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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女子和同乡去乡政府反映征地补偿款一事,乡政府报警

 大道通天下1 2023-09-25
河南洛阳,女子和同乡去乡政府反映征地补偿款一事,乡政府报警,女子和同乡均被以大吵大闹、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事没解决还被拘留,女子越想越生气,和同乡分别将警方告上法庭。(来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李某是某村村民,村里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不少人对补偿事宜不满。

事发当日,李某在村民韦某的劝说下同男子吴某一起到乡政府反映问题,结果与副乡长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副乡长直接报了警。

最终李某与吴某均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后均被以不听劝阻,在乡政府大吵大闹、辱骂,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

问题没解决,反映问题还被拘留,李某越想越生气,出来后和吴某分别将派出所所属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某和吴某均表示:

第一、她们反映问题是合理的,也是在正常反映问题。根本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骂人。

第二、她们表示,曾要求派出所召开听证会,但是派出所却视而不见,认为派出所程序违法。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对自己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承担举证责任。

面临李某、吴某的控诉,警方当庭展示了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还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李、吴二人均是存在在乡政府正常上班时间内大吵大闹的行为。

程序上警方也依法也对2人进行询问,依法对其决定行政处罚,处罚前已对其进行了告知,办理过程均符合程序规定。

适用法律上,两人不听劝阻,违法行为持续30多分钟,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即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二人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针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具体到本案,警方未组织听证亦无不当,也未发现警方存在程序违规行为,故此依法驳回了李某、吴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吴某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李某、吴某在各自的案件中表示:“一审庭审中,警方拿不出我们违法事实,并当庭承认没有证据,况且,诬陷我们的人,也不到庭质证,是谁来劝阻,我们不听,大吵大闹长达30分钟,是几点几分”认为是被人栽赃诬陷,一审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李某、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反映问题一定理性,切莫因一时的冲动,问题没解决也就罢了,还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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