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张伟 吕铖钢 | 从不完整财产权到完整财产权的诠释:在归属和流转之间

 花间挹香 2023-09-21
图片
图片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财产权的嬗变既夹杂着“从身份到契约”的逐步过渡,又包含了“从契约到身份”的部分回归。在古今中外的财产治理命题中存在诸多形态的财产概念,由此产生了何谓完整财产权的学理追问。通过对不完整财产权规则演变的梳理,可以有效洞见不完整财产权的基本样貌。总体而言,财产权规则的跃迁轨迹并未脱离利益保护的基本框架,也并未颠覆人与人之间交互的利益关系。不完整财产权之间虽然内容有别、规则有异,但无论是权利归属的演变,抑或是公法义务的消长,都无法跳脱出完整财产权的三个维度,即静态归属、动态流转和利益衡平。静态归属之维包含着对归属利益格局的维护,体现着对应然利益的确认;动态流转之维呈现为对流转利益的保障,划定着现实交易的利益边界;利益衡平之维囊括了对未来利益的期许和限制,意味着对财产利益的索取当有据可依。

作者:张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杭州310018);吕铖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浙江杭州310018)。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3年第7期。

目次

一、引言

二、不完整财产权的规则演变

三、完整财产权的静态归属之维

四、完整财产权的动态流转之维

五、完整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之维

结语

一、引言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都将财产的概念划入各自的研究疆域,在差异化的框架结构中产生了同中存异的诸多论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八卷中共提及“财产”130余次,认为财产是帮助主人建立幸福生活之所需,可以“自然地”从“土地取得”,也可以“人为地”从“人身上取得”。政治学通常认为财产概念栖身于“劳动”等价值创造的原始土壤,并据此提出了著名的“财产公式”。马克思政治哲学则倾向于将财产理解为“物质性物体的所有权,体现在物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易言之,财产即为权利而非权力延伸的对象。马克思极富洞见地将财产权利作为经济学分析的内生变量,由此得出财产权利结构的设定会影响经济运行的基本结论。经济学中财产(产权)概念进入主流话语体系可以上溯至20世纪60年代初,经济学偏重于以产权、契约自由、利益最大化来解释财产,并形成了财产问题构成经济问题的根源的共识。财产概念的创设不仅是为了明确产权的规则,更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人倾注于财产之上的价值投入,使其具备排他性使用的权能。亚当·斯密认为:“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遵守契约没有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为人权,是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分配的权利。”不同于经济学强调资源的流转,法学对财产概念的研究更为注重权利的归属。投射于法学领域的财产概念产生了两大支流,大陆法系偏重抽象的总括性所有权,而英美法系偏重具象的列举式财产权。

仰观财产概念内涵之浩瀚,俯察财产历史进程中种类之繁多,无论是财产概念的主流学说,抑或是财产类型的小众论点,在特定的场域内都确有方法论意义并能准确回应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倘若以全景式的视角审视诸般知识铺陈、学理论说、语言表述,它们就难免有略见一斑之感。财产概念,抑或是财产的类型,并非完全的技术性规则,也绝非纯粹的法律性规则,既不完全依赖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也未超脱政策、司法、契约等语境,其中既夹杂着“从身份到契约”的逐步过渡,又包含了“从契约到身份”的部分回归。在古今中外的财产治理命题中存有诸多形态的财产概念,由此衍生的问题是,何谓“原本”意义上的财产权,何谓法学意义上完整的财产权?

图片

黑格尔曾在笺注中简述了财产权一般是不完善和不完整的,并留下了完整财产权学理追问的遗珠。学界对财产权的论述往往会忽视完整财产权的构成,转而寻求财产权配置的功利解释,又或者饰词进行财产制度逻辑的系统研究,又或者偏重于财产概念的类型化阐释,又或者在故纸堆中查找私有财产的辩护依据。财产,其用甚广,其知甚易,但其解甚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解析完整财产权:一是静态利益之希冀,包含着对归属利益格局的维护,如既往劳动投入之应得;二是动态利益之维护,划定着现实利益的计算疆域以实现经济社会稳定;三是衡平利益之期许,意味着对未来利益的索取有据可依。本文以此为基,在梳理不完整财产权规则演变的基础上阐释完整财产权的三个维度。

二、不完整财产权的规则演变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在财产权的法律概念与操作规则上添加了诸多偶然性,衍生了“歧路徘徊”的权利图景与“陌路重逢”的演进脉络。但总体而言,财产权规则跃迁的变量并未脱离完整财产权利益保护的基本轨道,也并未颠覆财产权依附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事实。通过对不完整财产权规则演变的梳理,可以有效洞见不完整财产权的基本样貌。

(一)不完整财产权的分解

“财产的问题是政治上公正的整个建筑物的基石。”虽然法律对于我们分解财产权的自由有着明显的限制,但法律并未在效率、公正、道德等价值追求中提供取舍的具体方案。是故,公权机构、私权主体甚至拟制主体都可以对财产权的主体、类型、权能和范围进行改造。

就财产权的主体而言,财产权利的归属关系是对财产权的静态刻画。财产权曾被“理想化地定性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以“所有为中心”的产权运动将“一物一主”原则奉为圭臬。这种观念源于财产私有化状态下对财产权与实体物归属关系的原始理解,但并不契合古今中外的财产利用制度。我国封建时期土地财产权的设计重点在于土地的有效利用,“一地常有三主者,小租户负责对土地的耕种与经营,大租户对小租户有收取大租之权,并负责正供(钱粮)等国课”。小租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大租户拥有土地的部分收益权和转租权,封建统治者拥有对土地的课税权。国外的土地财产上同样存有不同的主体,分别对应收租权(Census Right)和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英国首席大法官柯克关于信托的著名定义中也提到,“土地的用益人可取得收益,土地的占有人依前者的意思处分该土地”。在信托权利架构中,围绕信托财产存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类主体,三类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均可对信托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存在于财产的使用阶段,也会出现于财产的处分阶段。例如,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拥有处分权。在英国法中,土地的承继阶段会出现回复地产权人和剩余地产权人。马克思主张产权关系并非人与物的关系,而是建筑于物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产权理论以及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为“一物一主”向“一权一主”的过渡提供了解释依据,淡化了财产交易的身份性标识,也改变了资源配置的粗放模式。换言之,财产权在其发展的历程中消解了身份条件的唯一性。

就财产权的类型而言,财产权虽常被喻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时至现代,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财产、即那些与维护人格尊严所不可或缺的财产,才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而其他部分的财产则往往具有公共性,为此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财产权类型的差异源于经济实质以及法律形式的区别,公法的义务、私法的规范、政策的创设、私人的约定无疑都是财产权类型的重要来源。有学者将财产权定义为利益类型化的列举性民事权益,财产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置权、禁止权等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所表征的利益是尚未类型化的总括性民事权益,即财产权的标准性要素包括请求权、担保权、资本权、转让权、时间权益、有害使用的禁止。前述财产权的类型主要局限于物权,但僵化的物权功能无法涵纳各类财产关系。传统的法教义学在物权和债权间划定的楚河汉界弱化了财产权的流转功能,“除了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有单纯的归属功能外,其他从所有权分出的物权和所有权之间或者数共有人之间其实也和债权一样承担资源流转的功能”。是故,债权的类型也构成了财产权类型的一个重要分支。另外,人身权范畴内的部分权利形态因其具备“经济利益之期待”也为财产权的类型所接纳。依循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脚步,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利有着动态生成机制,这也意味着财产权类型扩围的动态性。


就财产权的权能而言,财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处理财产的关系,包含了对财产归属关系的肯定,对财产流转行为的认可,对财产收益行为的赞同以及对财产救济权利的保障。第一,从财产归属关系来看,财产权利的归属并非一一对应的单线程关系。例如,公司中的显名投资股东和隐名投资股东的不同股权模式可以深度影响公司财产权利的归属。第二,从财产的流转行为来看,财产权人可以对财产流转的权能进行“裁剪”。例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投资的形式将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出资后对股权的转让。当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股权的转让不是单纯的财产流转行为,还涉及资产收益权、选举管理者的权利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的打包式转让,“存在不同利益关系互相交织的网络”。第三,从财产收益行为来看,财产收益的主体、效力、交易模式等都可以改造。例如在信托架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是财产受益的对象。为实现财产收益与经营风险的隔离,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也可以分割,现代公司制度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权能分割正是公司治理效能和公司运营效率最大化的绝佳安排。另外,为缓和“担保财产的稀缺性与融资需求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收益权还可以转化为担保财产。第四,从财产救济权利的保障来看,复杂权利谱系中财产权不仅有内容之别,也有高低之分。不同财产权的位阶层次、主次地位以及在诉讼法中的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权利救济路径。除了财产权能的分割,财产权能的延续、组合和优化也十分常见。

就财产权的范围而言,随着财产权个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复制性程度的提升,财产权的即时性和全域性特征已经悄然瓦解,覆盖的区域也因地制宜地限缩于特定的范围。为实现财产权制度设计的特定目的,财产权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均可以有条件地“裁抑”。财产权时间范围的调整包含三个维度:溯及既往、约束当下、限制未来。溯及既往,是指现行法律规则改变既往财产权的法律结构,为其添附义务。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德国法院的“溯及既往征税案”。在该案中,重大的公共利益可以压倒法的安定性,此种情形下可以追溯征税。我国于2009年1月8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也采取了相同立场,即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美国法上虽有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衡平对财产权的溯及力,但追溯力法律的影响力和可能性是不容怀疑的。约束当下,是指对现阶段财产的使用与流转进行时间上的改造。法律可以对股东财产权的转让作出时间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公司股份的1年期限制以及董监高转让上市后公司股份的1年期限制等。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有诸如“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等表述。私人主体也可以对股东的财产权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持有的时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符合公司自治的原则。著作权人可以限制特定主体使用作品的时间。限制未来,是指改变财产权在未来某个时间节点的状态。例如英国法上的限定继承地产,根据是否以时间作为效力依据可以分为现有地产和期待地产。财产权空间范围的调整大致可以分为基于管理的调整和基于财产权能的调整。前者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基于管理的需要进行的有序调整,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税法中不同税种复杂的纳税地点的规定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对财产权的地域管理受限于财产的权力序位。例如,美国掌握了“WWW”根域名这个公共“财产权”,法国政府若要关闭某个非法网站,只能在境内关闭非法网站的域名。唯有对根服务器及其镜像拥有实际管理权的美国才能行使覆盖全域的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

(二)不完整财产权的重塑

国家的治理安排、经济的发展需求、个人的利益主张在市场化和社会化要素的参与下形成了财产权成长的新土壤,社会可支配资源重新配置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于财产权的场域之内。在财产权重新确认的制度时机成熟之际,对财产权权利结构或者制度配套的微调不仅无法对相关的权利主体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成为其发展的制约与负担。财产权规则的再造通常由市场中的权利主体最先完成,但其内涵的解释、权利的规范、救济的路径离不开权力部门的确认。实用主义法学倡导“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对法的内容和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纵观各国财产权的发展体系,描述性或者解释性的权利生成模式都需要在既有的内涵中填充全新的经验,由此导致财产权内涵蝶变后制度调适的任务无法经由类型扩围得以独立完成。因此,对现有财产权的重塑不可避免。通过重塑财产权类型以涵纳新型权利形态,借此扩大财产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形成妥适制度安排财产观的必然途径。财产权的概念与类型的演进经历了两次具有代表性的跃迁:一是知识财产权;二是数据财产权。

知识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是传统财产权框架下知识类财产权利形态的制度重塑。“无形资产者,乃财产之一部,其价值并不存在于可见可触可量可算之实物中。”知识产权不仅在财产权利的形成理念上改弦更张,而且在财产权利保护的制度上另辟蹊径。“在前工业时代,财产保护的重点是农民、手工业者、土地所有人的实物财产。在信息社会,财产保护的对象包含了实物私有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知识产权是非物质化的无形财产,其理念虽于罗马法中有迹可循,但其概念厘定、类型归属、体系构建是现代法学标志性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收纳了无涉有形物的利益支配关系,实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诉求的“吸收与释放”,可以说,知识产权创新性地建立了一种“开放的动态的新财产观”。在创新成为经济发展代名词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明显推动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对创新行为的规制。实际上,知识产权更像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个“权利包裹”,类似于在公物私用的转介点上创设“某种概括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权利包裹”中的权能与经济资源进行自由配置。

知识产权的概念虽然延伸了财产法的适用范围,并形成了理论自洽、内容完整、功能齐备的学理体系与实务体系,但其本质上仍属不完整财产权范畴内的重塑,是制度功能受限的财产权。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限定于对非物质化利益的支配;原因之二是知识产权偏重于对过去产生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就原因之一而言,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非物质化利益,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效力范围的局限性。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图景中,对物的支配被放弃,转而对物的支配规则进行了改造。与传统财产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在于财产价值的稳定性。传统财产权一经使用,便有价值波动风险之虞,而知识产权的价值一经固定便具有稳定性,因而无须以传统财产权为参照物赋予知识产权相应权能,否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便会从“资源祝福”迈向“资源诅咒”。虽然商标权在国外早期历史中也曾获得绝对的保护,但总体而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相对性。就原因之二而言,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权,对既有知识类财产的保护是其主要目的,对未来利益的保障则是其次要目的。脑力劳动成果是知识类财产的“过去式”,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与依循。对未来利益的保障是知识类财产的“未来式”,是知识产权价值的目的与归宿。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点,知识产权的价值生产与成本消耗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过去式”与“未来式”并不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同一“论域”。对未来利益的保障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构建的附加物,因其会导致“限制知识共享、阻滞科技进步、增加传播成本、遏制知识创新”。

图片

数据财产权同样也是传统财产权最为重要的变革之一。数据类财产与知识类财产的相似之处在于,其权利范畴已经无法为物权、债权和人身权所覆盖,因而逐步从“数据保护”迈向“数据财产权”的探索阶段。数据类财产的法律本位社会化、法律关系扩张化、法律性质公法化、法律界区模糊化的趋势与特征尤为明显,以致“所有权终结”的呼声一度甚嚣尘上。数据财产是价值的数字表达,是财产权适应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又一功能性分支,旨在以宽泛的概念形成对标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解释框架。数字财产业已渗入经济运行的各个阶段,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并日渐在财富多寡的产权分配命题中占据一席之地。囿于传统财产形式的法律规则无法捕捉数据化的财产利益,难以匹配数据财产中此消彼长的权属变更模式以及推陈出新的利益转移形式。基于此,倚借数据财产权的概念更新、话语转向,完成既往财产权的范式变革、路径构筑将是财产权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的数据财产权属于不完整财产权重塑的“半成品”,学界的轮番解读产生了三种风格迥异的观点。第一类观点可以统称为“数据确权论”,该观点主张在法律层面赋予数据明确的权利,将数据权利“作为绝对权给予更系统的保护”;在法律层面赋予数据文件以绝对权请求权;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配置财产权益、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等;“构建数据财产权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 。第二类观点可以概括为“市场价值论”,该观点主张暂时搁置数据确权的主张,尊重市场实践沉淀下来的财产秩序,通过“要素财产权”和“架构财产权”的平衡确保数字经济的稳定运行;关注数据的利用价值,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第三类观点可以归纳为“无价值论”,该观点主张通过既有的法律框架保护数据利益、解决数据纷争。实际上,数据作为人类发明的构造物,不仅是对客观信息的识别与记录,而且是人与人在人机交互进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对数字化资源支配关系的集合。作为财产权概念的一个功能性分支,数据财产权的财产属性无可辩驳,但其法律确权的必要性与结果无法在“文本主义”的辨析中获得完满答案。

三、完整财产权的静态归属之维

通过对前文的梳理可以发现,不完整财产权之间虽然内容有别、规则有异,但无论是财产权利归属的变化,抑或是公法义务的消长,都无法跳脱出完整财产权的三个维度。其中,财产权的静态归属构成了完整财产权的原始起点。

孟子有言:“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有恒产者有恒心”论断的核心命题是,归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利应予以确认与保障,这是个人承担社会义务的前提。通过“制民之产”的制度安排确立私有财产权,确保“个体享有为他们的意志所支配的特定物(如物理意义上的占有物等)”,否则,个人对既往利益的支配就容易沦为“怀璧其罪”的惨剧。“进步财产理论”同样主张:“为实现社会繁荣,除了增加资源以外,还应赋予个人应得之财产。”“无恒产者”也拥有支配既往财产权利的可能性,在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中收获实际利益,但“无恒产者”缺失了支配既往财产权利的独立性。独立性意味着对既往财产权利的承认与保护,这是私有财产权证立的制度前提,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常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承认他人对物的“所有”的根源是什么?实际上,私有财产权的证立包含了两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一是财产权公共属性的消退,二是财产权个人属性的增强,两者可以合而为一地看成“财产权公共属性的冰山部分消融汇入个人属性的涓流中”。

财产权中静态归属的本质之一在于财产权公共属性的消退,这是私有财产权证立的基本前提。在社会总体可支配资源确定的前提下,将财产权归属到特定的个人,意味着他人可支配资源的减损。从语源和法学定义来说,财产权是社会以外的一种权利。因而, 明确财产权的公共属性甚为重要。正如梅因所言:“私有'财产’史中最为重要的关键,可能是它逐渐从亲属间的共同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过程。”从财产的起源来看,财产本属公有,“公有制归因于自然法”,私有财产则来源于人为法。财产史中财产公有的原始状态虽然略有争议,但财产中的公共属性难以辩驳。因为,财产权的公共属性并不拒斥财产私有化的逻辑。一般而言,财产并非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集体合力的产物,国家与社会不可避免、潜移默化地参与到了个人创造、积累财富的过程。私有财产从公共财产中分离出来,并借由公共资源得以维护,“无税收则无财产”便是对这层关系的通俗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种类型的财产取得方式似与前文的论述有所扞格,一是先占取得,二是时效取得。就先占取得而言,罗马法中的先占理论构成了现代财产权评价的重要准则。《学说汇纂》第41卷提到:“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根据自然理性归先占者所有。”“无主物先占”在美国普通法中也被视为所有权的根源。先占取得中所包含的财产权意涵在于,占有者具有先占物财产权利支配的独立性。就时效取得而言,时效取得理论同样是罗马法人为构造的制度。《学说汇纂》第41卷提到:“时效取得是指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持续占有而获得所有权。”时效取得制度重置了财产的不确定性,具有财产权保护与确定的机能。本文认为,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中财产权能的设立与财产权的公共属性无涉,两者皆脱离了财产权的原始起点,不包含对既往利益的保护。这种设定将财产占有的事实转变为财产权,虽非财产权的本意,会淡化财产权的“财产”属性,但对于作为“政治的设立物”的财产权而言无可厚非。

财产权中静态归属的本质之二在于财产权个人属性的增强,这是私有财产权证立的必要步骤。财产权公共属性部分消退之后,财产权逐步从“国家所有”中抽离,迈向与人身权平等对话的场域,私有财产权开始成为确定财产支配的主要秩序。经过学者们对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轮番解读,以及对财产权内涵的相继阐释,私有财产权的命题日渐清晰,以至于产生了“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包含了绝对产权或者无限制的物上权利。正如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所言,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所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误读在于,无视了财产权内蕴的公共属性,代之以一物一权为圭臬表达权利属性。但是,财产权的公共属性虽有消退,却从未消失,“再绝对的财产权也离不开公共控制,因为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包装和分割这些权利”。但也正是因为财产权公共属性一定程度的消退,财产私人所有的属性才逐渐占领财产权的高地,以至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在诸多论著中取代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例如有学者指出:“所有权是一个只有私人财产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随之而来的是,诸如英美法“财产即自由”的主张以及“财产所有权均等化”的探讨。在财产私有化的影响之下,公有和私有的概念才日渐清晰,所有权的概念由此产生。

图片

财产权中公共属性和个人属性此消彼长的契机在于,个人与权利的支撑物(财产)之间建立的关键性联系。所谓关键性联系,是指将特定财产归属到特定个人而无任何牵掣的一种归属关系。例如,对土地不存在劳动投入的游牧社会和狩猎采集社会不产生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对土地存在较低资本投入的粗放农业社会产生共同体所有的概念,对土地存在较高资本投入的农耕社会产生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就土地这类生产资料而言,个人与财产权的关键性联系主要为个人对财产的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从这个维度看,财产权概念在社会中兴起就是为了保护个人与财产之间的关键性联系。保护个人对财产的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是对社会财富来自一般劳动的确认。个人与财产权的关键性联系,有以下几个要件。其一,关键性联系在归属关系的产生中具有公私属性。如前所述,财产权产生于公共属性与个人属性的此消彼长,如果个人与财产的联系不存在公私属性的界分,那就没有关键性联系。例如,在海滨捡到的贝壳没有关键性联系,但是在巷陌拾得的贝壳加工物就有关键性联系的可能,在“捡到”财产行为中不存在财产权保护的必然性,但是在“拾得”财产行为中就需要保护失主的财产权。其二,关键性联系在归属关系的维护上具有平衡性。关键性联系的产生与劳动保护或者资本保护息息相关,但其运作并不完全依赖于劳动保护或者资本保护。例如,劳动者在其所拥有的耕地上栽种尾叶桉2亩,砍伐并出售尾叶桉后构成滥伐林木罪。这个案例既反映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个人财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反映了个人与财产的关键性联系受制于其他法益考量。其三,关键性联系在归属关系的调整上具有排他性。个人与财产建立关键性联系之后,并不排斥其他个人或共同体对财产的投入,但是无法切断原有的关键性联系或者创设新的关键性联系。例如,“如果某人在一块尚不属于他的土地上劳动,他会失去他的劳动成果,而为前一位土地所有者所有”。其四,关键性联系在归属关系的延续上具有承继性。因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权利人对财产没有直接的投入,但财产承继之前的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仍受保护,因而可以适用关键性联系。例如,美国财产法中权利人对土地的“回收权”与“继受权”。其五,关键性联系在归属关系的研判上具有明确性。例如在承包地中挖出的“天价乌木”,其天然生成的特性可以排除特定权利主体的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无法在个人与“天价乌木”间建立关键性联系,继而无法将该财产归属于特定个人。综上所述,关键性联系旨在揭示财产与劳动的一般关系,譬解财产权与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的深层次关联。

四、完整财产权的动态流转之维

在个人与财产之间形成关键性联系之后,个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便形成了私有财产。也正是因为有了私有财产,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为一种现实,要素市场和价格也逐步形成,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各种用途作出评价,资源的有效配置得以可能。财产权对现实利益的保护是颂扬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物质前提。随着私有化财产关系的普及,财产权中现实利益的交易成为完整财产权的重要一维。

完整财产权动态流转之维的关注点在于设置动态的权利规则以维护经济社会中的交易。慎子有言:“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基于对财产的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人际关系呈现为基于财产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财产是交换的必要前提。”正所谓“定赏分财必由法”,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既成或者新设、国内或者国外的各类财产规则,以及礼仪、社会习俗支撑的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规则,财产权契约自由的特性以及排他性得以确立。就财产的契约自由而言,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财产,换取他人的财产,在确认私有权的同时转让部分私有财产,构成了以物与物关系为底蕴的人与人关系,表现为“私有财产的相互外化”。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对其财产有使用权与处分权,为了实现财富的增值与收入的分配,所有者可以在财产权利的基础上进行财产的交易。正因为私有财产交易的必要性,货币应运而生。正因为私有财产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公司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公司的发展,“古老财产观念中的权利和特权被冲破”,原有固化的财产关系被冲击,财产关系重新界定的命题日益被提上日程。通过私有财产的交易,财产形式的变动与财产归属的转换得以实现,部分财产交易被划入物权规则的领域,部分财产交易则被列入债的变动规则。就财产的排他性而言,财产的排他性既是财产自由交易的必然前提,也是财产权不可或缺的经济特性。财富的聚敛与收入的分配,是政治运作与法律抉择的重要产物。“如果没有政府与法律,一些贪婪者很快就会通过私人的暴力或行窃获取大量资源。”财产的排他性由社会认可,并通过立法、执法与司法得以落实。例如,英国很早就建立了与财产和契约相配套的刑法体系,为产权人的财产提供了很好的保护。财产契约自由的特性以及排他性形塑了大量的财产权规则。概括而言,财产权现实利益的交易规则分为两类,一为法定财产权,二为约定财产权。

图片

就法定财产权而言,财产是个人自治的法定尺度。法律制度必须回应“财产权”这个法学研究核心范畴,“并非有了法律才有了财产权,恰恰相反,有了财产权才有了法律”。财产既为经济的重要现象,也为法权的重要现象,当“财产”一词与法定所有权相联系时,其重要性也因此发生改变。财产权的法定并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也没有具体的空间要求,而是取决于法律系统对财产权的接纳。其中,立法系统中财产权的法定化与经济事实和司法实践有关,司法实践中财产权的法定化又牵涉审判的经济考量。“财产权习惯的创设以及法院对财产权的承认,关键在于信息成本的考量。财产交易的主体需掌握充分之信息,才能掌握尚未行诸明文的财产权习惯。基于信息成本问题的考量,法院会决定财产权习惯的合法与否。”如前所述,财产权对现实利益交易的保护立场决定了财产权不仅保护个体的财产交易,也保护群体的财产交易。保护财产交易的重要方式便是降低“交易成本”或者“制度费用”,而财产权的法定化就是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例如,我国《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条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化与明确化有助于促进土地权益的交易。不难看出,“财产在权利状态明确时价值较高,在权利状态不明确时价值较低,因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应当明确化”。简而言之,当设立财产权的收益大于设立财产权的费用时,财产权法定化便会被正式提上议程。

就约定财产权而言,海量的财产交易在意思自治的作用下构成了财产规则的变数系统,文本形式的财产规则难免不敷应用,财产权人之间约定的财产运行规则也构成了财产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立法者所创设的法定财产权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财产事实;另一方面,创设全新的财产权规则成本高昂,法律改革的重心应是为现有无效率法律制度提供新的运行规则。承认并保护约定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在财产权正名定分的法律世界中,最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在于要求高效率的人能以磋商的方式获得资源或者授权使用资源。”不难断言,约定财产权规则是法定财产权规则的重要补正。财产权的立法建制根源于对产权的庇佑与护持,是政治经济环境时移势易的深刻反映。实际上,诸多约定财产权即为法定财产权的前身,财产权从约定到法定“遵循着由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过程中的产权习惯到产权习俗,由产权习俗到产权惯例,由产权惯例再到产权社会规范,再由产权社会规范到产权习俗法,最后由产权习俗法到制定法的演进路径”。约定财产权规则填补了法定财产权规则的空缺之处,充斥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些财产权类型虽然未经立法确认,但有可能被法院承认为“习惯财产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违章建筑被税务机关纳入税籍登记后由“最高法院”阐释为“事实上之处分权”,大陆亦存在违章建筑“以罚代批”后承认使用者对建筑物的使用权等类似问题。约定财产权规则没有概念界定的困局,没有历史解释的包袱,无须面临体系适用的追问,无须创造外部的制度配套,甚至可以搁置权属确认的争议,无疑是财产权现实利益交易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国法律中没有车位的财产权规定,许多城市的车位无法获得不动产权证明,也无法通过有权机关的公示登记确认财产权,但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车位的财产权人通过车位的原始发票、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以及物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实现了财产权归属关系的移转。

法定财产权与约定财产权,共同构成了维护财产权现实利益交易的主要方式,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财产权公共属性的复归。如前所述,财产权中既往利益之希冀的本质之一在于财产权公共属性的消退,这是私有财产证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会带来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冲突的结果。一般而言,约定财产权的运行规则通常会无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甚至与社会公共利益背道而驰,但在政治经济制度自我调整机制的作用下,约定财产权带来的“负外部性”会被法定财产权纠正。当财产权的“负外部性”随着私有财产顺流而下,必然会带来权利泛滥与法制不彰的后果,而法定财产权中公共属性的复归则是财产权治理的有效手段,这是社会机制回应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有学者称其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或者“财产权的公共性”,是消解财产“私使用性”和社会正义冲突的重要支撑,是财产权承担社会利益再分配的体现。也有学者将之解释为“财产权的公法化趋势”,是公法与私法人工切割后的法律演绎。财产权公共属性的复归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其一,在私有财产的占有中注入公共属性,使其合法称为公共财产,其中的典型代表即为税收法律,“借由制定法所形成的框架条件,尤其是税捐法律,来对抗有害的过度集中化现象”。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有偿抑或无偿的征收与使用亦在此列。其二,在私有财产的使用中注入公共属性,使其合乎政策或者法律预设的发展目标。《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表明,国家不仅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时也有权干预私有财产权。例如,相邻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设置以及消费税、房屋空置税便属此列。其三,在私有财产的收益中注入公共属性,引导私有财产的发展方向。例如诸多股东权益的权利设置和托宾税、证券交易税便属此列。其四,在私有财产的处分中注入公共属性,引导私有财产的交易行为。例如,各国立法对数字货币等虚拟财产交易的不同态度正是私有财产交易中国家意志体现的典型代表。

五、完整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之维

财产权的知识体系不仅是财产权“解释过去”的原理,而且是财产权“指导现实”的依据,还是财产权“面向未来”的支撑。学界对财产权的既往历史与现实学理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对财产权的未来应用鲜有涉猎。实际上,财产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未来权”,“对财富最准确的概念表述是对未来资源的索取权”。在经济学中,拥有财产权利意味着“持有未来效用索取权”,交易实际上并非具体的“商品交换”,而是个人之间对财产“未来所有权”的权利转让与获得。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所作的定义,资产是指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基于财产权的交换性,经济学更为强调财产权与未来收益的关联性。在法学视域中,财产权的未来属性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对权利的一种限制性确认,具体而言,既包括了归属层面对未来收益的法律确认,也包含了流转层面对未来收益的法律确认。

图片

在财产的归属层面,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权介入私域的问题,包括国家权力基于财政目的、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对财产权的干预;二是私权与私权的问题,涉及财产权利间的平衡与限制。就公权介入私域的问题而言,私有财产权的证立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人拥有对财产未来收益的绝对所有权。公共权力以各种形式介入财产权的私域,其原因在于,“私有财产是由政府权力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公权介入私域又可分为四类,征税、征收、没收以及管理。征税主要体现为房产税等财产税,即使财产权人在私法意义上和公法意义上完整地占有财产,也无法逃避这个“占有财产的事实”中所附随的公法义务。例如,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存量房产按年征收房产税。财产权人“使用财产的事实”也附随公法义务,财产权人若出租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财产权人“不当使用财产的事实”也附随公法义务,财产权人若有多套房产但不出租,需要缴纳“房屋空置税”。财产的存量是财产分配的根据,这构成了公权介入私域而后对存量财产课税的正当性依据之一。对存量财产的课税是基于拥有固定资产的事实,将归属于财产权人的财产作为税源,其缘由在于存量财产的事实可以推定出收益能力。征收主要体现为公权基于特定目的牺牲财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例如美国法上的管制性征收,若财产权人对财产经济利用不足导致触发“衰败区条款”,美国州政府便可以征收系争财产,物理性占用或侵入私人财产或者否决财产权人的未来收益。没收主要体现为借助公权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如果财产权人的财产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财产权的未来收益就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阻断。管理主要体现为公权基于特定目的接管私有财产。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私有财产的未来收益不足之时,人民法院指定私有财产的管理人,管理人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皆需人民法院的同意。又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条款规定,对于财产未来收益长期被搁置或者被滥用的专利权,相关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允许他人获取该财产权的未来收益。

就私权与私权的问题而言,财产权人未来收益的法制轨道指涉两端,一是财产权利的平衡,二是财产权利的限制。从财产权利的平衡来看,财产权人未来收益的实现需要平衡其他财产权人的权益,其中较为典型的当数知识产权法。作为典型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理论架构、权利设定、运行秩序皆沿用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规则,但其财产秩序经常不遵循“立法者的调整意图或者其特有的规范立场”,不仅受制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而且要承接各类国际条约的规定,接受双边谈判或者多边谈判的结果,还需要经受各类价值观的洗礼。知识产权在财产类型中追加了抽象物,其价值的体现主要来源于财产的未来收益,在此过程中,“允许私人通过财产形式掌控重要的抽象物,就会在社会上制造出更多人际依赖关系以及其他问题。这将助长私人权势的膨胀”。因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秩序不仅需要平衡财产权人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且要平衡财产权人、继承人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从财产权利的限制来看,财产权人私有财产权的未来收益不仅会受到其他财产权人的权益挤压,而且会受到人身权因素的干扰。例如,在“买卖不破租赁”案例中,房屋租户所居住的房产被转卖给新的房东之后,房东无权驱赶尚在租赁有效期内的租户,“此时,租户成为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房东则被降级成为了房屋的'未来利益所有者(Future Interest Holders)’”。总而言之,这种“合法的不平等”是财产权私域关系中利益衡平的体现。

在财产的流转层面,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主要体现为对财产权人获益权的限制。如前所述,财产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确保财产权人的未来收益,这是财产权人基于对未来预期而形成的财产权,是对未来收益的正当信赖。但财产权人对未来收益的索取显然不是漫无边际的,对财产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限制实际上是削弱财产权人对财产流转的控制力,是“为自身设计的某种纠偏机制”。以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为例,由于财产权人可以将其对财产控制权传导到财产的流转与再流转领域,因而各国法律开始将财产权人的未来收益范围限缩于“首次销售”,以此消除财产权人对财产流转的负面影响。实际上,这也是法律在财产权冲突时的选择结果。一方面,财产权人的未来收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购买财产的财产权人的资本投入也需要保护。反之,对财产权的限制若不合理地限制了财产权的流转,法律转而会帮助财产权人“解除枷锁”。例如,我国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限制,以教育为目的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数量限缩于“少量”,以免影响作品的正常销售。另外,财产权人在流转阶段的获益权同样会遁入公法义务,主要体现为税收。例如,财产权人在出售房产时无法获得财产的全部未来收益,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购买房产者若要获得较为完整的财产权,还需要缴纳契税、产权证工本费等税费。

结语

在财产权变迁的历史轮辙中不难发现,古今中外财产治理命题中诸多形态的财产概念皆为不完整的财产权。公法的义务、私法的规范、政策的创设、私人的约定构成了不完整财产权的秩序基石。不完整财产权之间虽然内容有别、规则有异,但无论是财产权利归属的变化,抑或是公法义务的消长,都无法跳脱出完整财产权的三个维度,包括财产权的静态归属、动态流转以及利益衡平。在静态归属之维中,公共属性的消退与个人属性的增强共同证立了私有财产权,明晰了财产权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对财产的劳动投入或者资本投入。在动态流转之维中,法定财产权与约定财产权划定了现实利益的计算疆域,共同构成了维护财产权现实利益交易的主要方式。在利益衡平之维中,财产权人对未来利益的索取受制于公域关系和私域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张力,完整财产权的实现无法绕开利益衡平的检视,需要在利益衡平之后划定归属层面与流转层面的未来收益。知往鉴今,从不完整财产权到完整财产权的诠释,希冀对包括数据财产权在内的未来财产权的构建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非典型担保规则的体系化研究”(22YJC820047)的阶段性成果。吕铖钢为本文通讯作者。〕

【点击图片查看2023年第7期目录及摘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