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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老人李某某与女儿李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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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1年1月16日,80多岁的李某某和其大女儿李某来到南昌市豫章公证处阳明路窗口,要求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员朱XX接待了当事人,通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李某某与其原配妻子刘某某生有二女一子,其中儿子已离世,儿媳也失去联系,李某某的配偶刘某某与孙子李某涛长期在萍乡生活。李某某与配偶刘某某、孙子李某涛的关系不和,孙子李某涛也不会对其进行生活照料和养老安置。由于李某某名下的房子已被配偶刘某某和孙子李某涛出售,目前李某某无房可住,只能和大女儿李某一起生活。为了让自己老有所依,李某某和大女儿商量好,一起来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了解上述情况后,公证员朱XX根据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为他们修改、完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授权大女儿李某为其意定监护人,在李某某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的行为时,由李某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李某某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意定监护协议》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按指印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意定监护公证法律服务能够帮助公民,特别是老年人事先确定监护人,制定合理养老规划,提前规避晚年生活中可能面临的生活无人照料、权益被侵害等养老风险,提前规避养老纷争,尤其为那些高龄、空巢、失独老人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养老新选择,具有较大的现实服务价值。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赣洪豫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未来被监护人):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未来监护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方李某某与乙方李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甲方李某某与乙方李某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协议约定,甲方李某某授权乙方李X为其意定代理人,负责代理甲方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医疗协助事务;当甲方李某某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甲方李某某委任乙方李某作为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甲方李某某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兹证明李某某、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A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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