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具备哪些条件? 黄璞琳 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是由以下四要素依次排列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的特殊情况,如,缺少前述四要素的某部分,或者四要素排列顺序打乱等,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就同时规定了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之特殊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则进一步细化了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这意味着不能在公司等企业设立登记时就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而只能是已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时通过申请变更登记来获准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意味着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获准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其二,该企业法人必须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即,企业法人申报变更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必须投资设立3个以上的子公司,且这些子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子公司设立区域必须跨越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2)子公司的字号,必须与该企业法人的字号相同;(3)子公司必须经营1年以上。 其三,虽然不具备前述第二项条件,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法人,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其四,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即,在全国同行业内不能存在两个及以上使用相同字号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如,都叫“AB食品有限公司”。具体依据可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之规定。 其五,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受理其变更登记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给予保留期的其他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即,根据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该机关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而无论该其他企业名称是否冠了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冠了何级行政区划名称。 其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即: (1)一般情况下,申报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包括已登记的和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如,在北京设立的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要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就必须与北京市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餐饮服务行业的无投资关系的所有企业的名称字号都不相同;在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设立的从事食品行业的公司,要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就必须与江西省抚州市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食品行业的无投资关系的所有企业的名称字号都不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如何理解?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除了由该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以及该设区的市所辖县区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外,还会存在住所地在该设区的市区域内但由上级市场监管局直至国家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前述住所在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但由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区级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给予保留期的企业名称,是否都列入比对范围?如,在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设立的从事食品行业的公司,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如,申报字号为“AB”的“AB食品有限公司”)时,如果住所地在该县或者抚州市的其他区县的同行业且无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是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甚至国家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字号相同的企业(如,“江西省AB食品有限公司”)。前述情况下,应否纳入比对范围? 如前所述,根据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在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局或者该市所辖县区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如果申请变更登记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其字号就不得与该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既然将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字号比对范围,明确表述为“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就说明该比对范围应当是超出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同一企业登记机关”之范围。因此,个人认为,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字面含义以及逻辑关系来看,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的,不仅受理其申请的市场监管局本身登记或给予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以及该企业所有地的其他县区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给予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列入比对范围,在该设区的市一级市场监管局的上级市场监管局直至国家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且住所在该设区的市内的同行业企业,其名称字号也应纳入比对范围。即,住所在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但由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区级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给予保留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均应列入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的比对范围。 (2)特殊情况是,如果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行业企业,与申报登记无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法人之间,具有投资关系,则不受名称字号不相同的限制。 其七,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无投资关系、无行政区划名称且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等规定,如果他人在先知名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虽然不属前述比对范围,但申请登记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使用了相同字号且足以导致混淆误解的,也应予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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