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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征律评】第7期

 在共同关心 2023-09-27 发布于上海
 【旧征律评】第7期 - 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空挂户口的常见情况及例外情形
【旧征律评】第7期 - 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空挂户口的常见情况及例外情形

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空挂户口的常见情况及例外情形

空挂户口的定义:

空挂户口是一个形象和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主要是指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没有居住需求,实际上也并未在系争房屋长期稳定居住的情形。

空挂户口这个说法在实务当中,法院也经常予以使用。

空挂户口的两种常见情况:

1、未成年时曾经长期居住,但成年后未实际居住;

2、户籍迁入后未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

空挂户口的四种例外情形:

1、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

2、知青支内等按政策户籍迁入;(未被认定居困对象除外)

3、因家庭矛盾或面积小无法居住的特殊情况;

4、承租人或房屋原始受配人;

上海高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承租人和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

以上就是同住人认定中空挂户口的常见情况及例外情形介绍,看似比较简单,但实践中仍有很多特殊情况,是否为“空挂户口”直接决定着同住人是否能认定成功,也决定着是否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或应分得多少。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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