟宪实:《论高昌国的下行文书——符》,《西域研究》2004年第2期,第23~26页。

[42] 吴震:《麹氏高昌国史索隐——从张雄夫妇墓志谈起》,《文物》1981年第1期,第41页;孟宪实:《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齐鲁书社,2004年,第304~308页。

[43]《唐大诏令集》卷一三〇《蕃夷·讨伐·讨高昌王麹文泰诏》,第702页。

[44] 对于前两点的研究,王素先生在《“延寿改制”与王权膨胀》中有详细的学术史梳理及观点辨析,参氏著《高昌史稿:统治篇》,第401~410页。孟宪实先生从“延寿改制”的角度归纳了麹文泰改革逾制的几个方面,除前面两点外,又补充了命妇制、高昌城建制两点,参氏著《汉唐文化与高昌历史》,第308~318页。

[45]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第392页。

[46]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第398页。

[47]《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第5294页。

[48]《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第5295页。

[49]《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第5295页。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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