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报告
石发改监字〔2018〕1 号
成本监审项目: 城市供水价格
被监审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监审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监审人员: 资培忠 李海全
2018 年 11 月 5 日
共4页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定价 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 ( , 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8 日依法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2015 年至 2017 年 的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城市供水价格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
制度;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 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工作 规程》;
(七)《云南省定价目录》。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 石发改价成监通[2018]01 号通知发出后, 监审单位于 2018 被 年 10 月 14 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 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四)实地监审。2018 年 10 月 15 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 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 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 告知书,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送达了 (石发改价本监告〔2018〕01 号)成本监审告知书,县自来水厂接到 《告知书》后,表示无异议。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位于石林县城龙泉路 165 号,法定代 表人:李彦明,职工人数:62 人,主要经营业务:水的生产和销售,注 册资本:86594517 元,资产:96787542 元、负债:5640925 元、净利润: 1001458 元。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2015 年~2017 年自来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 企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 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 并 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说明 按照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财务核算原则等相关规定,我们累 计核减了石林县自来水厂不合理成本费用 7300086 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成本核减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按 30 年计提:2015-2017 三年共核减 1518773 元,年均核减 506257 元;
2.业务接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核定:2015-2017 三年共核 减 34876 元,年均核减 11625 元;
3.2016 年该厂发取暖费 4000 元,应全部核减,三年平均核减 1333 元;
4.管理费用应扣除与供水无关的其它管理费,三年共核减 3883764 元,年均核减 1294588 元;
5.非主营业务成本不应列入供水成本,2015-2017 三年核减 1897551 元,年均核减 632517 元;
以上 1-5 项共核减不应列入供水成本的各项费用 7300086 元, 年均核减 2433362 元。
(二)职工薪酬
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供水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审核, 我县统 计部门公布的 2015-2017 年我市供水行业的平均工资是 81758 元/人. 年,我县自来水厂 2015-2017 年的平均工资是 67853 元/人.年,所以职 工薪酬不作增减。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石林县自来水厂 2015-2017 年三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 17671952元,定价单位成本为 1.944 元/立方米(附:城市供水定价成 本监审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本报告是根据石林县自来水厂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 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 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 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 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科科长:何群
监审人员:资培忠 李海全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 年 11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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