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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CSP-药企交易链条的8个稽查要点、风险管控与应对

 求学修身2011 2023-09-17

◎ 华税税务争议组

编者按:两票制实施后,大量医药咨询服务公司(指无配送商资格、无药品所有权,仅为制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简称CSP公司)注册成立,为制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向制药企业开具发票。CSP公司同时注册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接受个独虚开的咨询服务费发票(个独利用核定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抵消税负),将套取的制药企业资金转至个独账户,最终以赞助、商业回扣等各种名义支付给医生。企业认为咨询服务得到制药厂和CSP公司的双方认可,不应认定为虚开,但上述模式为何被定性虚开,稽查局又是从哪些方面取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虚开,企业应当如何预防、应对,以下撰文分析。

案例引入:
S公司向20余家制药企业开具品名为推广费、咨询服务费等的专票和普票,套取资金,涉及税额1000余万,同时利用个独可以享受的核定征收政策,虚构个独与S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交易,取得40余家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品名为“推广费、咨询费”的专票和普票,以抵扣S公司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实现税前成本列支,前述套取资金最终转入多个医药代表账户,向近30名医生支付回扣。通过医药代表最终支付给医生的回扣占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为20%-3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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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独→CSP公司→制药企业“加价洗钱”模式的8个稽查重点

Step1:证明CSP公司及个独无经营实质



1、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办公人员

2、CSP设立多个个独,与个独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3、个独频繁注销、顶额开票、开完走逃失联



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要求提供办公场地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服务合同;

实地核查是否有办公人员,要求提供工资付款凭证和医保社保缴纳凭证;

个独、CSP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清楚相关业务,是否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虚设的空壳公司;

结论:无办公痕迹、仅有1-2人负责保管印章,开具、零售发票、领取银行对账单、办理注销、保管印章,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实际经营人员,对开立公司不知情,为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设立。

Step2:证明医药咨询服务合同虚假



4、服务合同为从网上下载模板、药企不对合同内容进行追踪

5、“服务费”约定方式异常,与药品等销售数量挂钩



检查方法:

要求CSP及个独企业说明具体向药企提供了哪些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广告服务;

进行上述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各个流程的实际业务负责人,包括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在公司的任职方式。

结论:服务费的约定与产品销售挂钩,制药企业不对服务真实性进行核实,药厂不对具体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验收,只需要CSP公司提供相应资料。

Step3:证明CSP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制药企业“过票洗钱”



6、个独的企业账户虚假,无实际经营资金流水

7、制药厂→医药咨询服务公司→个独→医生的资金流

8、个独注册地大多在园区企业,享受财政返还或核定征收政策优惠



检查方法:

开户行账户流水、关联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追踪从制药厂开始的资金流向,以发票为依据计算各交易环节涉及发票对应的资金往来,并推算“开票费”等。

关注:在上述交易模式下,不存在“资金回流”,但稽查局仍可能基于第二步确定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各环节资金的计算,认定各环节服务交易系虚设,目的在于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制药厂“过票洗钱”。

二、CSP公司及制药企业面临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在前引案例交易模式中,企业认为,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得到制药企业的认可,制药企业支付服务价款,咨询服务公司开具发票,不涉嫌虚开。但通过第一部分的分析,结合各地稽查部门的查处动态,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果无法提供资料证明服务提供真实性,且服务费与药品销售额直接挂钩的,辅之以相关证言,基本可以形成认定企业构成虚开的证据链。

CSP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调整,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收罚款,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制药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仅需要做进项转出,若无法证明善意,则同CSP公司一样,面临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应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医药企业风险管控与稽查应对策略

1、理顺行政处理、处罚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关系

由于虚开刑事案件大部分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程序中发现进而移交公安,且虚开犯罪涉及的发票开受、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回流情况、虚开税款数额、抵扣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司法机关均需要借助税务机关力量侦办,且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也带来税务机关深度参与虚开刑事案件办理。因此,药企应当理顺行政处理处罚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关系,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虚开向刑事责任的转化。

此外,我们关注到部分稽查局在案件移送公安后辸向企业做出处罚决定,而根据行政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规定,案件移送公安后,税务机关应待刑事司法程序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给与处罚,企业此时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通过复议程序进一步了解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若处理、处罚决定被复议决定撤销的,极有可能促进司法机关更加客观的审查稽查移送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取得刑事司法程序的良好结果。

2、逐票梳理票、账、合同,就服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提出抗辩

对于药企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因此需要立即从现在的通过虚开过票来解决销售费用问题转变到通过合规营销来有效降低消费费用和成本,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入手来有效的降低销售费用,从而真正管控住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建议药企建立完善发票风险管理数据库,并逐票梳理票、账、合同,重点审核CSP服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进入税务稽查程序,应当据此抗辩。

3、建立风险审查与隔离机制,防止上下游虚开责任传导

在两票制背景下,药企宜采用购销分离模式,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从上下游传导,同时切断购销产生的虚开风险向核心层公司(母公司、总公司)蔓延。

同时,建议药企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假若发现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嫌疑的,药企应当及时补救、自行进项转出,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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