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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治墨之剑 2023-09-23

安文晓
 【内容提要】
干部人事工作,决定着我党干部队伍建设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循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执纪执法实践发现,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既有违反保密、考试规定,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的,又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牵涉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对此应精准定性、坚决惩处。本文通过对刘某为孙某通过遴选考试提供帮助一案进行分析,聚焦违规提供帮助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还是工作纪律,透过刘某违纪行为表象,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深入分析刘某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综合考量“三个效果”,做到精准定性。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A市B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
2019年下半年,A市组织公务员公开遴选,市属B单位计划遴选3人。孙某(A市C区政府部门科员)报考了该单位招录岗位,并将报考一事告知其父亲。孙父通过朋友联系到刘某,请其在遴选考试中对孙某予以关照,刘某答应提供帮助。孙父将找刘某帮忙一事告知孙某,让其安心备考。此次公务员遴选考试分为笔试、专业能力测试、面试,三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B单位安排刘某负责组织专家编制专业能力测试试题,并在遴选面试环节担任考官。在全市统一遴选笔试后,B单位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前,刘某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对孙某进行单独辅导,并将其掌握的专业能力测试范围告知孙某。在孙某面试时,担任面试官的刘某在打高分的同时,对考场其他考官进行倾向性引导。2020年上半年,孙某以综合成绩第一名进入考察、体检环节,并顺利调入B单位工作。
【分歧意见】
刘某行为构成违纪无争议,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刘某为孙某在公务员遴选考试中违规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还是工作纪律,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孙某招录考试过程中实施了泄露试题等舞弊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考试、保密的规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具有干部管理职权,在其所在单位公务员遴选考试中负责组织命题、担任面试考官等具体工作,其利用职权在考试过程中为孙某提供帮助,使孙某被顺利录用为B单位工作人员,破坏了干部选拔录用的公平性,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为孙某在公务员遴选考试中违规提供帮助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透过现象看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是培养选拔公务员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上来。在干部选拔录用等方面,目前有着一套较为健全的制度规范,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组织人事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坚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依照规定开展组织人事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相关工作。
本案中,刘某为孙某提供帮助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其违反保密、考试规定,对孙某单独辅导、告知考试范围,在面试中进行倾向性引导和关照,该违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似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但从刘某上述行为的本质上看,刘某作为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具有多年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熟悉并掌握党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理应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其却利用负责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命题、担任面试官的职权和便利条件,违反组织人事制度规定,为孙某谋取人事利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正常程序,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挫伤了基层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以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更为恰当。
(二)对照条文分析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刘某为孙某参加遴选考试提供帮助问题,在条规适用上,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适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还是第一百二十九条。其中,《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系违反组织纪律条款,构成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或者直接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谨、务实、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系违反工作纪律条款,构成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录取工作的党员干部,也包括参加考试的党员干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录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秩序。
本案中,刘某系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干部录用工作,在公务员遴选的专业能力测试、面试工作中有一定话语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其对孙某进行单独辅导,并将测试范围告知孙某,系利用了负责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命题的职权;其在孙某面试打高分的同时,对考场其他考官进行倾向性引导,系利用了担任面试官的职权,这些违规行为都与刘某的职务职权密切相关,更符合《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刘某利用职权为孙某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更符合该违纪行为客体要件。
(三)综合考量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在定性处理上都要综合考量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刘某作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岗位十分重要,其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对所在单位影响很大、党员职工高度关注。对刘某违纪案件的精准定性、恰当量纪,关系着该案查处的综合效果。
本案中,刘某的违纪行为属于典型的用人腐败问题。党中央多次强调指出,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查处用人腐败问题,是确保我党干部队伍干净、纯洁的必然要求。组织人事干部在选人用人中搞腐败,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是对党的事业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从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来看,对刘某的违纪行为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品行进行精准评价的结果,符合案件审理首先从政治上看的基本要求。从案件查处的纪法效果来看,综合考虑举报刘某违纪问题线索反映的主要方向,以及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该违纪行为产生的具体危害,将刘某违纪行为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更能贴合行为本质,更能凸显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如仅从工作层面看,则与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不相匹配。从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来看,对刘某违纪行为以违反组织纪律进行评价和衡量,有利于发挥该案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对组织人事干部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推动其所在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净化政治生态。如果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查处效果上必将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对刘某违纪行为以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更为适宜。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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