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发展农业生产,领导广大农民进行土地革命的总路线。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总路线的制定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纠正了“左”的和右的错误。
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无代价地由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
同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分配给农民耕种的主张。
1929年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变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和公共土地。
后来经过几年实践,在大量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的土地革命总路线,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依据形势的变化,毛泽东将土地革命总路线概括为: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有利于建立更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和发展生产,中国共产党将土地改革总路线规定为: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总路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土地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