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30周年,9月是第14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近期发布的多起案例,主要用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倡导公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请理性学习。 一、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某派出所通报线索称,在其辖区内有一男子在河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经核查,2022年4月13日,该人携带YAESUFT-817ND型号黑色无线电台,在河畔开机使用收听北京市无线电协会438.500,439.100MHz中继台约半个小时,该无线电台具备收发功能且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 YAESUFT-817ND型号黑色无线电台 二、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没收YAESUFT-817ND型号无线电台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线电管理部门提示 擅自设置无线电台可能对正常的无线电信号造成干扰,因此我国无线电台站设置采用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无线电台均应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并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使用要求使用,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可能影响周边电磁环境,并将面临没收无线电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锐目通信对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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