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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办案期限的90日,你get了嘛?

 大城小E 2023-09-25 发布于上海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那有小伙伴问小E,这里的90日指的是三个月嘛?从哪一天开始起算呀?

1

从哪一天开始起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从上述规定可得知,90日是从立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天不计算在内。

2

90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在生态环境处罚中,只有3、5、7日才是工作日,90日指的是自然日,自然日是包含周末和假期的。

3

90日是三个月的时间嘛?

日常生活中,我们口头讲的一个月一般指的就是30日。但是在行政处罚中,30日并不等于一个月,30日应该是30个自然日,而且12个月中有大月和小月之分,31天的月份是大月,30天的月份是小月,平年里的二月份是28天,闰年里的二月份是29天,所以一个月有31日、30日、29日和28日四种情况,不能想当然理解为90日就是3个月。

4

90日可以延长嘛?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90日的期限根据规定是可以延长的,符合相关条件和履行相关程序即可。

5

90日并非是连续的90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可得知,90日也并非是经过90个连续自然日,如果案件涉及“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的,还需要扣除相应的时间。

办案期限的90日,

你get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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